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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报告1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0: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实践报告

实 践 人:赵玉

实践时间:2009年4月至6月

实践地点:康利达律师事务所

2009年4月至6月,利用每周周六和周日的时间,我在康利达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实习。通过实习,我在法律专业方面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了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丰富了自己整个的法学知识结构,获得的心得体会如下:

一、了解了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本人亲自旁听了一件利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从实际工作中了解了简易程序的具体运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在理论上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

案情内容:原告(女性)自2000年和被告结婚以来,双方相敬如宾,恩爱有加。2004年生育有一女,自从原告育下一女后,被告就嫌弃原告没有为其育下男孩,从此就对家里不管不问,常常十天半月到外面混日子,不回家,夫妻双方的感情也不再甜甜蜜蜜。家里服侍老人、照顾小孩的所有工作都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没有尽过任何一次义务,原告在无法忍受这种名存实亡的家庭关系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后,通过简易程序的审理,双方离婚达成,对财产的分割和老人、小孩的赡养抚养上双方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通过旁听,在强化自己理论知识的同时,也看到了一些差距,比如这个案件在审理上,虽然必备的程序是完备的,但法院在审理上没有正确引导双方,感觉法院的审理是为其中的一个人进行的,法院常常把自己的判断强加在原被告身上,而且在审理中法院往往将自己放在很高很高的位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审判,有时候甚至对过错方任意谩骂,这些都是存在缺陷的地方,与司法的本意格格不入,我认为有待改善。

二、在律师事务所期间,有幸参加了一件民事侵权案件的前后处理工作,获得较深体会,增长了许多实践知识和经验。

案件由来:某公司在某县通过政府部门出让的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所有的建设手续。但2008年7月,某公司在对这块土地进行规划施工的时候,有一刘姓农户多次进行了阻拦,致使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原因是这块地政府对原居民的补偿刘姓农户没有得到,故不准某公司施工,要求某公司给予高额的赔偿,本方律师事务所受某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件。初期,我们从法律上通过简单的道理告诉刘姓农户,他没有得到补偿不能找某公司,只能找当地的政府部门,同时我们也找了相关的政府部门来给刘姓农户做工作,但刘姓农户仍然不听,继续阻拦并破坏某公司的施工工程,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向当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办理了先予执行手续,法院一审裁定刘姓农户停止侵害。

2008年12月,某公司以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开始了大规模的施工,在大家认为这事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刘姓农户反而更加有恃无恐的破坏施工,现场不但不听法院执行局人员(我们申请了执行,所以法院派人到了现场)的劝解,反而用砖块袭击施工人员,造成施工人员头部受伤进了医院,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刘姓农户的这种过激行为,法院应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但事实却恰恰相反,法院不但没有对刘姓农户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反而好言相劝把刘姓农户劝离了现场(后来得知,刘姓 1

农户的一位亲戚是某地高官)。刘姓农户就在法院的这种办事态度上,反反复复,前前后后共4次阻拦破坏某公司的现场施工,我们也多次到法院请求执行,但法院要么以警力不足,要么以近段时间正在搞什么政治活动不宜现场执行为由拒绝现场执行,有时即使到了现场,也任由刘姓农户的破坏和阻拦,只是口头上进行劝说。

从法律事实和关系来讲,这个案件的案情实在是太清楚不过了,但就是这么一个事实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证据充分(对刘姓农户每次的阻拦和破坏,我们都摄制了录像带)的案件,法院尽然用了一年多的时间才解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是法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通过这个案件,让我深深的认识到在目前中国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有些事情仅仅依靠法律武器是不能解决的,司法独立有时候只是一句空话而已,法院也许只是有钱有权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合理工具,法院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和完善。

三、实习期间,我发现在多数的诉讼案例中,合同的签订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垄断行业,例如:电信。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最明显、显而易见的错误就是合同文本中有太多的错别字,个别的甚至在文本中能产生理解上的歧义;

2、合同条款不完备,比如,在设备采购类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和地点没有任何的约定;对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基本上没有,只是简简单单的约定“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据了解,这主要因为双方都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在合作期间没有发生任何纠纷,因而习惯认为合同就能简就简,写得太多反而影响双方的愉快合作;

3、在业务合同类,表现比较明显的是对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详细且很多,但对公司的义务规定基本上没有,偶尔有一两条都是那些无关痛痒的条款,比如,规定用户必须按时缴费、必须使用电信业务1年或2年否则就要交纳违约金等等,但对电信公司则简单表述为:电信公司按有关法律规定为用户提供符合《电信条例》的规定。涉及到用户切身利益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等没有作任何的约定,甭说是违约条款了,这种显而易见的“显失公平”行为就造成了大量的用户投诉;

4、无论是那一类合同,都存在一些共同的失误,比如很多合同没有签订日期,有一部分是因为倒签合同造成的,但另外的一部分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通过在合同管理部门的调研,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律师事务所老师的指导下在认真分析工作生活中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基础上,这次社会实践是我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让我终身受用。

实践过程中,我发现法律普及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所进行的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地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的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

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通过社会实践,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把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而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本次实践对我来说,极大地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了更深更广的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同时,在实践期间,通过与律师、法官不断的沟通和交流,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与人沟通谈判的技巧和方法,这将有助于我回到本职工作岗位后,更加有效地把本职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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