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4 中共天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天台县委组织部 文件
天纪[20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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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台州市领导干部廉政风险干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县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台州市纪委、台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台州市领导干部廉政风险干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纪发[2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根据《天台县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天县委发[2011]93号)的要求,廉政风险干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部门联动、分级管理。县管领导干部廉政风险干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他党员干部的廉政风险干预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实施。
— 1 — No4 县管领导干部有《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廉政风险干预情形之一的,请相关单位按第十条要求及时函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中共天台县纪委 中共天台县委组织部
2011年11月15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 廉政风险 转发 通知 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县委、县政府
中共天台县纪委办公室 2011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10份)
— 2 — No4 中共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文件
台纪发[20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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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领导干部廉政风险干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纪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台州市领导干部廉政风险干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纪委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2011年9月20日
— 3 — No4 台州市领导干部廉政风险干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实现对领导干部可能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防范、早提醒、早纠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0]48号)、《中共浙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施意见》(浙纪发[2011]16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政风险干预,是指对领导干部从政的不同时段和日常工作、生活中的重要节点可能存在的、并组织认为需要引起干部本人注意的廉政风险,采取谈话提醒、书面告知、案例教育等措施,主动干预,及时予以防控和化解的一项管理教育干部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由中共台州市委任命和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廉政风险干预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干部,因人
— 4 — No4 施教、防范在先,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干部防范廉政风险意识,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
第五条 廉政风险干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依靠干部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廉政风险干预:
(一)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子女上大学、配偶子女就业等重大事宜时;
(二)个人因投资理财等遇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时;
(三)出国(境)考察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时;
(四)职务提升、岗位调整时;
(五)分管重大建设项目时;
(六)退休或退居二线时;
(七)考核、考察或审计结果出现异常时;
(八)信访举报、投诉等反映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有不良社会反映时;
(九)组织认为其他需要干预的情形。
— 5 — No4 第七条 廉政风险干预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告知干部对象涉及第六条所列情形时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曾经发生的相关违纪违法案例,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或改正问题的具体建议或要求等。
第八条 廉政风险干预的措施分口头提醒和书面告知两种方式,主要包括:寄送廉政风险干预手册、廉政培训、谈心谈话、函询、诫勉谈话、信访监督等。
(一)有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
二、
三、五项情形之一的,一般由纪委适时实施书面告知;
(二)有本办法第六条第
四、
六、
七、八项情形之一的,一般由纪委、组织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适时实施口头提醒或书面告知。
必要时,可委托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班子其他成员实施干预。
第九条 被干预对象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接受廉政风险干预措施,认真落实有关廉政风险的防范工作。对涉及本人有关问题的说明或改正措施的承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报纪委或组织部门留存。
— 6 — No4 纪委、组织部门要跟踪督查被干预对象落实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对有关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问责。
第十条 纪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廉政风险干预情形信息和相关法纪条规、典型案例等教育资源的收集分析,定期研究领导干部廉政风险干预工作。
(一)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
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本单位报告,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确认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第
四、
五、
六、
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三)信访、公安、检察、法院、审计、外事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或掌握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
三、
七、八项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函告纪委和组织部门;
(四)严格管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信息,对违反规定泄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
— 7 — No4 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风险干预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纪委、组织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认真对有关领导干部实施廉政风险干预,并如实记录实施廉政风险干预的具体情形、时间、措施及其落实、被干预对象的反馈意见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干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与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相挂钩。
(一)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党委、市级各单位党委(党组)对其任命和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廉政风险干预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台州市纪委商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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