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公司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征税率:13%,批发零售环节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所得税:
征税率:15%。
二、具体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农机公司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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