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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0: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通知》(国发〔2011〕40号)等国家、行业法律,结合指挥部实际,法规、规章制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 指挥部充分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积极作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各分部应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为强化安全风险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受控,指挥部对各分部的班子成员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的经济处罚,不免除上级和地方政府部门按规定给予的罚款处罚和处理,不替代指挥部

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部。

第二章 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指挥部安委会成员和各分部班子成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挥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1、缴纳额度为:

分部经理 伍仟元 分部书记 伍仟元 分部安全总监及副经理 肆仟元

2、缴纳时间在每年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之后的30日内上缴指挥部财务部。逾期不缴纳的,取消未缴纳人员当年所有考核评比资格。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的有关经济处罚在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扣除处罚金额后,余额返还本人。

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且无经济处罚的:在岗工作满一年按所缴风险抵押金原额返还。

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年度考核兑现,每年清算一次,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建立有关台帐。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实现安全文明工地目标,指挥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在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得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参照安全文明

工地励标准执行。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额如下:

1、被评为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10%)。

2、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15%)。

3、被评为省会级城市和国务院单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3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30%)。

4、被评为股份公司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2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20%)。

5、被评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奖励1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25%)。

6、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金额以高者为准,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获得股份公司或地市级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2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2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地方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4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4万元奖励。获得国家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8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8万元奖励。

获得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按获奖等级,比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受到集团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1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1万元奖励。受到建设单位或股份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2 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2万元奖励。受到部委或省

级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4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4万元奖励。

指挥部根据各分部开展“安全生产月”、“应急演练周”、“安全文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情况,对组织得当、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或者在高风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带班盯岗”工作扎实有效,及时排除险情,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不良影响事件的单位和项目给予个人给予0.2万元奖励;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了具体建议,经实践效果明显,提高了现场安全可靠程度的人员,给予个人0.1~1万元奖励。

以上奖金在安全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安全罚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指挥部列支。

第四章 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事故处罚

1、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指挥部对责任单位给予15万元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负责人给予0.8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每死亡1人给予15万元经济处罚;每死亡1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或者没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交纳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3、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挥部没收责任单位主

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交纳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4、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人员伤亡和损失大小,比照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5、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应事故等级进行经济处罚,视影响大小和恶劣程度每起事件对单位增加10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的经济处罚

1、因安全不良行为被业主、各级质监分站通报的项目,给予责任单位5万元/次经济处罚;被省、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项目或单位,给予责任单位10万元/次经济处罚。

2、对高风险作业项目未实施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和盯岗带班,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安全监管不到位;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或项目,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2~10万元处罚。

3、违反国家、行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办法规定的,责令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3万元经济处罚;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业主或建设主管部门曝光、投诉、或通报批评的给予5万元/次处罚。

4、提取安全费用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要求的罚款5万元;安全费用未能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或工程已近完工但安全费用投入明显不足的按其投入不足部分的2倍予以处罚。

5、不按照法规政策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群安员”,

存在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无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或者不按行业规章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群安员的;或者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纳入安全生产体系实施动态管理的,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人次经济处罚。

6、风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不按程序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施工人员无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交底;或者不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擅自更改施工方案;或者违反规范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者不执行上级单位制度办法和文件要求的单位或项目,责令立即整改,给予2~5万元经济处罚。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立即组织整改,或者类似问题反复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加2倍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因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严重不良行为,单位或项目受到公司、集团公司、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罚款处罚的,对责任单位和项目主要领导分别处以0.5万元处罚,对分管副职给予4000元经济处罚。

2、被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业主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副职分别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3、被省级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副职给予1.6万元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各项处罚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项处罚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出具处罚通知单,财务部、安质环保部分别建立明细台帐,每季度核对一次。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没收部分和各项处罚款项,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安全教育和宣传、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等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的使用,由安质环保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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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杜绝质量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政策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文件以及郑西客专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中铁三局郑徐客专工程指挥部工程质量奖惩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三局郑徐客专工程指挥部各分部。

各分部应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工程质量奖惩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表彰奖励

第三条 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指挥部对施工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1、获集团公司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励2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50%)。

2、获股份公司优质工程奖励3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40%)。

3、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30%)。

4、获铁路优质工程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30%)。

5、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奖励3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承建)奖励15万元、(参建)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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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项目班子成员20%)。

6、获詹天佑奖(承建)奖励20万元、詹天佑奖(参建)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20%)。

7、获鲁班奖(承建)奖励50万元、鲁班奖(参建)奖励3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20%)。

第四条 各级优质工程的奖励不进行重复计算。

第五条 以上奖励如与其他管理文件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指挥部每年评选一次在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0.2万元奖励;先进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认真贯彻质量责任包保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高效有序,工程质量管理成绩突出,受到地方政府、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或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奖励0.5~2万元,给予个人奖励0.2~1万元。

第八条 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股份公司四个层次,分别给予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个人1万元、0.5万元、0.2万元、0.2万元奖励。

第九条 在施工生产管理工作中,提出了具体的合理化建议,改进施工工艺,提高了施工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个人0.1~0.5万元奖励。

第十条 以上奖金来源:获集团公司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奖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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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财务列支,其他奖励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质量罚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指挥部列支,余额部分上交财务专项管理。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经济处罚:

1、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因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被建设单位、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万元/次经济处罚。

2、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作业指导书和首件工程工艺工序施工作业;或工地管理混乱,施工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漠,质量岗位职责履职不到位,技术管控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生一次给予责任单位5万元经济处罚。

3、分部无专职质检员,或者专职质检员无证上岗,或者未对施工现场专职质检员、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进行质量培训考核的,给予所属分部3万元/人次经济处罚。

4、分部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履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处5万元/次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被集团公司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或项目主要领导给予0.5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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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股份公司、业主、监理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0.4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3、被省级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4、未组织施工现场技术、试验、质检人员参加质量培训考核、学习规范验标及相关方要求,或者专职质检员无证上岗的,对分部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0.5万元经济处罚。

5、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本《办法》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分部主要领导分别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事故处罚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除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对事故罚款以外,指挥部对各类事故实施经济处罚。

1、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40%~5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1.6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重大不良行为,被通报的,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30%~4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3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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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元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20%~3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4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3.2万元经济处罚。

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5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4万元经济处罚。

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除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还依据《中铁三局集团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6、对事故单位其他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视其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7、对个人的经济处罚,应在做出处罚决定的15日内上缴指挥部财务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进行认定;其他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事故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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