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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1: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柏字„2010‟18号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工业园区: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2010年9月2日

1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0年9月2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柏乡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县外、国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独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县内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正式投产后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前三年返还100%,后二年减半返还。

(二)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按本条

(一)款执行。

(三)对现有企业扩大规模或县外企业兼并县内现有生产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年奖励性返还。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新建企业办理开业所需证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县

2 政府支配的行政性收费。

(二) 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收费,对县以上上缴部分按最低限收取,免收县留成部分费用。

(三) 对新建的高新技术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县政府可以支配的各种费用,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并奖励耕地占用税的50%。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以及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全额奖励,农民补偿费用从企业缴纳税金的县留成部分逐年返还。

(三)国内外客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国外专利、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商务部门的证件为准),其奖励条件可低于本条

(一)、

(二)款所定投资额度。

(四)利用县内原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以最低价出让给新办企业。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 3 予更大优惠,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议。对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能力强、产业拉动作用大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一事一议”的条件。

第六条 对进园区的项目,确保路、电、通讯、排水、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 信贷帮扶政策

(一)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押范围,予以信贷倾斜。

(二)对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贷款抵押手续,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要提供优质快捷服务,最大限度放宽抵押手续有效期限。

第八条 优质服务政策

对投资企业采取“保姆式”的服务办法,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引荐单位、政法部门、纪检部门、银行负责分包,采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和首问责任制,跟踪协调,限时办结。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一口对外。对企业所需的各种证照,一般在10日内办结。充分发挥我县环境举报电话(7712346)的作用。需要省、市审批的,有关部门全程帮办。

第九条 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程序

(一)投资者向县商务局和项目办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到位等证明文件及享受优惠的申请,县商务局、项目办对项目的固定资 4 产进行审核。

(二)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向投资者出具“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三)投资者持“通知单”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可以向县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县内投资者参照此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引资人的奖励政策

(一)引资认定。引资人是指在第一时间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考察的单位和个人。由引资人提出申请,引进外资额由县商务局、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引进内资额由县商务局、项目办负责审核确认。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引资人提供如下资料: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合同、投资者身份证明、权威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二)奖励标准。从县外引进的生产性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0.3%提取奖金。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兑现。在项目投资额达到协议的承诺后兑现奖励,奖金由县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负责发放。

(四)激励措施。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

5 上,且项目投产后连续二年纳税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财政开支的单位工作人员,放弃物质奖励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优先提拔重用。

(五)一个项目只能明确一个引进单位和引进人。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0年9月2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通知

中共柏乡县委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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