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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9: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 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表现在:㈠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㈡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㈡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㈢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区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不定期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如原《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食品卫生管理中的卫生防疫站、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市容监察组织等。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分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等时,它就不是行政主体。 13.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公务员一般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公务员的行为由行政主体负责。

14.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区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⑴行政立法权⑵行政许可权⑶行政确认权⑷行政检查权⑸行政奖励权⑹行政物质帮助权⑺行政处罚权⑻行政强制执行权⑼行政合同的签订权⑽行政复议权。

15.行政优先权包括以下内容⑴先行处置权:虽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区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不受程序的制约,先行处置。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相对方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四个步骤。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先行扣留等。⑵获得社会协助权⑶推定有效权。

16.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和审计机关,是国务院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合理分工、职责分明、机构精干和便于提高工作效率等原则设置。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税务总局、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办公厅等是内部办公机构。

17.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民族乡、镇)四级。

18.行政机关组织法:隶属关系三种:⑴垂直领导 ⑵业务指导 ⑶双重领导。

19.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20.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两者各有其所适用的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可以收到行动快、效率高之效;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可反映多方面的利益与要求,利于分工合作,避免个人专断。

21.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2.国务院的行政职权包括㈠制定行政法规权:行政法规是对全国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颁布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的制定行政法规权,即通常据说的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㈡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㈢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23.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在我国,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的行政事务。

24.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5.两种法律身份的划分⑴按时间划分⑵按职责界限划分⑶按法律适用划分⑷按名义或公共利益划分。公务员的行为首先可以划分为个人行为和机关行为。个人行为不可能是公务行为,因为公务行为不能以个人名义而只能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作出。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⑴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的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⑵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二标准综合认定;⑶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26.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 行政职务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公务员职务关系的消灭: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 27.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

2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30.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有: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㈡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㈢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31.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

3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含义: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㈢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3.行政主体的活动,从性质上划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民事活动。行政主体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该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主体不享有行政优益权。另一类是行政管理活动,这类活动是以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为核心的,有行政职权的存在,才有行政行为。

3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就是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 35.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36.行政行为的无效的原因;⑴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⑵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⑶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⑷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⑸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⑹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⑴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⑵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⑶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权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⑷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赔偿。

37.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⑴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⑵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结果:⑴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⑵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不同过错归属而有不同的责任后果。若行政行为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而被撤销,行政主体应予赔偿;若行政行为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而被撤销的,行政相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自行负责。行政相对方所获得的利益应予以收回。

38.行政行为的废止的原因:⑴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⑵国家形势发生重大变化;⑶原定任务已经执行完毕。 行政行为废止的结果:⑴自废止之日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⑵因行政行为废止机时给相对方带来损失时,行政主体予以适当的补偿。

39.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和活动。 行政立法的分类㈠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的不同分为:⑴职权立法;⑵授权立法。㈡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分为:⑴中央行政立法;⑵地方行政立法。㈢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⑴执行性立法;⑵创制性立法。

40.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 41.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主体为;⑴国务院;⑵国务院各部门;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其中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㈠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㈤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43.行政强制的含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的特征:⑴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⑵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⑶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44.行政强制的分类:㈠以行政强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⑴对人身的强制;⑵对财产的强制;⑶对行为的强制。㈡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可分为⑴即时性强制;⑵执行性强制。

45.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㈠间接强制执行⑴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⑵执行罚(执行罚主要通过滞纳金表现出来,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计算,可反复适用。)。㈡直接强制 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和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46.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⑴性质不同;⑵目的不同;⑶原则不同。

47.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它除了要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外,还应遵循其特有的原则)㈠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㈡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㈢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㈣目的实现原则。

48.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有如下特征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㈡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㈣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49.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50.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㈠行政主体的权利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有下列权利,这些权利同时也是相对方的义务,主要有:⑴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⑵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⑶单方面解除合同权;⑷制裁权(行政主体的制裁手段,主要有金钱制裁、强制继续履行、代执行、解除合同)。 ㈡相对方的权利:⑴获得报酬权;⑵损害赔偿请求权;⑶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⑷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此外,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行政相对方还享有以下两种特有的权利:⑴特权行为的补偿权;⑵如果发生因经济变动、战争、自然灾害等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极端困难时,相对方则享有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

5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⑴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⑵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⑶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52.行政处罚的种类㈠人身罚⑴行政拘留⑵劳动教养;㈡行为罚;㈢财产罚;㈣申诫罚(主要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53.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一事不再罚款,《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4.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⑴违法事实确凿;⑵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⑶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55.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㈠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㈢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行政处罚执行的措施:⑴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⑵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56.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7.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㈠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㈡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㈢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58.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59.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⑴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⑵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⑶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不是一种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⑷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60.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6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⑵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⑶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⑷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62.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63.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6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⑴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⑵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5.《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66.《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⑴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⑵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⑶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⑷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67.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68.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㈠行政侵权行为㈡损害事实。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69.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㈠行政机关工作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0.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此类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㈠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㈡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71.所谓行政处理,就是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违法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案件。 行政先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72.行政赔偿 请求赔偿的要件:⑴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⑵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这是个时效要件;⑷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 被请求的机关在收到请求权人的申请后,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来拒绝赔偿:一是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因而应在收到申请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请求人不予赔偿,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理由一般有两个:⑴被申请之违法侵害行为不是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所为,因而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⑵被请求损害赔偿之事实不在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依法不应予以赔偿。 二是自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的异议,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默示的拒绝。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

73.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相比,有所不同:⑴提起行政诉讼无须经过行政先行处理,只要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后起诉;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起诉期限远比单独的赔偿诉讼短。受害人应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在两个月内未获准予,则可在相继的3个月内提起赔偿诉讼;⑶赔偿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侵权被确认为违法或被撤销为前提,但在司法实务中,常遇到行政侵权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议,而赔偿诉讼只能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

7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同于行政诉讼案件。总的原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赔偿诉讼案件。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机关,则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5.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76.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即除特别情形以外,绝大部分的赔偿应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只有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适当时,才可以选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除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

77.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⑴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言之,原告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而不能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充当。⑵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⑷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⑸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末作出复议决定。

78.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制原则,不存在民事诉讼有独任审判的例外。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诉讼的各个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79.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㈠行政处罚案件:⑴申诫罚⑵财产罚⑶行为罚⑷人身自由罚;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㈢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㈣行政许可案件;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㈥抚恤金案件;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㈧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80.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㈠国家行为;㈡抽象行政行为;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㈥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1.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三类案件:⑴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⑵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⑴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⑵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 82.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年满18周岁时开始;年满16周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公民也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上述年满16周岁的公民除外)和虽年满18周岁但患有精神病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即从它们成立时开始,至撤消、解散或者宣告破产时终止。

83.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具备原告资格:㈠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㈡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㈢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84.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备被告资格:㈠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㈡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㈢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85.行政诉讼被告应按以下原则确定:⑴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⑵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⑷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⑸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⑺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⑻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⑼行政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⑽应当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6.起诉: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有两种类型: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⑵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87.起诉的条件:㈠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㈡有明确的被告;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88.合议庭评议阶段,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89.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末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消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 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依法具备以下条件: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⑵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⑶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⑷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⑸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

90.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分别适用以下三种提起程序:⑴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⑵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⑶人民检察院抗诉。 91.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从立法上明确了人微言轻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9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㈠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㈡规章的参照适用;㈢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㈣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93.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㈠特别冲突适用规则;㈡不同等级冲突的适用原则;㈢同级冲突适用规则;㈣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㈤人际冲突适用规则;㈥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94.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行政诉讼判决按照审级标准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五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消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两种类型的判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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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复习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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