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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协议点维修协...

发布时间:2020-03-03 22:06: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协议点维修协议

甲方:衡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实施《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定点保险、维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定点维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乙方自愿在政策和法规的规范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车辆送修单位的检查和监督,主动配合和支持甲方定点维修监察员的工作,确保定点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的机动车辆,在出示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后,均可在乙方进行维修和保养。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送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项目、驾驶人、送修单位车管负责人审核意见、送修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除细则规定的情形外,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得无故拖延修理时间,一般故障应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定点维修的管理

1.凡定点维修的车辆进厂维修,乙方应专门、及时、如实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项目、驾驶人等。

2.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大修车辆及单个配件500元(含)以上换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定点维修监察员到现场,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

3.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如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要全额赔偿。

4.乙方要对所修车辆建立好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妥善保管原始单据,做好

跟踪服务工作。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百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若乙方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乙方的质保期执行)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竣工出厂前,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车辆维修合格证》和《维修质量保证卡》。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必须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五、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最低价计算,修理工时费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及定额工时,应按中标价格计算,具体中标价格附后。

2.乙方填写的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结算单,经送修单位经办人员签字认可后,再交甲方定点维修监察员和送修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并经送修单位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结算。

3.乙方维修特种车辆的工时定额标准,可由甲方、乙方、送修单位协商解决。

4.结算单由乙方送送修单位。具体结算时间由乙方与车辆送修单位商定,由送修单位按规定程序支付修车款。

六、违约责任

1.若送修单位不能及时支付修车费用,乙方应书面告之甲方,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处理。

2.乙方违背细则中送修程序规定的;或无故拖延修理时间。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3.凡因乙方车辆修理质量原因,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的,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属实的,

乙方赔偿送修单位的全部损失,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视情况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定点维修招标:

1)、严重违反《维修协议》的;

2)、违反国家规定或协议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配件的;

3)、为送修单位开具虚假发票的;

4)、未按规定进行优惠,擅自提高公务车辆维修价格的;

5)、拒绝接受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本协议终止履行或者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协议,乙方应将甲方授予的《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标牌退回甲方,若乙方不退回标牌,甲方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

1.乙方在支付履约保证金2万元之后,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有效期自2009年 6 月19日起至2011年 6月18日止。协议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责任,甲方凭收据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

2.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因素调整(如公务车改革),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后附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和最终报价一览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负责人):乙方(法人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邮编:电话:邮编:

签定日期:年月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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