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
合同书
〈甲方〉委托内蒙古医科大学〈乙方〉委托(定向)培养同志攻读我校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经双方协商,须履行以下合同:
一、委托(定向)培养为脱产学习,时间为三年即从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止。
二、委托(定向)培养的硕士生在学期间一律不转户口及人事档案;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其本人的工资、医疗、保健和各种福利补贴费等均由甲方或个人承担。我校职工在学期间各种待遇均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委托(定向)培养硕士生的学籍、培养及学位等各种待遇均与普通研究生相同。
四、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因其初试成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只达到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地区的分数线,本人自愿成为委培(定向)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服务于内蒙古自治区。
五、委托(定向)培养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凡因退学、开除学籍或其它原因中止学习而未能毕业的由甲方处理。毕业后回委托(定向)单位就业。
六、委托培养(委培)费:每生每学年12000元,共计3.6万元,一次交清。硕士生因故中断学习,乙方不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培养费。定向培养(含部分本校及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不收培养费。
七、如有一方不执行合同,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乙方有权停止培养,硕士生交回甲方;
2、乙方违反合同,赔偿甲方的培养经费。
八、本合同签字、盖章后从2013年9月开学时生效,至2016年7月本人毕业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考生及有关部门各存一份。
甲方未盖章者(无工作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委培(定向)生。
考生本人签字:甲方:乙方:内蒙古医科大学 定向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委培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书(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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