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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出租汽车管理,提高驾驶员服务质量,促进公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人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沂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临沂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对所属驾驶员的考核奖惩。
第三条 公司考核奖惩驾驶员遵循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考核奖惩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临沂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对驾驶员实行综合考核管理,建立驾驶员动态管理考核档案,考核情况由公司如实记录在档,驾驶员在更换服务单位应聘时,交由新聘用单位管理。
第六条
在拟聘用驾驶员时,公司除按规定查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外,还通过登录《临沂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查询系统》、查看动态管理考核档案等方式进行查询,优先聘用诚信度高的驾驶员。
第七条 公司考核驾驶员基准分值为100分,其中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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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管理机构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占40分,另外加分分值为20分。
公司考核驾驶员周期为一年,考核周期结束后,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八条 公司通过民主选举成立由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代表组成的公司综合考评小组,负责本公司驾驶员的综合考核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违反运营规范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按照《临沂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条 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按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服务合同交纳违约金,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一次扣分为1-3分的,进行批评教育;
(二)一次扣分为4-5分的,停运学习1天,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三)一次扣分为6-10分的,停运学习3天,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四)一次扣分为10-20分的,停运学习5天,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五)一个考核周期内,驾驶员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实行一票否决。公司有权予以解聘,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注销该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驾驶员综合考核奖励基金,奖励基 2
金专户专用,专门用于驾驶员的考核奖励。驾驶员交纳的违约金,将全部注入驾驶员综合考核奖励基金,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驾驶员有被政府表彰或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抢险救灾的,公司将予以加分,进行通报表彰,并按照每分2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驾驶员有拾金不昧、义务服务、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公司将予以加分,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驾驶员综合考核得分情况评选优秀驾驶员,在年度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在“的士标兵”评选和行业评先树优工作中按成绩择优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奖惩工作结束后,公司对奖励基金使用情况和有关账目进行公示,接受公司考评小组和全体驾驶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奖惩,驾驶员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举报投诉。
附:临沂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考核评分标准
临沂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