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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年检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5: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办公室

扬开民办发(2012)2号

关于开展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1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我民政办登记注册的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12年5月1日—6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党组织建立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步骤:

1、区民政办在2012年4月下旬下发通知,部署2011年度年检工作。

2、2012年5月30日前各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自查,写出工作总结,填写年检报告书。

3、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5月31日前,将年检的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4、2012年6月区民政办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会计事务所对民非企业进行财务抽查审计。

5、6月9日—11日,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办接受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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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年检通知
《民办非企业年检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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