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廉政风险三级预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廉政风险预警,是针对各岗位存在的不同问题,及时发出不同级别的警报,督促有关科室、单位(含局属单位内设科室,下同)或个人研究制定防控措施,目的是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三条
岗位廉政风险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市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及个人。各县(区、分)局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章 廉政风险信息采集
第五条
在局监察室建立《岗位廉政风险信息采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岗位廉政风险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岗位廉政风险信息采集要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第六条
岗位廉政风险信息采集要以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不廉洁问题和乱作为、不作为作为重点内容。
第七条
岗位廉政风险信息来源渠道:
(一)从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优化发展环境投诉、“行风热线”、12336电话举报、社情民意调查等群众诉求中发现问题。
(二)在查办案件、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民主评议、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
(三)通过定期开展社会问卷调查、下发征求意见信、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明察暗访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
(四)由监察室组织人员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分析发现问题。
(五)由局领导带队,通过定期不定期开展巡视活动督察干部作风和服务情况,发现问题。
(六)纪检监察人员参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等重点工作,在监督中发现问题。
(七)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述职述廉以及其它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披露等渠道挖掘和筛选有关信息。
第三章 廉政风险信息分析
第八条
对采集到的岗位廉政风险信息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当廉政风险发生后,会带来哪些经济损失、部门形象影响和政治影响,以及在什么时间、哪些环节发生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一年之中发生的几率高不高等。
第九条
根据分析结果,按照存在问题的风险大小、影响程度、轻重缓急,将岗位廉政风险预警划分为“红、黄、蓝”三级,其预警等级依次降低。具体划分标准是:
(一)凡是反映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或反映科室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问题,或反映科室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报、以权谋私问题,但线索不明确,构不成立案条件的,为“红色”一级预警。
(二)凡是反映科室或工作人员存在不正之风、廉洁自律等一般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为“黄色”二级预警。
(三)凡是反映科室或工作人员在规范执法、机关效能、服务质量以及个人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为“蓝色”三级预警。
第十条
按照以上标准,对采集到的岗位廉政风险信息进行预警分级。并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根源,研究预防对策,提出初步预警意见。
第四章 廉政风险预警发布
第十一条
填写《岗位廉政风险预警审批表》,按照预警等级实行分级审批。被确定为“红色”一级预警的,报局长审批;被确定为“黄色”二级预警的,报分管局长审批;被确定为“蓝色”三级预警的,由纪检组长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领导批示的意见,针对不同的预警级别,分别填写《岗位廉政风险预警警报》。
第十三条
《岗位廉政风险预警警报》由监察室送达被预警科室,向被预警科室提出具体整改和防控要求,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被预警科室接到预警警报后,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特别是要针对预警的问题,进行思想反思和制度机制的重新设计、构建,以思想认识的提高和制度机制的创新完善实现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第十五条
建立《岗位廉政风险预警警报发布台帐》,对岗位廉政风险预警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办结销号。被预警科室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防控情况书面报局监察室销号。
第五章 防范措施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
对被预警单位制定、上报的防控措施,由局纪检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的重点是看针对发生的岗位廉政风险问题制定出台了哪些新制度、建立了什么样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及为保证这些制度机制落实而采取了怎样的措施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监察室跟踪督促指导,直至问题解决。
第十七条
将各科室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对因防控不力导致同类岗位廉政风险问题再度发生的,追究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工领导的责任,取消该科室、单位年底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