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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2: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科研、生产的装备水平,淘汰技术上及经济上不宜继续使用的设备,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报废工作按照“逐级审批,集中处理,最大利用,最小损失”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设备是指:除去地产、房产外的其它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计量设备和运输设备等)和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厂、部门等。

第二章 报废设备的范围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精度低劣,且无法改造利用的设备;

2.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或修理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生产、科研、检测等的最低标准和需要,损坏、无零配件、维修费过高、耗能过高,效率低,已被淘汰的设备;

4.严重损坏或经常出现故障,不适宜用于工作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5.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容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6.丢失的设备、损坏后无实体的设备、主要部件不全的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设备要有充分的证明和说明;

7.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及其它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 报废设备的鉴定和审批

第六条 设备报废处理前,由设备使用单位逐台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部门审核后逐级审批。

第七条 原值超过◇万元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应组织技术、经济鉴定。

第八条 经公司审核同意报废的设备,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第九条 起重设备、压力容器、运输设备等特种设备报废除上报公司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报废下户手续。

第四章 报废设备的处理

第十条 申请报废的设备未经批准前,仍应妥善保管,不得将零部件和辅机等拆作它用。对于确需留用的零部件和辅机等,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用。

第十一条 因保管不力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丢失的,除按上述方式申报外,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处以相关处罚。

第十二条 经过审核同意报废的设备应定期处理,严禁留用及私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回收处理报废设备,处理收入及相关单据交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在处理报废设备工作的时候,应综合比较,选择回收价格高、服务质量好的回收单位。处理金额较大的,需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进行。一次性处理金额预计超过◇万元(含此数)的,应采取竞价方式。监事会负责督查。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属生产需要,而新设备在短时间内无法到位,需使用报废设备的,应向生产管理部门申请,组织制定安全保证措施方可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执行。

设备报废管理

设备报废

NSPSB0003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5、设备报废管理标准

医院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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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报废申请单

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报废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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