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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报批审核的项目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4: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需要报批审核的项目:

一、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坏账)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提供资料:(次年3月底前报批)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确认审批表》

3、《外商投资企业固定(流动)资产报损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坏帐损失明细表》

4、《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损失分项明细表》

5、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和确认证明

6、相关核算凭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二、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应报送如下资料进行审批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一式三份

3、审批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5、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6、外商贸部门确认的先进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一份

近年发生变动的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效能,促进“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涉税审批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审批;(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取消上述审批后,上述行业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坏账准备。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上述行业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中的“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坏账准备。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核准;(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审批后,对一些能够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不留残值,但企业应就上述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以及不留或少留残值的原因等做出说明,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外商投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5、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

6、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7、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主要是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不采用直线法计算的仍需审核)

二、关于预提费用和应付帐款的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0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企业通过“预提费用”或“应付款”类等科目核算的各类准备金、基金和未来费用等,凡不属于规定可以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基金的,均不得直接列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已列支成本费用的,均应作纳税调整。为其雇员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列支。除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0]152号文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以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基本政策业务问题

1、计税工资及福利费:(1)计税工资由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具体列支范围和标准,应按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在合理的范围内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采用实发工资办法的,其成本列支的工资费用大于实际发放工资额的,年终余额应并入当年损益计征所得税。(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9号文规定,企业按规定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基金外,还可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如果企业已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会字[1999]735号)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在汇算清缴时须按国税总局的文件进行纳税调整。(4) 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9]735号文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其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于企业中方职工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和住房周转金,企业中方一般职工不实行名义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对2000年企业中方一般职工继续采用名义工资管理办法的,其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2、交际应酬费:(1)提取标准:工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按销货净额计算的行业1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超过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3‰提取。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及其他服务性行业等按业务收入计算的行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0‰,超过500万元(含)的部分按5‰提取。(2)企业的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可包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外购商品销售、原材料销售等收入。

3、坏帐准备:(1)计提范围: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金融行业。租赁是指融资租赁。(2)计提基数:金融行业按年未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其他行业按年未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3)计提标准:不超过计提基数的3‰。

4、接受捐赠:(1)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按合理的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亏损后计算缴纳所得税。若弥补后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摊。(2)企业接受的货币性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5、对外投资:(1)从投资于中国境内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在中国境内的长期投资所发生的投资费用或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固定资产折旧:(1)资产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由于特殊原因需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处理见第四点。

7、开办费:(1)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建造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开支。(2)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后开办费只能逐期摊销,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将开支计增开办费。(3)开办费的摊销一般不得少于5年,经营期不足5年的按直线法平均计算摊销,但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8、不得税前列支或不得一次性列支的项目:(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资本的利息;(4)各项所得税税款;(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如行政管理费,分配利润时的汇兑损溢。

9、技术开发费:(1)企业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编制计划和预算,并将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以正式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2)具体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税前扣除额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税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县国税局审批。(3)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将立项书、开发计划报经企业同级经委予以确认(外商投资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确认表),连同技术开发费预算、《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项目、费用归集表》,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在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时,还须同时附送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证意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表》。在财务核算时增设“科技开发成本”进行核算。

10、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的办法列支;在新增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可按当年实际发生数作为费用到支。

11、住房公积金:(1)企业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30元/人、月)作为企业住房周转金的一项来源。(2)按照中方工资总额和规定缴交率(99年为9%)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12、预提所得税:(1)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的外国企业,以实际支付该笔费用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或部门为扣缴义务人。(2)适用税率:20%,沿海经济开发区为10%,税收协定国按协定条款规定税率执行。(3)征税对象:利息、股息、租金(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可以扣除设备价款和贷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投资抵免:(1)投资抵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规定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须报送资料:汇总审批表、企业书面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外经部门项目批准书、购货合同、购货发票、记帐凭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合同章程。(3)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的帐务处理,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4、对企业取得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可参照财政部财会[2000]3号文规定,对实际收到的返还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并计征税,对实际收到的返还所得税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15、视同销售行为的所得税处理。对增值税条例规定列举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财政部财会字[1997]26号文规定,将该项视同销售业务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

16、关于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时间性差异处理。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如某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在会计报表上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时从应税所得中扣减而产生的时间差异;如某些收益按照税法规定逾期一定时期后仍未支付的应确认为收益计入应税所得,但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原则,可视具体情况于以后各期间确认收益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如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税法规定是采用直线法,而出于财务会计目的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等,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文规定,按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债务法,进行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金额及以后各期转销金额的核算,即通过“递延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17、税收优惠:(1)减低税率。(2)定期减免:两免三减半。(3)再投资退税。

18、需报税务机关报批的项目:投资抵免、资产盘盈盘亏,坏帐损失,技术开发费,弥补亏损、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工资福利费等。

19、违章处理:(1)虚报亏损(见总局国税发1997第102号文件)。(2)外方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不足25%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其他问题处理:见省国税局浙国税外1999第160号文件。

项目报批需要的材料

项目报批办理

项目报批请示

项目报批建设程序

项目征用土地报批程序

报批独资项目材料

APS审核需要准备

工业项目报批流程图(推荐)

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流程

项目审核程序

需要报批审核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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