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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细则_

发布时间:2020-03-03 20:24: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乐陵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细则

(试行)

1.总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乐陵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3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料扬尘。

2.基本规定

2.1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2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2.3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场地、环境等

- 12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设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共用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协商解决。

3.1.2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

3.1.3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3.1.4 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3.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3.2.1 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乐陵市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

2.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3.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并报乐陵市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

4.针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5.定期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扬尘污染防治例会,督促施工现场扬尘问题的整改落实,形成会议纪要、图文资料。

3.2.2 监理单位职责

1.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2.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定期召开扬尘污染防治例会,通报扬尘治理存在的问题,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形成会议纪要、图文资料。

5.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乐陵市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3.2.3 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具体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 56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4.2.2 在工地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专用设施,确保冲洗压力,对所有出场车辆进行全面冲洗,做到车厢、槽帮、轮胎无泥浆、灰尘等附着物,杜绝带泥、尘出场;及时清理清运车辆冲洗积沉物,严禁冲洗废水直接外排或流淌到地面道路。

4.2.3 施工现场场地硬化、绿化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施工现场道路及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的地面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

2.其它一般道路、材料堆场等应采用砼硬化处理,也可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块材铺装;

3.其余裸露地面一律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临时绿化等抑尘措施。

4.2.4 临时堆放土堆、料堆应采取覆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堆应覆盖到位,在覆盖的基础上洒水降尘(每天三次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和大风天气下适当增加频次。

4.2.5 现场应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除冬季、雨天外,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雾(淋)系统不少于10分钟,并确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喷雾(淋)系统覆盖区域湿润,不扬尘。

工程项目占地面积在5000m及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水炮,适时开启降尘。

4.3 物料堆放

4.3.1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码放整齐,并标明名称、规格等。

4.3.2 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及洒水防尘措施。

4.3.3 建筑垃圾等临时性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场。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等防尘措施。

4.3.4 对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防尘措施。

4.3.5 鼓励使用预拌砂浆。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搭建封闭式搅拌防护棚,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现场严禁露天搅拌砂浆。对于现场搅拌、筛分、切割等作业活动,应在封闭环境下进行,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4.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4.4.1 土石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降尘等措施;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由有资质的渣土运输公司承担,并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

- 910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5.2 违反本细则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5.3 违反本细则,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措施的,由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按照《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4 违反本细则,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乐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罚。

5.5 违反本细则,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进行审批的;

2.未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实施细则,未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的;

3.未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

4.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乐陵市住建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的;

5.未按照要求定期召开扬尘污染防治例会,形成例会纪要、图文资料的。

6 .附则

6.1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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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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