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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管理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报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备的报废标准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
二、一次修理费超过重新购置价值70%的设备。
三、环境污染超过标准、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四、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设备。
五、因产品换型、生产工艺变更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的设备。
六、因技术改造替换下的不能利用的设备。
七、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条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
一、机电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工作,由公司机电动力部、财务资产部、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并办理有关报废手续,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二、报废设备的申报。公司所属单位将本单位的待报废设备集中存放,由各单位对照\"设备报废标准\"逐台进行自鉴后报设备管理中心进行初审。
三、报废设备的鉴定。在设备管理中心初审通过的基础上,由财务资产部填写设备残值,机电动力部组织财务资产部、监察审计部、设备管理中心、使用部门或单位等,组成设备报废技术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提出鉴定报告,报公司审批。
四、经公司鉴定同意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会同机电动力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报废手续。 第四条报废设备的回收处理
一、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各单位不得留用或擅自处理。但对于矿山主要生产设备,各单位应先自行分解,对某些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拆卸入库,作为备品备件继续使用,其余设备残体统一由公司指定单位回收。
二、报废的(有牌照的)交通运输车辆的处理,按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回收单位对报废设备残体的销售,首先应满足公司内部加工利用,剩余部分可对社会转让销售,内部销售应实行优惠价,对外销售随行就市。
四、回收单位应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对报废设备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利用,增加效益。
五、报废设备的残值收入应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六、机电动力部、财务资产部、设备管理中心、使用部门和单位对相应的设备台帐进行更新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