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集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哈密地区集邮协会是地区内各县市集邮协会和地区内行业集邮协会联合组成的群众文化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属非赢利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广大会员和集邮爱好者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邮文化事业,为丰富和活跃各族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哈密地区邮政局,接受地区邮政局和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的会址在哈密地区邮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地区各县、市集邮协会和地区行业性集邮协会工作,发展集邮组织,行使组织
服务,沟通协调和履行监督的职能。
二、普及集邮知识,提高集邮水平,倡导高尚的集邮道德。
三、
四、
五、组织集邮学术研究,宣传集邮的文化内涵和社会作用。 重视集邮人才的发展和培养。 举办和支持地区性的集邮活动,表彰奖励集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有关邮票、邮政用
品设计、选题、发行等工作提出建议,积极寻求自我发展的途径,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出刊会刊、会报和有关集邮出版物。
八、代表哈密地区集邮协会与各地州集邮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县市集邮协会和地区行业集邮协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因个体经营无单位挂靠,根据本人申请,经街道居委会和工商部门批准后,也可接纳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经过当地社团组织部门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下发批复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或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四、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会刊、会报、资料和有关集邮品。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支持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报告工作。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集邮道德。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的代表,特邀代表和上届理事会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本理事会的终止和事宜。
六、对发展集邮事业有明显贡献的集邮者、邮学研究者、集邮工作者,以及不在连任的上届
理事,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地区邮政局审查,并报民政处批准同意。延期或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