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司法考试刑法学刑罚论之背诵知识点总结.dos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司法考试《刑法学》 “刑罚论” 之重点

背诵知识点

1、就司法考试而言,刑罚论主要考两大块内容:静态的刑罚和动态的刑罚。前者是指刑罚的体系,后者则包括量刑、行刑、刑罚消灭三部分内容。其中,量刑的考点主要包括:量刑原则、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行刑的考点主要包括:减刑、假释;刑罚消灭的考点仅包括追诉时效制度。

2、刑罚分为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又包括五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则包括四类: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其中,死刑又包括两类: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此外,务请注意: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了罪的外国人。

3、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附加刑则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请注意:犯一罪时,不能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但可以同时判处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其他附加刑,可参见2009/2/5之A项、2012/2/12之题干表述。

4、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此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

1 / 18

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换言之,应“先民后刑”,可参见2005/2/5。

5、管制刑的考点总结如下:(1)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三年。上述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是限制自由刑而非剥夺自由刑,其刑罚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需执行禁止令,即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在刑罚执行期间,需遵守五项规定,其中有四项内容与缓刑犯、假释犯在考验期内遵守的规定一模一样,但有一项是管制犯所独有的,即“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换言之,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政治权利,但缓刑犯和假释犯在考验期内,依然享有政治权利。可参见《刑法》第39条、75条、84条;(4)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同工同酬。

6、拘役刑的考点总结如下:(1)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一年。上述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是剥夺自由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确切地说,是在犯罪发生地的看守所执行;(3)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7、有期徒刑的考点总结如下:(1)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

2 / 18

下,数罪并罚时,如果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超过二十年,如果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超过二十五年。上述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是剥夺自由刑,执行机关是监狱。但是,当剩余刑期不满三个月时,由看守所即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未成年有期徒刑犯则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即公安机关执行,待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再转由监狱执行。可见,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实际上是两个:监狱和公安机关;(3)凡是有劳动能力的有期徒刑犯,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8、无期徒刑的考点总结如下:(1)没有刑期,因此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2)是剥夺自由刑,执行机关是监狱;(3)当无期徒刑被减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于已经先期服过的刑期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则都不能折抵在有期徒刑刑期之内;(4)凡是有劳动能力的无期徒刑犯,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9、死刑的考点总结如下:(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作扩大理解,既包括犯罪行为极其严重,也包括主观恶性极其恶劣。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我国目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立法目的和司法倾向;(2)根据执行方式的不同,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刑执行两种。其中,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只不过是无须立即执行而已;(3)死刑立即执

3 / 18

行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刑缓刑执行,只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即可。请注意: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死缓的一审判决之后,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缓核准,这自不待言。但在高级人民法院自身作出死缓的一审判决之后,也应由其自身进行死缓核准;(4)三种人不得适用死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5)对上述“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都应作扩大解释;(6)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如果对其适用死刑,必须同时符合“特别残忍的手段”和“致人死亡”两个条件,如果只符合一个条件或者都不符合,均不得适用死刑;(7)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应减为无期徒刑。请注意:这里的“没有故意犯罪”,既包括没有实施任何犯罪,也包括仅实施了过失犯罪。而且,这里的“减为”,是减轻处罚,而非减刑,因为,减刑的对象不包括死刑犯;(8)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应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9)死缓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有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执行死刑;(10)对如下九种死缓犯,应限制减刑: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请注意: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与前八种犯罪是“并列的关系”,而非“修饰的关系”;(11)“限制减刑”是指限制减刑的幅度,而非不得减刑。具体言之:上述九种死

4 / 18

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即使再减刑,最低服刑的期限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即使再减刑,最低服刑的期限也不能少于二十年 。可见,“限制减刑”,是限制了减刑的幅度,加大了惩处的力度; (12)死缓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请注意:二年考验期不能折抵在有期徒刑刑期之内。

10、罚金刑的考点总结如下:(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而非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来决定罚金数额,可参见2002/2/1;(2)罚金的数额,没有上限,但下限是1000元和500元,即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3)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才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请注意,这里的“减少”不是减刑,因为,附加刑不存在减刑问题;(4)罚金刑既可以对自然人适用,也可以对单位适用。

11、没收财产刑的考点总结如下:(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的、合法的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5 / 18

(2)同罚金刑一样,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没收财产刑,无须考虑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而应考虑是否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可参见2009/2/9之C项;(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请注意:上述“家属”,既包括未成年家属,也包括成年家属,可参见2009/2/9之B项;(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请注意:①上述“没收财产以前”,是指一审判决宣告以前;②必须是正当债务,否则不予偿还;③债权人必须提出偿还请求,否则也不予偿还,可参见2010/2/56之C项;(5)没收财产刑只能对自然人适用,不能对单位适用。

12、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考点总结如下:(1)四项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2)剥夺政治权利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后者,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适用;(3)当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或者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适用时,其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4)当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管制刑适用时,其期限与管制刑的刑期相等(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三年),且同时执行(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5)三种人必须附加政治权利:政治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犯、死刑犯,其中,后两者的期限为终身剥夺。当然,当

6 / 18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6)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7)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可见,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是其自身刑期加上主刑刑期二者的总和。

13、各种刑罚执行机关总结如下:(1)管制:司法行政机关;(2)拘役:公安机关;(3)有期徒刑:监狱和公安机关(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4)无期徒刑:监狱;(5)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监狱;(6)死刑立即执行:法院;(7)罚金:法院;(8)没收财产:法院;(9)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10)驱逐出境:公安机关。

14、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都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请注意:(1)这里的“以内”,包括上限和下限本数在内;(2)无论是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处罚,都与“中线”无关,可参见2005/2/

54、2004/2/85。

15、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请注意:这里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在内。此外,当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时,此时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是《刑法修正案

(八)》的新规定,“下一个”的表述,限制

7 / 18

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外,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6、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否则,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

17、关于法定量刑情节,可参见我的微博“刑法蔡老师”2014年6月3日再次推送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干货背诵版12条”,限于篇幅,这里不再重复。

18、累犯分为两类: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其中,后者又称特殊累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共同点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都应从重处罚、都不得适用缓刑、都不得适用假释。但请注意: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可以适用减刑(当然,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应该限制减刑)。此外,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在发生刑法溯及力问题时,一律适用新法,即适用《刑法修正案

(八)》的新规定。

19、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1)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这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2)前后两罪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这足以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客观危害性很大;(3)后罪发生

8 / 18

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的五年以内,这足以表明行为人不思悔改。请注意:①上述“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而非附加刑执行完毕,可参见2010/2/8之A项;②是“假释期满之日”而非“假释之日”,前者是指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后者则是指提前释放之日。因此,在假释考验期内、缓刑考验期内、缓刑考验期满的五年内,即使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也不得成立一般累犯,可参见2009/2/10之A项;(4)第一次犯罪的年龄必须是十八周岁以上,这是《刑法修正案

(八)》的新规定。可见,一般累犯的规定,新法比旧法要轻,如前所述,在发生溯及力问题时,应适用新法。 20、特殊累犯的特殊之处在于:(1)前后两罪没有5年间隔的限制;(2)前后两罪没有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3)前后两罪仅限于三种罪之一,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刑法修正案

(八)》的新规定。可见,特殊累犯的规定,新法比旧法要重,但如前所述,在发生溯及力问题时,也应适用新法。

21、自首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在被动归案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坦白,而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成立特别自首。

9 / 18

注意:对于上述“其他罪行”,应缩小解释为与之前的罪行罪名不一样的罪行,否则,依然成立坦白。

23、经过《刑法修正案

(八)》的修正,坦白已经从之前的酌定量刑情节,变为法定量刑情节。对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坦白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4、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都属于“自动投案”,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5、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视为自首。请注意:是“一审”而非“二审”。

26、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从而成立自首:(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0 / 18

27、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如果被亲友陪同送往司法机关,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依然成立自首。

28、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9、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这里的“主要犯罪事实”, 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对于细枝末节的事实(衣服、刀等),即使没有供述,也认定为是自首。

30、犯有数罪时,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对部分罪行认定为自首。共犯的自首,除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此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31、立功的成立,要求具有有效性。换言之,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只有查证属实时,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必须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时,才能认定为立功。

32、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类。重大立功,应以因行为人的立功表现而得以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

11 / 18

有较大影响为标准。对于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重大立功,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重大立功比一般立功的处罚“优惠”了一个幅度。

33、立功的材料来源,必须具有合法性。因此,如下三种情况,都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

34、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从而成立立功:(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35、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12 / 18

因此不属于立功。

36、由于《刑法修正案

(八)》已将坦白从酌定量刑情节变为法定量刑情节,因此,如下规定被删除: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删除之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7、判决宣告以前一人前犯数罪的:(1)如果被判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采取“吸收原则”,即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一个无期徒刑;(2)如果被判处附加刑时,应采取“并科原则”,意即,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一定要注意:即使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并罚,也应分别执行,此时,应先执行后者,再执行前者;(3)如果被判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时,应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意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8、对于漏罪的并罚,应实行“先并后减”,对于新罪的并罚,应实行“先减后并”。请注意:前者不可能超过有期徒刑的上限,而后者则可能超过有期徒刑的上限,其根本原因在于,犯新罪比发现漏罪的主观恶性更大,更值得严厉惩罚。此外,如果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应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39、缓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3 / 18

的犯罪分子。当然,如下三种人,在符合缓刑的一般性条件的前提下,必须适用缓刑:(1)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是,如下两种人,则不得适用缓刑: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0、经过《刑法修正案

(八)》的修正,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时,才能适用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此外,对于缓刑犯,应当实行社区矫正,并应对其执行禁止令。补充一点:禁制令的期限,应从管制、缓刑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可参见2012/2/56之D项。

4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请注意:是“不再执行”,而非“执行完毕”,这就决定了即使是缓刑考验期满犯新罪,也不可能成立累犯。

43、对于漏罪而言,只有在缓刑的考验期内被发现,才应当撤销缓刑,此时,应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漏罪的,则应当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看该

14 / 18

漏罪是否已经过追诉时效,决定是否还追究,此时无需撤销缓刑。

44、对于犯新罪而言,无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是在缓刑考验期满被发现,都应当撤销缓刑,并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数罪并罚。由此可见,缓刑的漏罪=缓刑的新罪,其根本原因在于缓刑犯没有真正地服过刑,没有真正地接受过教育改造,无论是漏罪还是新罪,其主观恶性都是一样的,理应得到同样的处罚。

45、减刑只能适用于死刑犯以外的主刑犯,由此决定:(1)死刑犯,包括死缓犯,根本不存在减刑问题;(2)被判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也不存在减刑问题,可参见2010/2/10之A项、D项。

46、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9种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4)一般的死缓犯,不得少于15年(不含2年死缓考验期),换言之,不得少于17年。请注意:前述“不少于”的意思是“大于或等于”。

47、对于管制犯、拘役犯、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对于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则应当由执行机关向高级人法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可见,各执行机关只有减刑建议权,而最终的减刑决定权,则在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那里。

15 / 18

48、假释只能适用于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具体言之,有期徒刑犯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在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9、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请注意:(1)所有的累犯,都不得假释;(2)剩余的八种人,只有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才不得假释;(3)上述八种人,即使被减刑后的刑期为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时,也不得假释,可参见2008年四川/2/60之B项。

50、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此外,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请注意:虽然管制犯、缓刑犯和假释犯都须进行社区矫正,但只有前两者才须执行禁止令,而假释犯则无须执行禁止令,其根本原因在于:假释犯已经先期服过刑,已经接受过教育改造,无须再执行禁止令。

51、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此决定,假释考

16 / 18

验期满后的五年内再犯新罪的,可能成立一般累犯。

52、对于漏罪而言,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才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漏罪的,则应当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看该漏罪是否已经过追诉时效,决定是否还追究,此时无需撤销假释。

53、对于犯新罪而言,无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被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可见,假释的漏罪与假释的新罪,处理的结果完全不同,这是因为,假释犯已经先期服过刑,接受过教育改造,漏罪和新罪的主观恶性,自然不同,这也是其与缓刑的一大区别。

54、追诉时效的期限如下:(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请注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非最高人民法院。

55、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如下两种情况:(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追诉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在追诉期

17 / 18

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此外,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8 / 18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背诵知识点

论犯罪与刑罚

考研政治知识点背诵总结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管理学背诵知识点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司法考试刑法学刑罚论之背诵知识点总结.dos
《司法考试刑法学刑罚论之背诵知识点总结.dos.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