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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企业负责人信息

发布时间:2020-03-02 09:23: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商局就房地产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约

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今年4月以来,**工商局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查办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备案一类合同、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对全市房地产公司的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审核,对合同格式条款存在问题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工商局负责人针对审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面对面与企业负责人逐条进行解读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问题。如: 非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经出卖人同意,并承担总房款30%的违约金。

二是承担违约责任不对等问题。如:因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而因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三是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如: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

四是降低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如:出卖人在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技术困难问题,交付期限予以延期。

五是排除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如:在产权登记约定中,买受人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得退房。

六是发布或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在附加条款中免责。如: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的小区模型、广告宣传效果图、楼书内容等仅做参考,不作为销售依据。

七是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本合同所约定该套房屋实际竣工后,自出卖人发出通知七日内,买受人务必办理入住手续,并开始承担水、电、暖、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八是利用合同限制消费者选择权。如:本小区只提供中国联通通讯服务,买受人无异议。

企业主要负责人针对问题提出了各自的整改措施,并承诺积极严格按照《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修改不合理条款,规范服务行为,向消费者提供更贴心、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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