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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业务分包合作框架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04:40: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1

工程业务分包合作框架协议

合同签订地:[XXX] 合同编号:[XXX]

甲方:[XXX]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乙方:[XXXX]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为规范[XXX工程]工程施工合作事项,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词语、术语均以本条下列释义、表述为准。

1.1“项目”:指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合作范围内的项目。 1.2“建设单位”:是指向甲方发包并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1.3“项目经理”:指一方指定履行本协议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1.4“初验”:指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初步验收。

1.5“终验”:指通过试运行期后,建设单位组织的最终验收。 1.6“有效发票”: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甲方合理财务要求的商业发票。

1.7“工期”:指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休息日、节假日)计算的项目实施天数。

1 第二条 合作概况

2.1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施工供应商,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项目合同/订单,承担具体通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

2.2 就乙方承担具体项目施工事宜,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甲方要求,与甲方另行签订《施工合作简式合同》(“具体合同”)或《[2011年陇南分公司宕昌分公司光进铜退线路配套工程]施工合作订单》(“订单”)。

2.3 乙方承担具体项目施工建设工作时,应当同时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其中:

2.3.1 就具体项目的工期、进度、材料和设备的供应以具体合同/订单约定为准。

2.3.2 就具体项目价款、支付方式条款,如具体合同/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订单为准。

2.3.3 就其他条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具体合同/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4双方同意,未经建设单位及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或具体合同/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2.5如采取“订单”的方式约定具体项目中的工程建设施工事宜,则甲方与乙方应按第2.5.1条约定的方式对订单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该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且乙方应将订单原件在[15]日内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乙方在订单发出[72]小时后仍未回传订单或者对订单进行了任何修改,则视为乙方拒绝接受订单。

2.5.1订单确认方式为以下第[1]种方式: (1)甲方与乙方的有效签字盖章。 (2)其他方式:[XXX]。

2.5.2确认的订单一经传回,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对所传回订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2.6 乙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2.6.1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

2 质。

2.6.2 乙方擅自将本协议或具体合同/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的。

2.6.3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完成的工程验收不合格、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2.6.4乙方严重违约或因乙方违约或乙方责任造成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具体项目建设单位或甲方重大损失的。

2.6.5 [XXX] 2.6.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2.7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甲方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后,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不再与乙方开展新的具体项目的工程施工合作,但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和具体合同/订单的约定继续履行已经签署而未终止的具体合同/订单。具体合同/订单终止、解除的,不直接影响本协议效力。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对乙方在项目合作范围内的各项实施工作进行管理,确保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等目标的实现。

3.1.2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 3.1.3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相关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在开工前组织进行技术交底。

3.1.4负责审核并确认乙方提交的项目实施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改进措施、复工申请等项目实施相关的材料。

3.1.5及时协助解决乙方提出有关技术问题。

3.1.6按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时间,将应由甲方供应的设备和材料供应到指定地点。

3.1.7负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生产以及本协议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对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工作的乙方派驻各类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调离。

3.1.8负责组织或协调项目初验、终验及签证工作。

3 3.1.9负责及时办理项目价款的结算工作。

3.1.10负责对乙方实施本项目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制定考核方式和要求;考核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参加甲方组织的技术交底,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所需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改进措施、复工申请等项目实施相关的材料并提交甲方审核。

3.2.2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做好现场管理,按进度计划落实各项工作,及时向甲方和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相关报表(如工程进度报表、月度施工统计表、工程质量事故及存在问题报告等)。

3.2.3 负责工程用材料设备的接收、分运、保管。

3.2.4 负责做好各项质量检查的记录,确保项目质量,按期竣工;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制度,须事先通知,经建设单位或甲方验收并由现场代表在隐蔽和中间验收记录资料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若因项目质量、进度等乙方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扣罚本项目费用,由乙方承担该部分费用。

3.2.5遵守和执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交通、治安、噪音、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施工管理的规定,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行政处罚、民事索赔等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处理行政处罚和民事索赔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此造成建设单位或甲方商誉受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2.6负责妥善保管和厉行节约地使用由建设单位或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项目工程有拆旧材料或工程余料的,负责集中运送到建设单位或甲方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工作,签署交收证明。

3.2.7认真配合甲方或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初验和终验,并在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2.8负责项目竣工后但未交付建设单位之前的现场保护工作(包括设备、材料、设施及工程成品等);若在保护期间发生工程成

4 品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延期竣工或交付的违约责任;发生设备、材料和设施遗失或损坏的,乙方据实赔偿。

3.2.9负责编制预结算表,送甲方及建设单位审核后进行项目结算;结算时,乙方需开具乙方所得价款的等额发票给甲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分担项目结算的资金风险。

3.2.10接受建设单位或甲方对本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的评估考核。

3.2.11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项目合作价款。 第四条 承诺和保证

4.1 乙方保证乙方及其向合作项目所选派工作人员具有履行本协议及项下具体项目(下同)所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各项资质或资格。如甲方请求,乙方应向甲方出示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并保证所出示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4.2乙方保证为本合作项目提供服务和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并免受第三方的追索。如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成果或资料侵犯其合法权益,乙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甲方免受其影响并赔偿甲方因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裁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4.3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不存在挂靠行为或将项目交挂靠施工队实施。

4.4 乙方保证,将协议总价款中包含的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4.5 乙方保证,对其从事合作项目的派出人员(下称乙方项目人员),按照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涉及特殊高危岗位的,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对应保障险种并将所有参加项目合作的人员名单交甲方一份。乙方与其自有施工人员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妥善处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垫付费用的,乙方承诺全额赔偿甲

5 方。

4.6乙方保证不拖欠乙方项目人员的工资。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按期如数支付乙方项目人员工资,若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在向乙方人员支付工资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拒付、迟付、克扣工资等),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实施下列行为:(1)立即停止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2)从4.8款约定的资金中,直接发薪给被欠薪乙方项目人员;(3)在乙方应得价款的范围内,甲方有权扣留与乙方拖欠工资款及依照规定乙方应付赔偿责任等额的款项,由甲方直接发放给被欠薪施工人员,款项从乙方应得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4.7 乙方承诺,按实申报工程结算费用。若经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查,审减额为乙方送审总额[5]%(含本数)-[7]%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应得价款中扣减审减额作为违约金;审减额超过[10]%(含本数)的,则甲方有权扣减双倍审减额作为违约金。

4.8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乙方承诺自本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200000]元。当乙方发生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拖欠民工工资、偷盗材料、未退回多领材料、以甲方名义非法承揽项目及建设单位扣除甲方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情况或其他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等金额,乙方应在上述扣除行为发生后10日内及时补足。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15]日内且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甲方将返还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给乙方;如甲方向建设单位提供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甲方在建设单位向甲方退回缴纳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将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退回乙方。

第五条 质量条款

5.1合作项目的质量保证标准应当达到建设单位要求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2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以及甲方项目经理依据本协议发出的合理指令实施项目,随时接受甲方项目

6 经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3甲方项目经理一经发现项目质量存在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返工;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项目经理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造成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整改或返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4 合作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自终验签字并交付建设单位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项目质量问题而造成返修,其所有费用及相应责任由乙方负责。

5.5 合作项目必须通过建设单位的初验、试运行和终验。建设单位在施工工程中,有权对工程的质量、服务和安全进行考核评估。

第六条 工期及进度

6.1 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出具的项目任务单要求,将项目实施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项目经理,由甲方项目经理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6.2 乙方必须按甲方项目经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并接受甲方项目经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滞后时,乙方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实施。

6.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建设单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乙方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因建设单位或甲方原因,包括工程变更、拨款延期、暂停施工、报建报批延误、图纸交付延误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向建设单位或甲方提出延长工期的书面申请并经建设单位书面确认的,工期顺延,乙方不得据此向建设单位或甲方索赔。

6.4 甲方认为项目确有必要暂停实施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实施项目,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书面要求停止实施项目,并妥善保护已完成部分。

6.5乙方执行甲方提出的书面管理意见而暂停实施项目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申请,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复工申请后[72]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6.6 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暂停实施的,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7 6.7 若建设单位要求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完工,乙方应予以配合。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商定提前完工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 设备材料管理

7.1 具体合作项目的设备、材料供应,由具体项目合作协议/订单约定。

7.2由乙方负责供应的设备、工具、材料,必须保证其规格、数量及质量满足项目要求,所有材料均需具有相关质量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资料;乙方须保证其用于项目施工的所有设备、工具、材料、构件符合国家规定,使用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因乙方自备施工设备及工器具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7.3乙方应妥善保管设备和材料,如在项目实施中发生设备或材料毁坏或在项目竣工前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或材料毁坏以及丢失、被盗,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应严格控制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和材料,做到严格按质量要求和材料配比实施;因乙方在项目实施中用料浪费,造成不合理超出设备和材料的限额部分,由乙方负责。

7.5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相关设备或材料的使用都有单可查;项目结束后,乙方应及时清点剩余设备和材料,做好交接工作并将设备和材料清单书面送回甲方;因乙方原因缺少相关单据或未完成交接工作的,甲方可以拒绝支付乙方项目款项。

第八条 安全生产

8.1 乙方应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安全告知》中明确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和注意事项。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事故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8.2 乙方负责项目实施现场的安全工作,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

8 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项目实施。

8.3 乙方有责任教育项目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文明生产、施工,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乙方应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监控。

8.4 乙方从事如登高等特种作业的员工应持国家认可的特种工上岗证;乙方应给项目人员配备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乙方项目人员的健康、人身和财物安全与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险)由乙方负责。

8.5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项目费用中有[1]%是安全生产费用,乙方必须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

8.6 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噪音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罚款、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影响工期。

8.7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项目经理审核后实施;甲方项目经理对安全防护措施的审核,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8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项目经理;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对事故及时进行处理,最终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赔偿。

第九条 项目价款及结算方式

9.1 具体合作项目的价款及结算方式由具体合作项目协议/订单约定。

9.2鉴于工程施工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签订具体合作项目协议/订单的预算总价款仅作为合同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款的支付依据。最终结算款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建设单位审计机构或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并由甲方核实后的施工费用为准。

9 9.3最终结算款与预算总价款存在差额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符合本协议4.7款情况的除外):

9.3.1 若结算额不超过具体合同/订单预算总价[0.5]%的,该结算额不作调整;

9.3.2 若结算额超过具体合同/订单预算总价[0.5]%(含本数),差额部分全额结算;

9.3.3 若结算额超过具体合同/订单总价[5]%的,则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余款结算支付合同,作为具体合作项目的补充合同。

9.4 乙方指定以下与其法定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作为支付结算账户:

开户行: [XXX] 户名:[XXX] 账号:[XXX] 9.5 税费的缴纳:乙方以其所得缴纳税费,甲方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乙方款项后的差额为营业额缴纳税费。

9.6 乙方全面、清晰地理解和认识其全部项目合作收益来源并依赖于建设单位的付款并自愿承担相应项目的资金结算风险,乙方特别承诺:若甲方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等相应款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或主张任何款项。

第十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0.1、若由于乙方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具体合同/订单并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10.1.1 不按期施工;

10.1.2 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经建设单位或甲方要求整改但未能及时改进;

10.1.3 逾期竣工超过[10]天或总工期的[5]%; 10.1.4 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能及时整改;

10.1.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10.1.6 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乙方的承诺和保证,导致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

10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具体合同/订单: 10.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具体合同/订单无法履行; 10.2.2 因一方违约致使具体合同/订单无法履行。

10.3 任何一方根据上述

1、2条款要求解除具体合同/订单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具体合同/订单解除。

10.4 具体合同/订单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内容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设备、材料、工具和人员撤出项目场地。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根据项目已完成情况支付相应款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已经订货的设备材料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因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具体合同/订单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5 具体合同/订单的自然终止:

10.5.1工程类: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具体合同/订单的全部义务,项目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结束并完成项目所有价款的结算,具体合同/订单即告终止;

10.5.2 维护类:项目建设单位与甲方就具体项目签订的承接合同到期,具体合同/订单也随之终止。

10.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框架协议即行终止,并且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或追究甲方责任:

10.6.1 因甲方资质、主体等变更或建设单位的原因使甲方不具备施工资质;

10.6.2 在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建设单位不认可本框架协议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或其他原因解除与甲方的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在具体合同/订单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终止或解除具体合同/订单,乙方未开始工作的,不支付合作费;乙方已开始工作的,由双方根据乙方已开展的实际工作量协商解决。

11.2在建设单位已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约定义务条件下,甲方应按具体合同/订单规定的金额

11 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逾期支付合作费用的[XXX]/每天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30个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1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转包给第三方,或存在挂靠行为或将项目交挂靠施工队实施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具体合同/订单,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且支付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1.4乙方负责的工程未按工期规定竣工的(含乙方原因返工造成的延误),乙方应按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每天[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时间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具体合同/订单,要求乙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3]%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无权就前期已经投入及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主张相应价款。

11.5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规范和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负责返工修理直至通过验收或达到约定质量标准,返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每发生一次验收不通过,乙方应按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并同时按照逾期天数每天[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

11.6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甲方抽检或抽查发现乙方违反施工规范,第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第二次,[1000]元,第三次,[1500]元;超过三次(不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框架协议,取消乙方的合作方资格,乙方应按本框架协议项下已收到甲方支付的总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无权就违反规范项目前期已经投入及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主张相应价款。

11.7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新闻媒体报道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不当次数超过3次(含三次)且被新闻媒体报道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框架协议,取消乙方的合作方资格,乙方应按本框架协议项下已收到甲方支付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无权就被报道工程前期已经投入及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主张相应价款。

11.8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除按本合同约定

12 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应按[5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处理拆旧材料和工程余料的,应向拆旧材料和工程余料的所有方或甲方据实赔偿并向甲方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1.9乙方项目人员盗打电话或出现其他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应向用户赔偿4倍话费和书面道歉并向甲方按[500]元/次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因此垫付的费用;因乙方工程割接施工失误造成错号,引起用户话费纠纷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由乙方承担并按[1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10乙方项目人员不听指令,强行施工造成省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且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省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且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

11.11乙方施工组织不力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省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且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省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且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

11.12由于乙方的其他原因造成省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且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省内干线全部阻断的,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或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且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

11.13发生责任事故乙方隐瞒不报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框架协议,由乙方承担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具体合同/订单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1.1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建设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导致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违约,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1.15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电信/广电运营商等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16 本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用,甲方有权直

13 接从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补足。

第十二条 保密

12.1本协议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协议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协议(或就本协议)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 (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12.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协议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接受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12.3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2.4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一切损失。

12.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或解除后[1]年内有效。

12.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接受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 13.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3.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3.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

13.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3.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3.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4.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0.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0.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4.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15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14.4 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XXX] 地址:[XXX] 电话:[XXX] 传真:[XXX] 邮政编码:[XXX] 如致乙方: [XXX] 地址:[XXX] 电话:[XXX] 传真:[XXX] 邮政编码:[XXX]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陇南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陇南市]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

16 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六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的处理

16.1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化石或者其他有考古或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护好现场,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或甲方与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工期在经过建设单位或甲方签证后顺延。如乙方隐瞒不报或处臵不当造成文物等被哄抢、破坏的,由乙方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2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及时报告甲方项目经理并同时提出解决方案,经甲方或建设单位签证或书面同意后再行施工。如乙方隐瞒不报或处臵不当影响施工或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

17.1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7.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7.3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7.4本框架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7.4本框架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均应本着长期合作、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友好协商并妥善处理。本框架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达成前本框架协议继续有效。

17.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XXX]工作完成且各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17.6本协议一式[XXX]份,甲方[XXX]份,乙方[XXX]份,[XXX]

17 机构[X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7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

1.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安全告知; 2.廉政协议; 3.[XXX] (以下无正文)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修改如下:

甲方:[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本协议正文共 页,至此完结)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甲方: [XXX] 乙方: [XXX]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电信设施、设备安全畅通和施工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甲方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书适用于土建、消防系统建设、安装、改选、改造工程;通信管道、通信线路、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18 第三条 甲方有权(而非义务或责任,下同)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甲方代表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代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程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电信设备、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

乙方应当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信管道、线路施工现场,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立警示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

2.施工区域,有平行与交越电力线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3.施工人员进入人(手)孔作业,应先探明人(手)孔内有无有毒、易燃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件。

4.施工人员进行登高作业,应先检查登高工具和保险装备,避免发生摔伤事故。

5.现场施工用电源线架设高度,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必须安装警示红灯。

(二)在通信机房内施工,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制定确保运行设备安全措施。

2.设备开箱后,包装箱等易燃杂物应立即搬离现场。

3.施工时,不得将导线头子遗留在设备内。每天下班前,必须清理施工现场。

4.施工期间确须进入通信系统,应办理借用口令手续,用毕立即归还。 5.施工期间布放线缆,拆除竖井、巷道防火封堵物,布放线缆完毕后,应立即重新封堵。

6.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监理、督导、电力维护人员检查、测试无误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七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行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法定代表人应指定项目经

19 理为主要责任人。

因乙方施工及施工管理原因造成通信设备、设施损坏、通信阻断、人员伤亡等,一切责任、后果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特别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配置专(兼)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第九条 乙方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乙方)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报告外,施工企业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伤亡事故不得隐瞒、故意迟延报告或者谎报。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整洁、美观,对建设单位及甲方通信设施、设备应给予保护;

(二)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建设单位及甲方正常生产秩序和通信畅通;

(三)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

(四)户外施工原则上不得在夜间或雨天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或雨天施工的,乙方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需夜间在公路上施工的,要设立夜间警示灯和安全防护栏;

(五)符合卫生标准;

(六)作业人员应佩戴建设单位或甲方颁布的证明其身体的胸卡;

(七)搭建作业人员临时宿舍,应牢固,通风,布放照明电线必须安全;

(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四)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确因施工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应经

20 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办理《动火证》;

(五)需进入生产机房进行施工的,乙方应到建设单位或甲方相关部门办理出入通信要害部位介绍信,方可进入施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协议书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任一款的,由甲方要求乙方改正,并由乙方支付甲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屡次违反本协议书相关条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参加通信工程建设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告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作为双方施工合作框架协议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安 全 告 知

一、高处作业安全须知

1、登高作业人员需有登高证,严禁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和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2、大风天气严禁高处作业,雷雨天气严禁高处作业且不准在杆(塔)下站立。霜冻和雨雪天气后上杆(塔)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并系紧帽绳,扣牢安全带,穿绝缘鞋。严禁用一般绳索或皮带替代安全带。夜间在高处作业应设置照明。

4、上杆前应认真检查杆根有无断裂痕迹,如存在混凝土脱落、露筋、倾斜或不

21 牢固现象,未加固前禁止攀登。电杆未回填夯实前,严禁上杆作业。

5、高处作业应有专人在地面守护,守护人员应在杆根半径3m以外;高处作业人员与地面人员间不准扔抛工具和材料。

6、在杆上交接箱、分线设备上作业前,须仔细检查平台是否牢固安全可靠。

7、梯、凳上作业时应使用绝缘梯、凳,且完好无损;梯子放置角度应正确,上头扎牢,下端防滑,并有人监护;人字梯中间扎牢;禁止多人在一张梯子上操作。

8、屋顶内天花板上作业时必须使用便携灯具,并注意天花板是否牢固可靠。

9、严禁坐在高处无遮拦的地方休息,防止坠落。

二、涉电作业安全须知

1、涉电作业人员应穿着绝缘鞋,配备测电笔。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防触电设施。

2、在高压线下方或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的身体(含超出身体以外的金属工具或物件)距高压线及电力设施最小间距应保持:1KV-35KV的线路为2.5m,35KV以上的线路为4m。

3、上杆作业前应检查架空线缆,确认其不与电力线接触后方可上杆;上杆后先用试电笔对吊线及附属设施进行验电,确认不带电后作业。

4、在高压电力线下方架设线缆,应在高压线与线缆交越间做保护装置,防止敷设线缆或紧线时线缆弹起,触及高压电力线。

5、在地下管道、线缆与电力电缆平时或交叉敷设时,应反复核对位置,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使用的电气工具均应绝缘良好,橡皮线无破损、裸露,插头无破裂,接线板插座完好,必须使用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接线盘,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7、严禁电器用具无插头、直接用线头插入电源插座。移动电器工具电源线应一律用规定的橡皮线,严禁用花线或其他不符规定的线代替。

8、在用设备上借电用于临时施工用电,必须征得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许可,选择相应的交流开关;尽可能用墙壁插座电,并作好安全防护措施。

9、带电工作时应执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制度,在带电的设备顶上作业,严禁身上带有金属的物体。

三、涉火作业安全须知

1、机房动火作业时应开动火单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内作业,作业时应查看四

22 周情况,做好防护措施,放置灭火器并由持证人员操作。

2、铁件加工,使用切割机,火星喷射方向应远离电气设备,加放防护板,放置灭火机。在机架顶上作业时,对架内设备必须作保护措施。

3、机房工作场地严禁吸烟。

4、封焊线缆使用喷灯应遵守:

①使用前仔细检查,确保不漏气、漏油,加油不得装满,气压不可过高; ②不准在任何易燃物附近预热、点燃和修理喷灯;

③燃烧着的喷灯不准加油,加油时必须将火焰熄灭,待冷却后才能加油。

四、窨井作业安全须知

1、作业前应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下井作业,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通风换气并适时检测分析。

2、安排经过培训、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井上监护人员,密切监视窨井内的作业状况,防止突发情况的危害。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自救互救方法和能力。

3、下井作业人员必须高度警惕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的伤害,认真做好个人防护,下井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电信集团《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需要下井抢救人员时,必须系好绳缆,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方可下井施救。

4、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并作好警示标志,防止其它作业人员误入,造成危害。

5、一旦发生中毒、窒息等事故,要尽快将伤者送到有高压氧仓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6、无论固定还是临时作业必须在窨井周围(四面)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公司将统一制式),并根据政府要求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作业牌,告示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地点、备案审核部门、现场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员、有毒有害检测情况、检测人、单位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的内容应明确“危险场所!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3

五、其他作业安全须知

见《XXX安全生产指南》,ISBN 7-5083-4380-8。

24

廉政合同

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廉洁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根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廉政要求的规定,凡与[XXX]有经济业务往来并订立国内经济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作为[XXX]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基础合同)的附件,与基础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一条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将基础合同总价的[XXX]%作为本廉政合同的违约保证金。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规定,以及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合同的条款,自觉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4、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内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与对方工作人员串通,损害单位的利益。

6、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倾向,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7、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及时向指定的监督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收受乙方馈赠的礼品(包括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有责任教育自己的亲属不得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赠送的上述礼品。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提供宴请、联谊活动、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质娱乐场所(包括: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

25 OK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场)活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以及为其个人及其亲属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住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费用。

5、乙方主动向甲方工作人员安排和提供第三条

(一)至

(四)条款所指内容的,甲方应予提醒对方纠正,对无法拒绝的,甲方应向乙方监督部门举报。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包括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也不得以各种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的亲属赠送上述礼品。

2、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宴请、联谊活动、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质娱乐场所(包括: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场)活动。

4、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以及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住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费用。

5、甲方工作人员主动向乙方索要或要求乙方安排和提供第四条

(一)至

(四)条款所指内容的,乙方应予提醒对方纠正,对方拒绝纠正的,应及时向甲方监督部门举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

1、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经双方监督部门认定违约事实,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违约金由甲方在基础合同总价款中给予扣除。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给予乙方一年到三年不得进入行业市场的处罚,并在三年内不与乙方订立任何项目合作合同。

2、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经双方监督部门认定违约事实,由甲方监督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按人员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协助乙方通过民事法律程序向当事人追讨损失。

3、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

26 督执行。

甲方指定由综合办公室作为甲方执行本合同的监督部门,乙方指定由 作为乙方执行本合同的监督部门。

由甲方的监督部门约请乙方的监督部门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由甲方的监督部门受理有关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举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二)本合同如有争议,通过双方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与基础合同双方签署的有效期相同。

(四)本合同共[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送交[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27

]各壹份。

物业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工程业务合作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

框架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框架

合作框架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

工程业务分包合作框架协议
《工程业务分包合作框架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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