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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成立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0: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一式两份)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哪些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4、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哪些程序?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者应根据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3)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发布成立公告。

5、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一式两份)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编号:06)拟定);(电子版可用U盘拷贝或发送到邮箱mjzzglc@163.com)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资金来源证明(由出资人写明出资金额、来源);

(6)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3)(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2);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4); (11)《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证明表》(编号:05); (12) 验资报告。

(13)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经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备案文件? (一式两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编号:07); (2)《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户备案表》(编号:08);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标有编号的表格均可在辽宁民间组织信息网→抚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表格下载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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