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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决定》精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8: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认真贯彻《决定》精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文件。组织部门作为党委承担党的建设重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在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中责任重大。全会《决定》强调,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我认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规范用人行为

1、规范推荐提名行为。要规范提名人选标准,变模糊化、笼统化为具体化。初始提名人选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同时,综合考虑空缺职位要求具备的工作能力,合理确定提名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尽可能量化相关的具体要求,为提名推荐主体提供可操作的提名推荐标准。个人提名推荐干部必须采用书面署名形式介绍被提名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说明提名理由和任职岗位建议,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个人推荐提名干部还要注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实行定向推荐、差额提名等制度,对提名的职位是否恰当、提出的人选是否最优,采取差额方法进行比选,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积极运用领导推荐、组

织推荐、群众推荐、会议推荐等方式,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规范民意表达程序,提高推荐质量。

2、规范考察行为。考察对象应由组织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过认真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时要广泛听取意见。要尊重考察结果,坚持把考察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探索建立领导干部道德品行考察办法,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思想道德品行等方面考察干部的德。科学鉴别干部的才,注重考察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不让综合素质高的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吃亏,不让老实人吃亏,形成重品行、重本事、重实绩、重民意的良好风气。

3、规范酝酿行为。酝酿的对象必须是组织部门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充分了解情况,形成初步意见的人选。不得违反程序规定,临时提出未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人选进行酝酿。根据任职岗位的具体情况征询领导班子的相关领导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拟提拔调整非中共党员干部时,征求同级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人大任命的干部,征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以地方为主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所有拟提拔人员均征询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酝酿人选争议较大、考察期间群众反映

较大或执纪执法部门明确提出、经调查核实影响任职的,不得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4、规范讨论决定行为。常委(全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不得有意规避对有关人选有不同意见的常委会成员。要实行干部任免专题专议,便于上级组织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充分体现选用干部的严肃性,创造一个宽裕的酝酿时间,使讨论更充分,决策更民主。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在主持会议和讨论研究过程中不得作引导性发言,其他人在讨论中做到知无不言,保证集体讨论不走样,也能使“一把手”在讨论中更多地听取真实意见和建议,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做出民主科学的干部任免决策。

二、扩大公开民主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是扩大民主的前提,就是要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把空缺领导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等信息及时公布,把干部任用的提名推荐情况、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基本情况、干部任用结果等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开。坚持让群众参与选人,把各级领导干部的“优”与“劣”、“升”与“降”的评判权交给人民群众,除通过民主推荐、民意调查、民主测评、任前公示等形式外,增加全额定向推荐、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进一步扩大群众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用人监督

一是认真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机构即将调整、撤并或“一把手”职务变动时,不得调整提拔干部,确属急需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整时,必须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或答复后方可研究决定。二是建立上级党组织派员列席下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会议制度。下级党委(党组)在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前,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上级组织部门派员参加会议,对是否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监督和把关。三是认真实施“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党委常委会一年来新提拔本级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四是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法院、检察、公安、人事、计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联系,了解各单位发现和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通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各单位也要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情况,共同研究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措施和办法,形成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合力。五是健全定期检查和专项调查制度。对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对信访等渠道反映出来的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提高干部使用的准确率和可靠性。

四、实行责任追究。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应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和监督力度,切实做到把严格监督贯穿选人用人始终、把严肃纪律贯穿选人用人始终、把严明奖惩贯穿选人用人始终。要科学界定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防止和克服用人上出了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现象。如被推荐提名人选选拔使用后,发现提拔前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的、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以个人意愿强行推荐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人选的,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推荐不当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反复出现违规用人问题的地方,或对本地用人上不正之风监督防治不力的,要对负有领导、监督职责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以及在用人上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必须彻底纠正、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加大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成本,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敢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用查处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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