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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毕业论文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27 18:04:4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法

关系:行政主体 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

说明理由:行政机关 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 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复议:公民法人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依法 行政复议程序

主体:自己名义 国家行政职权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程序: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许可:法律一般禁止 行政主体根据 申请 许可证或执照

公定力:一经作出 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合法有效 未经法定程序

听证制度;行政机关 影响相对人 陈述申辩质证 双方质证核实 行政决定

被告;原告指控 合法权益向人民 通知 应诉

复议机关;有权 受理 申请 依法 合法性适当性 决定

信赖保护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作出 补偿

行政许可

依申请 授益性 要式

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目的抑制公益或影响秩序

行政确认

主体是行政主体

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 确定

国家行政权的组成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

要式 羁束性

行政裁决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前提

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以协商

行政机关行使 法律效力

不可变更力

合法原则

过程中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相对人和

主体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

复议的依据合法;裁决 申请 被申请人

程序合法;其本身而言是一种程序行为

行政处罚

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 制裁

目的既是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同时也是

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

不能作为证据

未经法庭质证

复议机关 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

比例原则

实施 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公开、公正 效率 协助执行

与预防相结合 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申请权 参与权 了解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检举权 陈述、申辩权

申请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

请求行政赔偿权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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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行政法

一、单选

1.(行政法主体)是行政关系的第一要素。

2.狭义的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机关组织法)。

3.(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4.行政机关在决策机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5.根据我国行政立法的功能,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6.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是(法律效果的存在)。

7.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不包括(D)。8.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不包括(C)。 9.(罚款)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0.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11.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一般禁止)。

12.有些行政许可,当地政府可以组织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这种情况可以称为(政府超市)。

13.以下(D)不适用听证程序。

A.责令停产停业B.吊销许可执照C.较大数额罚款D.限制人身自由 14.代履行属于下列(违建······)行政强制执行类型。 15.以下(B)属于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A.两审终审B.一级复议C.陪审D.

1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统称行政救济。

17.以下(C)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行政指导B.行政终局行为C.行政许可D.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18.以下(B)不属于······

A.行政处罚B.行政调解C.行政复议D.行政许可 19.根据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不包括(D)

A.赔偿金B.返还财产C.恢复原状D.具体履行

20.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C)

A.司法机关B.权力机关C.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D.检察机关

二、多选

1.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国家行政、公行政)。

2.行政法学的基本性原则的广义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

3.行政机关的一般责任包括(ABCD) A.保障国家安全B.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C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D.4.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有(ABCD)组成。A.B.C.D.5.行政程序具有哪些特征(ABC)。A.法定性B.多样性C.分散性D.6.广义的行政给予包括(ABC).A.共给行政B.社会保障行政C.资助行政D.其他

7.行政指导具有哪些特征(ABC)A.行政性B.多样性C.自愿性D.强制性

8.以下(ABCD)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A.行政信息公开B.设立听证制度C.行政决定公开D.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

9.以下(ACD)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海关处理的案件B.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C.国务院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D.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

10.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包括(CD)。A.级别管辖B.法定管辖C.一般地域管辖D.特殊管辖

三、名词解释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2.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3.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4.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一类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类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5.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6.依职权行政行为:或者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7.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8.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与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行政诉讼的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继续进行,而已决定的形式作出的旨在解决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的司法处理。

10.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是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四、简答

1.我国行政相对人的主要义务。

(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二)协助公务的义务

(三)维护公益的义务

(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2.我国被授权组织的种类。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行业组织

(三)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四)事业与企业组织

(五)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哪些可以设立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4.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哪些可不设立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5.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对等原则

(三)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四)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五)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6.根据我国······规定,裁定适用哪些事项?

(一)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

(二)管辖异议裁定

(三)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

(四)移送或指定管辖裁定

(五)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六)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的裁定

(七)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

(九)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申的裁定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 7.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8.与行政赔偿相比,引起行政补偿的原因有什么不同?

(一)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二)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属于积极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则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应予避免的行为

(三)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做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既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务行为,也包括非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公务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主要是行使行政权力时发生的行为

(四)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有时可以是被补偿人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原因行为不可能是受害人的行为

9.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1,违法拘留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1,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10.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

(一)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1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务工减少的收入。减少收入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药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的必要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样)。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五、案例

1.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6.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7.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2.行政诉讼

六、论述

1.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哪些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述

(一)、

(三)、

(四)、

(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推荐第3篇:行政法

行政法学主要复习内容

1.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

重点:行政;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法源的含义;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重点:行政法法源的含义;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性质、功能、形成和确定;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重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4.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

重点: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5.行政法主体概述: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

重点: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

6.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含义、性质和特征;行政机关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重点:行政机关的分类;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7.其他行政主体: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重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8.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和法律地位;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发生、内容和消灭。

重点: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和法律地位;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内容和消灭。

9.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分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重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分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

10.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模式。

重点: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的分类。

11.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范围和合法性要件;行政立法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

重点: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范围和合法性要件;行政立法行为。

1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重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3.依申请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和程序;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重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14.依职权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和原则;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重点: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15.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

重点: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

16.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概念、分类和价值;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1

重点:行政程序的概念、分类和价值;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17.行政救济概述: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的分类。

重点: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的分类。

18.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和特征;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重点: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和特征;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19.行政复议范围: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可一并申请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重点:可一并申请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20.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参加人。

重点: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21.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

重点: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

22.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的概念、性质和功能;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重点:行政诉讼的概念、性质和功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基础;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可诉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重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可诉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24.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和种类;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重点: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25.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代理人。

重点: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第三人。

26.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理论分类和法定种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

重点: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27.行政诉讼程序:诉与诉权;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终结与期间、送达。

重点: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28.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重点: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

29.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种类、效力和制作;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裁定;行政诉讼的决定。

重点: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裁定。

30.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涉外行政诉讼的参与人;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

日和送达。

重点: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

3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意义、种类、条件和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重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条件和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32.国家赔偿的基本理论: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重点: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33.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制约因素、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重点: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34.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费用。 重点: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费用。

35.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标准;行政赔偿标准有关问题探讨。 重点: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标准。

36.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追偿程序。

重点: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行政赔偿诉讼;

37.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重点: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三、复习参考书目

指定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

参考书目:《中国行政法学原理》,陈新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

推荐第4篇:行政法

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行政法

1.李某在某特区订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企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2.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汇作疏忽末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3.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4.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

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县人民检察院

5.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入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6.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做出任何决定。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7.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

A.重新起诉

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8.某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某企业认为该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有权作下列何种处理?

A.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C.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D.向省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9.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10.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甲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3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甲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甲。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甲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

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

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行为

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

11.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12.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 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13.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

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14.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15.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16.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A.应当适用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B.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C.可以选择适用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

D.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17.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关于当场查获的 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18.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B.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

19.某化工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某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某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B.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C.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作出与原来不同的处罚决定

D.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相关条款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

20.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21.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追加被告

D.决定合并审理

22.依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证据材料在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A.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

B.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涉及中止诉讼事项的证据材料

D.涉及回避事项的证据材料

2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24.2004年6月2日,某县第一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下列哪种措施是合法的?

A.第一中学在事发后2小时向县卫生局报告

B.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C.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

D.县政府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25.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6.王某擅自使用机动渔船渡客。渔船行驶过程中,被某港航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关于缴纳罚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B.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C.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D.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5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27.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报案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应当加盖某公安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印章

B.现场提取的指纹为物证

C.某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

D.根据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

28.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9.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30.某乡人民政府对程某征收农民负担费用500元,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将费用减为400元。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400元的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标准。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A.变更县政府的决定,确定应交纳费用的具体标准

B.确认县政府的决定违法,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C.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D.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31.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D.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

32.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乙市在该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决定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一组住户不服,欲请求救济。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C……住户可以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

D.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33.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陈某不服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经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陈某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一审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该处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

C.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D.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34.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的审查和决定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5.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36.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次年4月与胡某签定了“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该厂的登记。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2003年7月31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37.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

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规的起草单位

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38.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39.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解释行政法规

B.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C.在审判活动中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D.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40.下列哪一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

①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② 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③ 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④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A.①②

B.①②④

C.②③

D.③④

41.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42.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43.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下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终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B.继续审理,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C.中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案件审理

D.继续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44.2005年4月5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5.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6.法院因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B.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C.判决撤销该具休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7.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6月7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04年4月6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目的建设业主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变更行为违法。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哪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B.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C.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D.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8.关于行政许可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依法不属于某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作出法律常识习题与详解

不予受理决定,应向当事人出具加盖该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B.行政许可听证均为依当事人申请的听证,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听证

C.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一律公开

D.所有的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均没有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9.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

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D.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0.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

B.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

C.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

D.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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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规 划 中 的 公 共 参 与

相关资料引用:

1.厦门PX事件:公众参与缺位引发的问题

随着我国公民民主意识的逐渐觉醒,公众要求参与城市规划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公民诉求而导致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最典型的是厦门PX事件。

厦门PX项目是2004年2月国务院批准立项、2005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审查通过环评的“十一五”大型项目。这样一个大型项目即将开工,但是,厦门大学的专家不知情,当地民众也不知情。根据2003年的《环境评价法》,环评报告应该有公众参与的环节,如果公众参与程度太低,或者投票赞成的数字不够,那么,环保局不应该通过该项目的环境评价。但事实上,不但厦门大学的学者们不知道有这个项目及其环评,甚至连当地的居民都少有人知。根据《环境评价法》原本应该提供给公众查询的“环评报告”,成了机密材料。在规划和审批的过程中,厦门市民没有得到参与和了解这个项目的机会。

2008年3月,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政协委员赵玉芬等105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的“迁建提案”,指出离居民区仅1.5公里的 PX项目存在泄漏或爆炸隐患,厦门百万人口面临危险,建议暂缓PX项目建设,重新选址勘查论证。然而,PX项目的建设进程没有因为这一提案停顿下来。

厦门政府方面很快做出了反应,但是,在解释该项目的安全性时,用了一大堆老百姓无法看懂的名词,以致没有说服老百姓。不久,厦门百万人同传短信,号召“散步”,令当地政府的执政能力面临空前考验。

在民意的推动下,厦门市政府启动公众参与程序,暂时搁置项目,重新进行了规划环评,然后又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进行了两天的开放式座谈会,大量市民代表参与了座谈会。由于超过90%的座谈会代表反对PX项目,政府在专家、大众经过意见表达与汇总以后,最终决定将项目迁建漳州古雷半岛,从而使多方利益博弈达到共赢。

背景介绍

国务院 2004年3月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9条明确提出: “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这是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现阶段,我国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规划的运用尤为常见,如各地制定的城市建设规划、公共事业发展规划等。但是由于对有关行政规划的立法相对滞后,行政规划也缺乏相对有效的法律机制,借口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侵犯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现象屡屡出现。

行政规划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是紧密相联系的。实践中往往是先有行政规划,后有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行政规划往往是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前提和根据。因此,要解决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问题,必须首先解决行政规划的问题。尽管解决了行政规划问题,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问题并不可能全部随之解决,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仍有其自身独立的问题需要解决。然而,即使在解决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自身独立的问题方面,公众的参与也可以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的行政规划提供借鉴。相对人参与行政公开听证等程序制度就成为规制行政主体的行政规划裁量权的必然选择。

行政规划往往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对行政规划的制定实施进行必要的规制,我国在行政规划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规划制定机关未设立相关机制让公众参与到行政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行政规划成为制定机关的一家之意。法律对行政规划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实体法规制与程序法规制两方面,只有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制的相结合,让行政相对人更多地参与到行政规划的制定中,行政规划才更具有科学性与民主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城市的发展、经济利益的驱动与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许永远都不可调和。行政规划,是架在二者之间的桥梁,要想最好的解决规划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 首先从行政规划入手进行规制是不可回避的。也许只有程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参与是行政程序中最好的工具。

一、行政规划与公共参与的概述

(一)行政规划

行政规划具有如下几层涵义: 第一, 行政规划的主体是行政主体。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所通过的关于某一领域事务的计划或规划不是行政规划。

第二,行政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如加快城市的公共实施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使城市的布局更加合理等。

第三,行政规划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任何行政规划一经确定, 就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 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违反和变更。行政规划作为一种部署与安排, 不同于一般的计划和安排, 它不仅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即具有执行力, 而且还是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总体规划。

研究行政规划的现实意义

在行政法学视野中,从法律控制和保护利害关系人权利的目的出发,加强行政规划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至少有助于促进以下两个目标的实现。 实践意义

一是在实践上有助于完善行政规划法律制度,更有效地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行政规划的法治化。没有法律控制的行政权力必然走向滥用与无度,但是法律控制不是简单的禁止,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还必须给行政机关留有适当的裁量余地。行政规划是对未来目标的设定,本身具有流动性的特征,几乎难以找到行为法的依据,规划裁量的空间极为广泛,在这种情况下,使其达致现代社会行政法治的目标要求,显非易事。法学研究成果的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法学,除了它的世纪任务(促进现行法的适用及续造)以外,不能要求它追求一种与此无关的‘纯理论’的目标。法学最终的任务是要协助法的发展。”行政权力有自我膨胀的趋势,极易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规划权力亦不例外,建立健全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制度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对行政计划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仍然难以达成共识,如某些计划是否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能否对其直接提起诉讼等,以至于在实践中也是莫衷一是,相对人也无所适从。加强行政规划的理论研究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

二是在理论上有助于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特别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从微观层面看,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规划裁量和可诉性等问题的研究,能够丰富行政规划行为研究成果,从而完善行政行为理论。从中观层面看,通过对行政规划的准确定位,可使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更为完备和流畅。由于现代国家的行政任务繁重,行政行为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行政行为体系。但是这个体系虽然庞大,却是杂而不乱,究其原因就是在公法秩序中,每一种行政行为都有自己的位置。行政计划是行政机关频繁采用的行为方式之一,但是由于理论的滞后,它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位置一直不明晰,已经影响到了行政规划一系列后续问题如司法审查等在法律上的展开。“我们生活在一个重新建构行政法概念的时代。”行政主体这种重新建构必须建立在对传统行政法体系反思的基础之上。在长期的行政法学研究中,我国曾经以权力行政为中心形成了“三大块理论”。但是“三大块理论在以权力行政为中心的同时,一方面将行政计划和行政征用这两个权力色彩十分浓厚的管理方式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又将权力色彩淡泊的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行为之内,既不全面,又不流畅”。虽然三大块理论的影响渐趋式微,但是对于行政规划的模糊认识并没有完全消除,有待于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

(二)公共参与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 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其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表达:它是一个连续的双向地交换意见过程, 以增进公众了解政府机构、集体单位和私人公司所负责调查和拟解决的问题的做法与过程;将项目、计划、规划或政策制定和评估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及其含义随时完整地通报给公众;积极地征求全体有关公民的信息交换和推进公众参与的各种手段与目标,。行政法中的公共参与是行政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现代社会中公众参与一方面是通过参与得以表达自己的意愿, 另一方面通过参与来实现对政府行为、政府行政人员的行为的有效监督。

二、行政规划中的公共参与

(一)行政规划中公共参与的必要性

行政规划的制定必须保障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就参与途径来说,既应有通过人民代表机关的参与,例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和各种资源利用的总体规划、交通、能源、电信发展的总体规划,必须通过人民代表机关讨论和审议通过;也应有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直接参与,例如,涉及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各种建设规划、治理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必须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征求和听取相应规划所直接或间接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就参与形式来说,除了传统的座谈会、论证会、信访、走访等形式外,还应该更多地利用现代民主和现代科技的手段,开创各种新型的公众参与形式,如网上信息发布、讨论、电视辩论,以及召开有各种不同利益群体参加的听证会,等等。总之,公众参与是现代行政法治的第一要求,行政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是避免或减少行政规划实施(包括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纠纷,是避免或减少因行政规划而产生的侵权、滥权、腐败以及各种悲剧的第一屏障。

公众参与程序是一种具有功能意义的合法化程序。一方面,公众参与有助于提升行政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化解行政规划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能够为规划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当公众参与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以后,规划机关为了确保规划的合法律性必须按照法规范的要求展开参与活动;同时,规划机关常常基于现实的考虑开展更多的参与活动,以促进规划的合法性

1.民主行政的要求

行政规划, 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进行的长远规划, 其规划的做出不仅直接决定了将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且该行为将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即公民的生活造成影响,规划的不合理将使公民的眼前利益、长远利益或者反射利益造成损失。然而,在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下, 政府行为无论是立法行为还是决定行为都必须是公民权利的反应, 所以说,在行政规划中实行公共参与制度是不但是民主行政的需要,也是政治的要求。

2.服务行政的应有之意

公共参与除了普通公民的参与外, 还包括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的人员的参与, 即所谓的专家参与。在行政立法中,专家参与立法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是为社会服务, 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所以, 行政法理论发展至今,政府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行政规划中, 规划是一个很具有专业性的事务, 由于政府机关力量和资源的限制, 完全由行政机关人员来完成, 恐怕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所以, 在行政主导规划的过程中, 要想最大化、最优化的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 专业人员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3.权利保护的需要

公共参与有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公民只有积极主动广泛地参与到行政规划的进行当中,了解了相关政策制定的过程和目标,才不会对很多行政规划有很强的抵触心理,才会自愿配合行政机关的活动实施,保证行政规划的顺利进行。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行政规划中,政府的规划行为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而发展就必须去旧出新, 而这个过程难免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这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不是行政机关一方就可以计算的,其必须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代表私人利益的相对人或者在第三方的参与下进行公平的对话,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规划不会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说,行政规划中的公共参与是权利保护的需要。

(二)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措施 1.专家参与规划

由前文分析可以知道, 公共参与除了普通公民的参与外,还包括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的人员的参与, 即所谓的专家参与。在行政立法中,专家参与立法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行政规划如同行政立法一样,都是在为政府的行为提供依据,其所做出的是一种抽象的东西。所以,为了有效实现行政最优化的效果,最充分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在行政规划中引入专家参与制度,是实现公共参与的有效手段。

2.行政规划中公民参与的听证制度的设立

我国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中国都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然而, 在西方一项有效的程序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却成“逢听必涨”的摆设, 甚至有人提议废除我国的听证制度。我认为,我国的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我国长期存在的行政机关权力意识较强, 行政机关力量强大,控制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的蓄意干扰外,还恶意阻止或威胁公民参与听证, 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匮乏。正因为如此,很多情况下,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做法出台的政策和做法很有意见。所以, 在要在我国建立有效的听证制度, 首先必须加强相对人一方的力量, 引入非政府组织参与听证,用一个合法的第三方去组织或者代表单个或者分散的个体参加听证程序以加强行政相对人的力量,在听证会上形成有效的对峙双方。

3.提出意见的自由性。在行政规划的运行过程中,公民,社会团体均有权就相关事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与参与听证不同,参与听证这要求必须与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而提出意见则没有此类限制。不仅与行政规划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提出意见 ,如进行陈述和申辩等,即使与行政规划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同样可以提出意见。

三、结束语

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划应该是从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出发,从长远角度出发,而不能一味的单纯追求政绩、经济发展,而忽视甚至是侵害了百姓的公共利益,应该是切实为人民服务,为百姓的利益着想,这样也许在诸如城市建设规划的行政规划进行中才不会出现那么多的“钉子户”,只有公民广泛的参与行政规划的制定过程之中,让他们能更加了解行政规划的制定初衷和程序,也许就不会对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规划有那么多的抵触和反感情绪,从而更好地发挥行政规划在行政机关和个人之间的桥梁作用。规划的制定过程中积极纳入公众参与机制,特别是利害关系方的参与,只有这样行政规划才能更加民主性和科学性,才能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推荐第6篇:行政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主体立法

宪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二、行政行为立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行政救济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推荐第7篇:行政法学习心得

学习行政法学的收获

1302010250 法学院13级二班 朱均凡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经指出:人的自然权利应该受到自然法的限制,但自然法的实行、契约的实现不能仅靠人们自身的力量,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或共同力量来保证,这就是国家,巨兽“利维坦”。早在大一时期,我就通过与公法类学科有关的一些法学启蒙读物培养了对行政法学的浓厚兴趣。在本学期潜心研习行政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融会贯通之后,我更是受益匪浅。

首先,我通过学习行政法重新认识了依法行政、公共监督的必要性。因公权力具有利害双重性,对其采取限制与约束措施是不可或缺的。我国《依法行政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而目前的“巨额公路罚款问题”正是行政机关违背这些要求的典例。每年3000亿的公路罚款额,不仅使货运司机不堪重负,更令物流成本水涨船高。在我看来,政府部门本应是公路规则的制定者与监督者,现在却变成了参与利益分配的分成者。从我国1994年治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开始,18年来它们不仅没有绝迹,反而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向超载车辆出售通行月票的现象。这种纵容超载、“养鱼执法”的行为,形成了“罚款—超载—再罚款—再超载”的怪圈。那么,我们对于这种公路罚款乱局应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呢?在学习课本知识、查阅相关资料后,我认为我们首先要解决公路运输管理法规繁多、处罚部门冗余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对于超载货运车辆享有处罚权的有交警、城管、运管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确定不同的处罚标准。我了解到公安部门只能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而交通、路政部门居然最高可以处以3万元的罚款,相比之下两者相差了一百多倍。因此,不仅法律法规的适用要统一,还应当将公路罚款权交由公安部门统一行使,才能从体制层面上治根治本。其次,我们要思考社会监督机制的构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地方执法部门的罚款账本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防止因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冗余形成的“吃饭财政”肆无忌惮地侵吞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其次,通过学习行政法,我学会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反思制度的合理性,以此作为改进现有制度的突破口。“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现行政目的时对相对人的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比例。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高了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数额,这正是比例原则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该法出台以前,政府对农民的土地低买高卖,巨大的差价导致矛盾频发,而现在将征收补偿标准大幅提高,农民可以拿到比以前多得多的征地补偿。但是在我看来,提高农民土地收益的比例虽然不失为一种改革的好思路,但是如果能让农民也成为土地交易的主体,从而自由地流转自己的部分集体土地,这样是不是会更好呢?目前政府垄断土地,导致其靠卖地赚钱,推高地价与房价,形成看似欣欣向荣、实则日薄西山的“土地财政”。如果将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地位也授予农民,则不仅能在多个主体之间形成竞争,从而压制地价与房价,而且能通过向农民征收土地交易税的方式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吃紧问题。

然后,我就以城管、行政处罚、行政指导以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学习心得。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这便是当今备受诟病的“城管”的法定权力来源。

按照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说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

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重要意义。”简单说,就是为了解决“十几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破草帽”的问题。

“城管”一词在中国蕴含了太多的含义,我自己也是曾亲眼目睹很多起城管对小摊小贩的暴力执法。在情感上,不喜欢他们。但是,在这里,我不讨论城管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也不讨论以及城管面临的现状与出路。不管小摊小贩们是否需要靠此养家糊口,不管是否小摊小贩的行为是“便民”,城市本身肯定是需要秩序的,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该放的地方应放,该管的地方也要管。无法想象如果缺少城管管理,北京的大街小巷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脏乱差。造成城管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并非城管一家可以解决。课外的时候了解到日本的行政指导比较发达,根其原因是利用了日本人的国民性中的服从意识。但是中国人的国民性中蕴含了散慢性与老猾性,在新闻上看到的那些所谓的改革,如改变城管执法方式、在城管部门推进行政指导、变强制执法为刚柔相济等,在中国恐怕难以起到良好效果,最多不过是暂时缓解一下社会矛盾,改善一点城管形象罢了。唯有做出在我国建立起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彻底取消城乡二元制等根本制度性的变革才能够大大改善城市管理中矛盾现状。行政部门不应该遇事一罚了之,当今的政府是太懒,不愿变也不敢变。但也诚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隔靴搔痒的改变也是必须的,是值得提倡的。国家与社会终究会在权力的博弈与平衡中得到发展。

一年之前初涉法学专业的我,在阅读《社会契约论》时曾十分赞赏卢梭“将公民权利毫无保留地交给社会,增加社会的力量来保护公民利益”的观点。然而,在系统地学习了行政法学之后,我更相信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无阻碍的绝对权威将造成多数人的暴政。保障人权、治官制权、维护公平正义与民主政治,正是行政法学的意义之所在。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感悟与体会,在今后的学习生涯中我将更加勤思笃行,将所学知识化作贡献于祖国民主法治事业发展的力量。

2015年 5月20日

推荐第8篇:行政法考题A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

《行政法》期末试题A

(请将答案直接写在卷面上)

姓名:学号

:试题共

5页

加白

一、名词解释(每个名词3分,共24分) 1.行政法2.行政裁量3.信赖保护原则4行政相对人5.行政委托6.拘束力7.行政强制执行8.案卷排他制度

二、填空题(每个所填写的空格1分,共10分)

1.从违法的法律后果看,行政主体违反了羁束性规定就构成了(),违法了裁量性规定就构成了()。其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行政行为是 ()。

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次(次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3.政府将公共工程项目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民营企业完成,此行为属于 ()。

4.举行听证会,行政人员本人及与本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所执行的公务有利害关系时应当()。

5.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侵害自身权益,应该向()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要在()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复议机关要在() 日内作出决定。

7.行政立法就是指()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三、判断题(判断对策,并在括号内以“√”或“×”标示,每题2分,共20分) ()1.打学生对公立大学对其作出的退学处分,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只能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的设置,由中央政治局或国务院批准。

()4.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5.在行政赔偿方式中,返还财产若影响到公务,则应以支付赔偿金代替。 ()6.行政监察、信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都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救济。

()7.较大的城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等具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8.申请人是否能获得行政许可,最终还取决于其申请是否符合许可的标准,许

可的标准可能等于,也可能高于许可的条件。

()9.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

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0.企业法人可以对行政指导行为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举例说明行政内部行为如何影响外部公民权利

2.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的区别

3.哪些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

4.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根据案情回答和分析问题,总计26分)

(一)医院诉邮电局案(6分)

【案情】某省甲县中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被告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后者拒不作为,致使中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损失惨重。中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辩称,邮电局是公用企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该省相关条例规定,邮电局对开通120急救电话有确定权,即决定是否给特定的医疗机构开通120急救电话,由邮电局负责。

【问题】邮电局是否行政主体?为什么?

(二)取水诉讼案(8分)

【案情】某市纺织厂1999年7月经办理合法手续在市水利局领取了取水许可证,该取水许可证准许某市纺织厂直接从流经该市的一条河中取水,月取水量为110万吨。2000年5月17日,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作出《某市节约用水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全市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其取水量需由市节水办核准,并由市节水办按季度下达取水计划;第7条规定,取水单位在水源不足的季节执行取水计划时,应在额定计划内节约3%一8%的取水量。该规定生效后的头3个月,市节水办批准市纺织厂的月取水量仅为100万吨,并按此定额对某市纺织厂下

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要求市纺织厂在此计划内须节约5%,即月取水量不能超过95万吨。市纺织厂认为,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水资源管理办法》,水利局有权颁发取水许可证的行政主管机关。本厂已于1999年7月在市水利局合法取得了月计划为110万吨的取水许可证,市节水办作出的《某市节约用水规定》以及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侵犯了合法的取用水电的权益,直接影响了本厂的生产和职工生活。市纺织厂以节水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节水办作出的《某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

【问题】你认为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为什么?

(三)林场失火案(6分)

【案情】1997年3月5日,张某在其承包经营的林地放火烧除根茬、杂草时,不慎引起相邻的国有林场山林起火,过火面积15亩,烧毁90%的林木,直接经济损失500元。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4)项的规定,于1997年3月12日对张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200元;(2)限在1997年内更新造林30亩,管理5年,成活率和保存率必须达到85%;或缴纳造林费1000元,由林场代造;(3)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张某1997年3月24日收到该决定,于同年4月5日以该决定缺乏事实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林业局向法庭提供了有关证据,其中有关过火面积的勘查报告和国有林场的直接经济损失调查报告分别是1997年3月27日和3月29日作出的。

【问题】你认为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有何问题?依据是什么?

(四)采矿处罚案(6分)

【案情】徐某向某县矿产管理办公室申请采矿,办理了采矿批准手续。同时,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了私营企业,从事采矿活动。经县矿管办审查并发给《某省个体采矿许可证》,批准其在某山区开采石灰石。某日,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工作人员到该处检查,要求该私营企业缴纳管理费,并强行收缴了该私营企业的铁锤、撬棍等采矿工具,造成该私营企业被迫停产。徐某与县水土保持办公室交涉,县水土保持办公室提出,如果徐某不再在此矿点开采,可以免交管理费,如果要继续开采,就必须交纳管理费2000元。工作人员还口头决定,对徐某的企业开办3年来未办证采矿,处以罚款400元。为了不影响生产,徐某被迫答应交纳上述管理费及罚款,要求领回采矿工具。后来,徐某交纳了500元,由县水土办出具白条“今收到徐某人民币500元”交给徐某。由于徐某没有继续交钱,县水土办以徐某未交清上述款项为由,前往企业强行收缴风钻机一台。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实施的征收管理费、罚款及扣押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大家意见比较一致,都认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是违法的。但对于县水土保持办公室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形式是否违法,则存在不同意见。

【问题】该案中的行政处罚存在什么问题,并提出理由。

推荐第9篇:行政法要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作用:①监督和控制行政权;②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③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决定维持;

(2)决定限期履行;(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被申请人不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视为原行为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撤销。

简述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答:(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若该行为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4)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可委托有关区域的行政机关帮助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

试论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答: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要;(2)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推荐第10篇:行政法读书笔记

第一节 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

一.行政

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

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

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

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

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

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包含着为一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具有一定的步骤阶段、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内涵。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为了保障人权和防止独断专行,要求行政必须依法,必须受法律控制。由此,法定性也成为行政的特征。还包括其他法律形式: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习惯法、判例法甚至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等。在行政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6行政应注意沟通与配合:行政机关内部相互合作、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合作。 7行政应受到监督:首先,行政要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受其所制定法律的约束 其次,行政要在本系统内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上级对下级,专门监督机关、公务人员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公务人员受到本机关或行政首长的监督;

再次,行政要受到司法的监督。

最后是社会公众舆论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具体包括: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职权的分配与设定

行政职权的行使活动或者与行政权相关联的活动

对行政权的主体及活动的监督

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等

从行政法的内容构成上看,大致可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 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1) 与私法相区分

(2) 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1) 形式多元

(2) 内容广泛、易变

(3) 效力多元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 我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基于发展的视角

1传统是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3体系上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趋势是公法与私法各异并互动。

4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趋势是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

四.行政法的作用

1维护秩序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之作用

3为行动主体提供行动指南之作用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之作用

5推进和保障改革之作用

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概念: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形式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理解上应该把握:1行政关系不仅指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大多数是权力行政,但也有一些行政活动并非是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内部具体事务的处理等,即非权力行政。包括行政契约关系、行政指导关系以及权力形式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上关系也属于行政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既包括形成的关系也包括引发的关系

形成的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行政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行政检查关系和行政指导关系。

引发的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导致的行政救济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和补偿关系。

行政关系的几种主要形态

1组织关系,即权限分配和内部构成关系

2行为关系,即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而构成的行政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即因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而产生的纠错、弥补关系。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凡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予以弥补的制度,都是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系统基于上下级关系或自律性而实行自身监督,公民的申诉或者信访等多种途径及手段。

狭义:指依正式程序所发生的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专门程序或制度。

行政救济关系也可分为广义的行政救济关系和狭义的行政救济关系。所以,我们将行政救济关系分为正式行政救济关系(包括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赔偿关系)与非正式行政救济关系

从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救济关系又具有监督的性质,因而也可称为行政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法律关系控制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者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范促进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行政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因权力行使而派生出的监督和救济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只之间的权力性关系即支配或服从关系,也可表现为非权力关系,如服务关系、指导关系、契约关系等。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一种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

2与行政法的联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

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反映。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四)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三节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法的内容

二.行政法的形式

第四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二) 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体系

(一) 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

(二)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

第五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学的体系

三、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 行政法学的产生

(二) 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第11篇:行政法题库

行政法題庫

一、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雖得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但依審查

對象之不同,其明確性之審查密度亦有差異。詴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分析「審查對象」與「審查密度」之類型及差異。

二、行政罰法第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請分析第1 條本文所謂「行政法」,是否包括地方自治立法?第1 條但書所謂「其他法律」,是否包括地方自治立法?

三、詴說明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及其功能何在。

四、詴比較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私法人不同之處。

五、甲調查員於偵查活動時遭犯罪嫌疑人指控違反比例原則,並且未踐行行政程

序法規定之程序,其長官乙則告以行政程序法所定之程序及比例原則於此種情況下根本不適用。詴就乙之見解評論之。

六、就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訴願?詴申論之。

七、何謂法律授權的明確性原則?判斷一個法律授權是否違反此原則的標準何

在?請申論之。

八、何謂行政法的「不正當聯結禁止」(或稱「搭附禁止」Koppelungsverbot)?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無相關規定?

九、對於公法金錢給付的強制措施,最嚴厲者可採行拘提及管收。我國現行行政

執行法的規定如何,請申述之。

十、公務員可因考績不佳,而遭懲處,嚴重時可遭到免職之處分。司法院大法官

對此制度的合憲性係持何種見解?詴分析之。

十一、公務員對於長官的命令應予服從。但對於不合法的命令,公務員應如何處

理以及應否負擔法律責任?請就相關法律之規定分析之。

十二、行政罰與刑罰可否併罰?請說明之。

十三、行政規則依其功能可分成幾類?行政程序法對其產生程序,有何不同之規

定?

十四、何謂「警察強制」?我國行政執行法有何規定?此外,還有其他法律規定

此權限否?請申論之。

十五、甲市政府製作一公函,記載:「主旨:貴公司於本市OO路OO號建築物,

經查領得O字第OO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店舖、集合住宅,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為資訊休閒服務業,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整罰鍰,並於30日內改善,請查照。說明:

一、隨函檢附第OO號罰單三聯單,請於文到15日內向OO銀行繳納,逾期未繳納將依法強制執行。

二、處分相對人:乙,性別:男,民國OO年OO月OO日生,身分證統一碼:OO,住址:OO市OO路OO號。

三、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本府地址為OO。」並記載該市政府名稱、首長署名、蓋章及發文字號暨年月日。詴就行政程序法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評析前開處分書之記載有無瑕疵?如前開記載確有瑕疪,甲市政府於乙提起行政訴訟後,表示就前開瑕疵予以補正,其效力如何?

十六、什麼是「既成道路」?既成道路具備那些要件始能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既成道路基於何種法理構成損失補償之原因?地主可否直接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四00、四四0號)所提出之法理,請求政府補償其損失,我國法院實務看法如何?

十七、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就其所屬某些一級機關首長(或一

級單位主管),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請問該等規定指涉那些首長或主管?並附具理由,申論該等規定與地方自治精神可有扞格?

十八、法規之廢止或變更與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於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時,有何

區別?詴申論之。

十九、對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公開警告,受有損害之人民如何主張其法律救濟?

十、人民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有謂「政府不得以押逼債」。詴分析

國家之公法債權與人民之自由權利,兩者於保障發生衝突時如何解決?

一、有甲、乙、丙、丁四人參加公務員陞遷甄審,僅甲獲得陞遷,詴問乙、丙、

丁做為利害關係人得否提起復審?又此種情形誰得參加復審?

二、何謂重覆處分?何謂第二次裁決?詴分析兩者之異同及區別之實益。

三、日常生活中常見行政機關對人民實施行政檢查(或稱行政調查),詴分析

此種行為之概念、分類、要件程序及法律救濟。

四、國家賠償法第10 條第2 項規定有「賠償之協議」,又同法施行細則第41

條第3 項亦規定有「求償之協商」,此二種「協議」與「協商」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又如不成立者,各應如何行使後續之請求權?

五、軍校學生入營志願書,及家長出具保證書,表明學生在校期間如遭中途退

學或開除學籍,願賠償在校期間一切費用,詴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一) 保證書或志願書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 學生遭退學後,應如何行政救濟?

(三) 家長不願償還公費,國防部應如何求償?

憲法題庫

一、立法院享有調查權,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 號解釋(319 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所確認,詴分別說明下列:

(一)有關調查權之行使,憲法及增修條文賦予了何種機關?

(二)立法院享有調查權,為憲法明訂或基於何種理由而享有?

(三)「…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釋字585 號),詴說明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有那些?

二、何謂基本權利制度性保障?對立法者而言,有何意義?司法院大法官迄今有何解釋,指出制度性保障之案例,詴舉出四例以明之。

三、人民有服從國家法律之義務(守法義務),然而憲法學上有所謂的「抵抗權」,請問:

(一)此權利的概念為何?

(二)那些國家的憲法有此規定,詴舉一個國家的例子說明之。

(三)我國憲法有無承認此人權之餘地?

(四)「抵抗權」與所謂的「市民不服從」(和帄抵制權,Civil Disobedience)有何差異?

(五)我國政府及政府人員近年來,有無發表類似的主張?請詴評論之。

四、何謂「資訊隱私權」(information privacy)?戶籍法第八條要求人民請領國民身分證時,應捺指紋並錄存之規定,是否侵犯人民之資訊隱私權?

五、何謂「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我國當前政府體制是否為「半總統制」?

六、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憲法第20 條),人民同時享有宗教信仰之自由(第13 條)。今有一役男主張宗教自由而拒絕入伍,請問,以憲法學理應如何妥善處理此問題?我國現行法制有無因應之道?

七、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主要職掌各為何?又國家安全會議與總統及行政院之關係為何?

八、為保障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4 條第8 項對之有身體自由 的特別保障,詴論此保障之意義及其內涵。

九、大法官是否屬於憲法所謂的「法官」?請就憲法規定、法理及大法官釋憲實務見解分析之。

十、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有關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我國相關法律如何規定,詴述之。

十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於我國設置中央行政二級機關規定如何?其與未來修正行政院組織法有何關聯性,詴述之。

十二、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而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原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此一改變後,對我國憲政之運作有何影響?又對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考詴院院長、副院長、考詴委員與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其理由何在?

十三、何謂行政權?又行政權如何向人民負責?詴依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說明之。

十四、帄等原則要求合理的差別,請問:

(一)如何判斷合理的差別?其判斷程序為何?

(二)請問以下案例是否合乎帄等原則:

1、子女原則上從父姓的規定

2、妻須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3、請問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的規定,是否違反帄等原則,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四八五號解釋說明之。

十五、制憲與修憲有何不同?修憲是否應有界限?如果應有界限,何者為修憲之界限?

十六、法治國家要求「法律保留原則」,何謂法律保留原則,有何重要內涵?又何謂「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有何關係?如何判斷法律授權明不明確?司法院大法官就之有如何解釋?請闡釋之。

十七、何謂「憲法之優位性」?如何保障「憲法之優位性」?

十八、依我國憲法對人民之工作權有何保障規定?請詳論之。

十九、詴依憲法規定說明人民自由權利得加以限制之原因為何?又此一規定是否

合理?請說明之。

十、我國憲法對於社會安全之基本國策如何規定?詴說明之。

二十一、行政院得否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之執行,詴申論之。

二十二、詴簡要回答以下問題:

按照憲法(含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發布何種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何謂「直接民主」?其有那些形式?

二十三、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詴依據憲法(含憲法增修條文)、有關法律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說明現行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權之內容?

二十四、何謂正當法律程序?大法官於多號解釋中亦提及正當法律程序,詴舉例說明之。

二十五、何謂政教分離原則?在我國憲政秩序下是否亦應適用?中央或地方政府於上班時間以公費資助,且參與媽祖出巡、繖境等活動,是否違反此原則?

第12篇:行政法多选题

行政法多选题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ABCD)(组织,管理,救济,监督)

2.依主动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分:(AC)(行政处罚,行政征收)

3.每日按罚款3%加处规定属于:(BC)(行政强制执行,执行罚)

4.不得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AB)(教育局长吸烟,建筑企业资质变二级)

5.申请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提出的不合法要求:(ABC)(必须本人申请,不能邮寄邮件)

6.行政权限与行政职权关系表述正确的:(AC)(行政权限是职权的界限,无职权便无权限)

7.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包括:(CD)(事情简单,一般以警告或第额罚款为限)

8.可设定行政许可但不必设的条件:(ABCD)(公民自主,市场调节,组织自律,机关解决)

9.某市A区公民甲对B区公安局,复议机关:(CD)(B区人民政府,该市公安局)

10.赔偿诉讼,受害人李某死亡:(BD)(李某父亲,李某养子)

11.地方性法规不得设立:(AC)(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12.属行政行为的是:(ABD)

13.属行政确认行为的是:(AC)(颁发房产证,产品质量合格认证)

14.行政违法从形式上包括:(ABCD)

15.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AB)(易燃易爆物品,药品生产企业)

16.导致行政服务关系变更情形:(ABC)(晋升,降职,撤职)

17.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有:(ABD)(公安吊销个体执照,工商局拘留,税务机关没收)

18.受委托组织表述正确的有:(ABCD)

19.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AB)(违法征收财产,行政不当)

20.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规定性法律文件:(CD)(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21.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的:(ABDE)(被委托的组织,被委托个人,公务员,村民委员会)

22.行政责任表述错误的:(ABDE)(法律关系主体,只是公务员,行责即行侵,违法必担责)

23.可一并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BCD)(部委规定,县政府规定,乡政府规定)

24.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ABC)(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导游证)

25.属内部行政程序有:(AD)(行政首长签署)

26.有行政主体资格:(AD)(乡人民政府,对超市处罚的卫生防疫站)

27.行政机关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ABD)(行许修改,情况变化,公共利益)

28.行政强制执行特点正确的:(ACD)(前提不履行义务,不能执行和解,最基本类型)

29.属内部行政程序的有:(AD)

30.吴某申请公开高压线路图,正确的:(ABD)(出示身份证,出示用途,收成本费)

31.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要求:(AC)(内容合理,动因符合行政目的)

32.受委托组织表述正确的有:(ABCD)

33.需负行政赔偿责任的:(AB)(借口其超生将王某拘留,踢一脚受伤)

34.间接强制执行包括:(CD)(代执行,执行罚)

35.听证制度表述正确的有:(ABC)(通过听证使,通过听证使,一般公开进行)

36.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是:(ACE)(申请盖房,嫖娼处罚,民政局发补助费)

37.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有:(BC)(行为人主观故意,主体具有责任能力)

38.某省会对本地盗版软件,市政府规章可规定:(BC)(警告,罚款)

39.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有(CD)

40.行政听证程序论述,正确的:(BD)(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进行质证)

第13篇:行政法中央国家机关

二·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理论概述:(1)行政组织的分类和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组织:凡是在我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分类:(1)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机关 (2)行政内部机构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受委托的组织

2.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 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 同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3.区别:行政组织是一种机构,而行政主体是一种资格 (执法资格)。

4.执法资格的构成要件:(1)权:拥有行政权力(2) 名 :以自己的名义执法 上海黄浦江死猪打捞办 或打狗办(3)责:(核心)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形式:(1)被老百姓告到上级行政机关成为复议的被申请人(对以后学复议至关重要)(2)被老百姓告上法院成为诉讼的被告(对以后学习行政诉讼至关重要)(3)被老百姓当作赔偿义务机关来赔钱(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5.(1)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行政组织包含行政主体,行政组织中只有一部分行政组织有行政执法资格,能独立承担责任。(2)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执法,都有执法资格。记俩句话:行政机关不是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民法上被称为机关法人,做民事行为就是民事主题。例如给公安局到餐馆订盒饭 公安机关经过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做刑事侦查行为为司法机关,只有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才受行政法的调整。国务机关事务管理局无对外执法资格所以不是行政主体。公安局法制科无执法资格。

6.行政组织的分类:(1)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

7.中央行政机关分类: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直属特设机构 部委管理的国家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机构 办公机构

8.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部:公安部 财政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委:国家发改委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简称:名族发展为超生 行:中国人民银行 署:审计署 他们统统具体行政主体资格

9.直属机构:专项职能 由国务院直接领导(1)带总字的: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食品药品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版权局 )(2)不带总字 但属于直属机构 和尚树林来旅游 知识版权要统计 国家宗教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版权局 知识产权局 国家统计局(3)规章制定主体:有行政主体资格 带总字的和和尚树林来旅游知识版权要统计

10.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1.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 囯家海警局(国土资源部) 能源局(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头的局

办事机构:七个: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政策研究办公室,台办,防邪办), 港澳侨台邪,研究新法制。办事机构统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办公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11.议事协调机构:跨部门设立的会议性组织。经过法律法规授权在范围内具有主体资格:三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套地震局 ) 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配套气象局) 简称:救灾发学位

增加:新组建的议事协调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国家海洋委员会(无主体资格) 12·直属事业单位:经授权有主体资格:地震局 气象局 证监会 银监会 保监会 简称:俩局三会

12.掌握:(1)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

第14篇:行政法2

行政法复习资料 单选

1、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早形成于(法国)

2、行政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求是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

9、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针对的是(行政主体)

10、政府民政部门对无家可归者的安排属于(行政给付)

11、行政征收的一种(依职权行政行为)

12、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效是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是起(20日)

13、下列属于行政征收的是(某水资源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

14、行政法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应在法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种类和幅度,此要求符合(自由裁量适当原则)

15、对未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应当(不予以处罚)

16、下列行为中可以适用代执行的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17、行政主体对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人科以一不定期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其履行的行为是(执行罚)

18、某公安局对有违法行为的甲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甲逾期不履行,对此该公安局可以(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19、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20、行政主体发布天气预报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21、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相对人是(第三人)

2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该适用的判决是(撤销决定)

23、我国的行政赔偿方式主要是(金钱赔偿)

2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25、被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分民死亡的,有权要求赔偿的(其继续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26、下列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是(行政调解行为)

27、复议机关改变原具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诉讼的,被告为(复议机关)

28、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者一般是(被告)

2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的是(行政规章) 30、对于行政机关超越权实施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做出的判决是(撤销判决)

31、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是(自治区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

32、属于行政法的重要特征的是9

6、被称为行政法母国的是( C ) A、美国B、英国C、法国D、日本 9

7、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

律责任,下列体现这一原则的制

定是(行政赔偿)

3、街道办事处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4、企事业单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没有统

一、完整的法典)。

33、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国家是(法国)

34、强制行政法是“控权法”的国家是(英美)

35、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回避是体现(行政公正原则)

36、属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县人民政府)

37、选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38、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39、某县技术监督局委托该县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假种子的单位进行处罚,做出该处罚的名义必须是(县技术监督局)

40、行政决定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的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效力,这体现了行政决定效力中(公定力)。

41、行政法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决定,属于(无效行政决定)。

42、属于行政征收的是(某环保局向某企业收取污水超标排污费)

43、狩猎许可证赋予当事人的狩猎权可以抛弃

44、省政府向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劳模颁发奖金的行为是(行政奖励)

45、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6、属于行政处罚的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拘留)

47、行政处罚中适用听政程序的有(吊销营业执照)

48、某环保局责令违法排污的某造纸厂拨出专款限制治污的行为,是对该企业的(能力罚)

49、对(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50、某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非法殴打公民致残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工商局)。

5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实效是(2年)

52、公民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53、对省政府的派出机关某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有管辖权的是(某省政府)

54、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一并纳入复议审查范围的是(长沙县政府的规定)

55、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同我国公民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同等的。文件称为:( B )

A、行政法规B、行政规章C、自治条件D、单行条件

5、在我国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市公安局长)

6、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为(选任制)

7、行政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56、在司法审查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7、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合议庭)

58、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的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59、美国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产生的标志是其在1887年设立了(州际商业委员会)

60、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早出现在(法国)

61、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运用所作的解释) 6

2、是行政法规的制定的主体是(国务院) 6

3、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是(行政机关任意将行政职权委托给某学校行使)

64、属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乡人民政府) 6

5、选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6

6、属于国务院组成成员的是(直属局长)

67、行政决定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的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效力,这体现了行政决定效力中的(公定力)。

68、国务院向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劳模颁发奖金的行为(行政奖励)

69、属于行政征收的是(某水资源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70、某公民的违章建筑严惩影响防洪工作,且拒不拆除,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是某建筑队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公民承担的行为是(代履行)。

71、我国公务员的回避体现了(行政公正原则) 7

2、某县民政部门将某残疾人安排到县某工厂工作,该行为是(行政给付行为) 7

3、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74、属于行政处罚的是(公安机关报对违法行为人的拘留)。7

5、行政处罚中适用听政程序的有(责令停产停业)。

76、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7

7、某公安局对有违法行为的甲给予罚款3000远的处罚,甲逾期不履行,对此该公安局可以(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7

8、某环保局责令违法排污的某造纸厂拨出专款限期治污的行为,是对该企业的(能力罚)。7

9、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9

8、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D )

A、行政法的内容广泛B、行政法

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在下列何种情况下导致行为主体应对造成相对人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行政行为被废止)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80、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期限是3年)

81、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滥用职权的是(以权谋私)。8

2、对下列何项行政决定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 8

3、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被申请议的主体是(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 8

4、对某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该省政府复议,仍不服的,相对人还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但国务院裁决为(终局的裁决)

8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行政规章的适用是(参照) 8

6、下列属于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的是(某市卫生局责令某药厂停产停业的决定) 8

7、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的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8

8、当未成年人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赔偿请求人是(甲本人) 8

9、回避制度是何项原则的体现(B)

A、行政公开B、行政公正C、行政政治D、行政效率 90、行政主体不明确的行政决定属于(D)

A、应废止的行政决定B、可撤销的行政决定C、有效行政决定D、无效行政决定

91、下列属于行政法的渊源( A )

A、自治条件(应为自治条例)B、会议纪要C、学理解释D、长沙市政府发布的通知 9

2、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谁管辖(B) A、该派出机关B、该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C、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D、B或C 9

3、下列何项属于行政法所调整的关系( A )

A、行政关系B、行政法律体系C、经济关系D、财产关系 9

4、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价值在于控制行政权的是( B )

A、中国B、英美C、前苏联D、日本 9

5、某市公安局的干警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该赔偿义务机关是( B )

A、该干警B、该公安局C、该市财政局D、国家

规范易于变动C、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D、行政法没有统

一、完整的法典

99、国务院颁发专家特殊津贴的行为是(B)

A、行政补偿B、行政奖励C、行政给付D、行政确认

100、属于行政赔偿请求的时效为(C)

A、半年B、1年C、两年D、3年

10

1、下列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成员(D

A、秘书长B、审计长C、国务院总理D、直属局长

10

2、行政立法行为属于(A) A、抽象行政行为B、依申请的行政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0

3、在我国,下列何项是国家行政机关(A)

A、国务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全国人大常委会D、最高人民检察院

10

4、下列何项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B)

A、村民委员会B、街道办事处C、公安派出所D、工商行政管理所

10

5、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人遵守,这体现了(C)

A、确定力B、拘束力C、公定力D、执行力

10

6、行政许可证是一种( A ) A、应申请的行政行为B、依职权的行政行为C、非要式行政行为D、强制性行政行为

10

7、在我国,下列何项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A )

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机构C、法律法规授权组织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0

8、美国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产生的标志是其在1887年设立了( 1 )

①州际商业委员会②联邦商业委员会③国家参事院④行政法院

10

9、下列属于行政法重要特征的是(2)

①有一部统一的法典②没有统

一、完整的法典③行政法规范有较强的稳定性④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界限分明

110、下列行为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是(4)

①行政机关租借办公用房的行为②各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行为③行政机关购买办公车辆的行为④行政机关辞掉本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1

11、在一般情况下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当事人的(1) ①行政主体②公民③法人④其他社会组织

1

12、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有(4)

①中国共产党的党章②中共中央发布的政策性文件③国务院某部门的会议纪要④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运用所作的解释

1

13、行政决定的经成立,不论是合法,即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法律效力是指它的( 2 ) ①先定力②公定力③确定力④执行力

1

14、下列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 2 )

①税务机关对某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②公安机关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职权委托某学校行使③工商局吊销某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④某省政府制度行政规章

1

15、行政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求是政府对违法侵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下列体现这一原则的制度是( 3 )

①行政救济②行政监察③行政赔偿④行政诉讼

1

16、行政法主体对违法人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应在法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种类和幅度,此要求符合(3)

①一事不再罚原则②行政公开原则③自由裁量适当原则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

17、我国公务员的回避体现了(2)

①行政公开原则②行政公正原则③行政法治原则④比例原则 1

18、在我国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是(3)

①省法院的院长②省政府车队的司机③省公安厅长④省人大常委会的主任

1

19、行政机关行使职权(2) ①必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②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③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确信④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120、下列属于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 1 )

①行政公署②乡人民政府③居民委员会④审计署驻湘办事处 1

21、社会组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的行为,视为( 1 )

①该行政机关的行为②该社会组织的行为③该社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行为④该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共同的行为

1

22、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1)

①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③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④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和行为

1

23、行政法规有权设定(1) 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②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③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④有关税收、海关的基本制度

1

24、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3 )

①全国人大②全国人大常委会③国务院④省级人民政府

1

25、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1) ①都是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的形式②都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才能实施③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涉讼④都可以采罚款、没收、拘留等方式。

1

26、行政行为在下列何种情形下导致相对人损害,应对造成相对人损失予以适应的补偿(1) ①行政行为无效②行政行为被撤销③行政行为被废止④行政行为违法

1

27、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属于( 2 )

①人身罚②能力罚③财产罚④申诫罚

1

28、下列行政处罚中适用听政程序的有( 3 )

①500元的罚款②行政拘留③责

令停产停业④暂扣营业执照 1

29、某县民政部门将某残疾人安排到县某工厂工作,该行为是(1)

①行政给付行为②行政奖励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强制性行政行为

130、行政合同是一种( 2 ) ①单方行政行为②双方行政行为③行政司法行为④行政立法行为

1

31、下列行为中可以适用代执行的是( 4 )

①行政拘留②人身隔离③服兵役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1

3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一并纳入复议审查范围的是(4)

①行政法规②部门规章③长沙市政府的规章④长沙县政府的规章

1

33、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属于滥用职权的是(4) 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错误③不履行法定职责④以权谋私

1

3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为不服的,被申请复议的主体(3) ①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的主管机关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组织的上级机关

1

35、下列属于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的是( 3 )

①某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决策②某市卫生局责令某药厂停产停业的决定③某公安局开除其干警的决定④法律规定具有终效力的行政决定

1

36、下列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是( 1 )

①行政调解行为②行政终局裁决行为③发布戒严令的行为④设立军事禁区的行为

1

37、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的是( 4 ) ①行政决定的主体错误②行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③行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多选题

1、行政权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的特点是(

1、

2、

3、5

①自由裁量性②强制性③主动性和广泛性④民主性⑤优益性

2、下列属于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的是(

1、5)

①降级②降职③辞职④辞退⑤开除

3、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是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的有(

1、

2、5 )①是否享有行政权②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决定③是否是行政机关④管理的是内部事务还是外部事务⑤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何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2、、

4、5)

①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④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

行的

5、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的是(

3、4)

①认为省政府的规章侵犯自己了的合法权益②认为行政主体给予自己的开除处分过重③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颁发营业执照④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⑤行政机关依法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6、下列何项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范围(A、B、C、D

A、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 B、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C、数额较大的罚款案件D、行政拘留案件

7、公安局给所属干警纪律处分;财政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省政府给某科学家颁发自然科学奖50万元,这些形成的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8、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人民政府都有权制定行政规章

9、甲乙两人因开玩笑而致发生口角,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给予两个10天的拘留;某工商部门指出,要让生产假昌伪劣产品者被罚得倾家荡产,永得翻身;甲经某规划部门批准建一三层小楼,但其在施工中,擅自加至五层,某镇政府以其建章建房为由,要求其将所建之楼全部拆掉,以上做法违反比例原则

10、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的下列决定不服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羁束行政决定;单方行政决定;具体行政决定;依职权行政决定。

11、在政府的下列行为中,就其与相对方的关系而言,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是(行政调解、订立行政合同、行政裁决)

12、下条件中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是行政主体的有(是否享有行政权、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和决定、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3、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某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属(授益的行政行为、单方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14、行政处罚中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予以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土、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15、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是(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16、在政府的下列行为中,就其与相对方的关系而言,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是:(订立行政合同,行政裁决)

17、可以成为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是(全国烟草总公司,某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某高等学校,村民委员会)

18、属于国务院组成成员的是(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

19、属于依申请的行政决定的是:(颁发营执照;颁发排污许可证;发放扶恤金)。 20、下列何项行政行为决定属于

无效,(工商局对某企业做出行政处罚时,未向其表明身份;某公安派出所对某违法相对人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税务局做出行政处罚时,规定相对人不得对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某工商局工作人员在某相对人的贿赂下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某政府发布降低税率的决定)。

21、某食品卫生防疫站根据法律对某违法行为可以处“20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某食品店处以5千元的罚款,该决定属于(自由裁量行政决定,单方行政决定具体行政决定,依职权行政决定)。

名词解释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3、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4、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5、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6、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9、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0、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11、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

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的措施。

12、自由裁量的行政决定——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灵活性的行政决定。

13、职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取得,无需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

14、听证制度——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允许相对人对将作出的行政决定所涉及的问题提供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解,说明一项基本行政程序制度。

15、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16、行政法的空间效力——指行政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关于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及上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17、行政决定执行为——指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将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18、行政拘留——也称治安问题,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简答

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以下特征:(1)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行政主体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无 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2)内容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约定的可能;(3)权利处分的有限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其不能抛弃或转让去权力,除非国家以自己的意志改变或撤销了这种权力,否则,就成了行政主体的渎职。

2、简述代履行的条件 代履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所设定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并能达到同一目的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以自行或交由他人代为履行并收取代履行费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采取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相对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义务;(2)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他人可以履行的义务;(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4)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确属必要;(5)主体具有采取代履行的权力。

3、简述被授权和依委托行政职能的组织的区别

被授权的组织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存在如下区别:(1)取得权力的依据不同。被授权的组织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政权力的;(2)法律地位不同。被授权的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只能以“委托组织”的名义来行使职权;(3)法律后果不同。被授权的组织需要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则不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4)在司法审查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被授权的组织在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时,其应以被告的身份应诉,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在这类案件中则不能成为被告。

4、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联行政复议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1)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及时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书面复议原则;(2)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包括: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原则;便民原则。

5、简述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

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决定与其他行为或非行政决定的标准。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个: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

6、简述行政赔偿争议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地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简述行政指导的法律特征

行政指导与其他行政作用一样是行政主体所做的一种行为。它具有下列特征:(1)不具有法律效果。它并不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也没有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2)非强制性。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都不能强制执行或强制实施行政指导所确定的内容,其只能依赖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接受或自觉遵守。

8、简述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

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下:(1)违法主体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主体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2)主观状况,这是指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所持的故意或过反作用等心理状况;(3)违法行为,这是违法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规范并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9、简述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有:

1、宪法和条约;

2、制定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法律解释;

4、其他渊源:判例、法律原则、行政惯例、学说。

10、简述受委托组织的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11、简述行政复议中适用撤销决定的情形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适用依据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行政决定明显不当的;第六,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的。

12、简述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是运用行政的权利的行政决定,司法强制执行是运用行政权所作的司法行为。(2)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司法强制执行的 体是人民法院。(3)执行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法规范;

13、简述执行罚的条件 行政指导具有如下四种作用:(1)抑制作用。所谓的抑制作用是在某种意义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上具有抑制作用;(2)协助作用。所谓协助作用是指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予以协助的作用;(3)调整作用。所谓调整作用是指行政指导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利害冲突所起的平息作用。(4)引导作用。引导作用是指为实施和实现一定的政策或者计划,并依据该政策和计划引导相对人行动的作用。

14、简述执行罚的条件 执行罚的条件是:(1)相对人不履行已经生效行政决定所设定的义务;(2)协助作用。所谓协助作用是指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予以协助的作用;(3)调整作用。所谓调整作用是指行政指导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利害冲突所起的平息作用;(4)引导作用。引导作用是指为实施和实现一定的政策或者计划,并依据该政策和计划引导相对人行动的作用。

15、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答:(1)侵权行为的主体;(2)职务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事实的存在;(4)因果关系。

16、简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其理由是:

1、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2)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3)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制度。

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2)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对一切事实

全部负举证责任;(3)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对其所受到损害的事实,被告滥用职权的事实等只有举证责任。

论述

1、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是判断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合理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平等对待、比例原则和正常判断和没有偏私;(1)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包括三种情形,即同等情形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3)正常判断,即我们只能将大多数人的观点作为是否合理的标准;(4)没有偏私。这项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在实施行政决定时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处理之事没有成见,在做出决定之前未私自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过。

2、行政主体中的派出机关:职权行政主体的派出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承担该区域内各项行政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组织法第68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作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级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这些派出机关在法律上是职权行政主体,在事实上也发挥着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员有如下权利:(1)自由权、(2)平等权;(3)了解权;(4)参与权;(5)请求权。外部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遵守行政法规范,服从和协助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内部相对人具有与外部相对人类似的义务,并且变得又参加罢工、游行示威和应该廉洁奉公等外部行政相对人所不具有的特殊义务。

4、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决定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

5、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一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国家用法律来治理社会。因为只有法律才能以国家的名义来推行,才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2)民主原则。民主要求国家能够自我约束。因为只有在国家尊重民意,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基础,才会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存在;(3)人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和制度的存在也要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行政行为必须以人权原则为基础。

6、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以下二项原则:第一,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即行政机关所指定的行政法规范是法律创造的;第二,法律优越性原则,即法律对即法律

对行政具有支配性地位,行政作

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三,法律保留原则,即一切行政作用虽非必须全部从属法律,但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

案例

1、“扫黄打非”(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

答:(1)不合法,理由;(2)可以,但必须先复议后起诉

2、“植树率”(行政处罚程序)

答:(1)不合法,县政府无权议定行政处罚;(2)分政府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县政府的决定是违法的,另外在处罚程序上也是违法的,理论(答:当场收缴程序即简易程序的条件);(3)可以起诉,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起诉。

3、“张某赌博”(公务员处罚程序)

答:不能受理起诉。理由:(1)行政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2)治安处罚,因先复议后起诉。

4、“张某涉嫌经济问题”(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答:先回答行政程序有哪些基本程序和制度。再结合本案指明有哪些违法之处。如:违反了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原则,违反了现行程序中的调查制度,违反了有关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规定等。

第15篇:行政法试题

1.下列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B.行政争议只能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C.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D.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平等、非对称性的

3.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是

A.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B.行政法是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统一

C.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的每一角落D.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4.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法一般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自治条例

5.下列属于行政优益权的是

A.行政立法权B.行政命令权C.获得社会协助权

6.下列属于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的是

A.街道办事处B.专利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C.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

8.下列关于行政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合同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

B.行政合同是传统合同制度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因此它与民事合同是完全一样的

C.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D.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9.下列关于行政指导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指导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C.行政指导具有法律强制力B.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D.行政指导具有双方性 D.公安派出所 D.行政制裁权 D.法律解释

1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被申请人是

A.委托的行政机关B.受委托的组织

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D.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15.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违法归责原则D.危险责任原则

16.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

A.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B.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C.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D.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18.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相对人签收装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邮政快递而生效。此行政处

罚的生效规则是

A.即时生效B.受领生效C.公告生效

19.规章备案期限是

A.15日B.30日C.45日D.60日

20.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A.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张某因自家房屋装修纠纷,将装修工人王某打伤

B.在市工商局对李某非法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过程中,李某为逃避检查而自残 D.附条件生效

C.市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

D.市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将围观拍照的市民赵某打伤

2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

22.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是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之日起

A.10日内B.15日内C.20日内D.30日内

23.下列属于行政奖励的是

A.因期末考试优秀,父母奖励小明到国外旅行

B.因工作业绩优秀,公司奖励王某年终奖金l万元

C.因见义勇为,市政府授予刘某“好市民”荣誉称号

D.因照顾孤儿,赵某被某电视台评为2011年“感动中国”人物

24.行政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仅限于

A.特定的刑事争议B.行政争议C.特定的民事争议

25.工商机关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进入现场检查的行为属于

A.行政许可B.行政命令C.行政给付

26.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属于行政处罚中的

A.人身自由罚B.行为罚C.财产罚

27.下列属于行政确认的是

A.通令嘉奖B.授予专利证书C.颁发律师执照D.颁发医师执业证书

28.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于生理缺陷原因而致违法的,行政主体应当

A.减轻处罚B.从轻处罚C.不予处罚D.正常处罚

29.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根据、法律依据等事项。此项制度属于

A.行政信息公开制度B.行政听证制度C.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D.行政回避制度

30.拍卖已查封、扣押财产属于

A.直接行政强制执行B.间接行政强制执行C.直接行政强制措施D.间接行政强制措施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下列关于行政法中行政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B.行政活动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C.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D.现代行政只限于管理国家事务E.行政就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

32.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是

A.国家主权事项B.犯罪与刑罚C.民事基本制度D.仲裁制度E.财政基本制度

33.下列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是

A.没有署行政主体的名称,不盖印章的行政决定 D.声誉罚 D.行政监督检查 D.社会争议

B.公安机关吊销烟酒公司的营业执照C.税务机关对某高校卫生进行检查、处理

D.工商机关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

E.在王某持刀威胁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营业执照

34.下列属于行政立法行为的是

A.制定国际条约B.制定法律C.制定地方性法规

D.制定行政法规E.制定部门规章

35.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应当赔偿被处罚人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

经常性费用的开支,包括

A.水电费B.房屋租金C.职工基本工资D.预期的销售收入E.合同违约金。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5.某日,胡某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致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是张某所为,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1 0日,并责令赔偿胡某医疗费等损失。张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中市公安局认为殴打胡某的人是蔡某而非张某,遂将蔡某追加为复议第三人,并做出撤销区公安分局处罚决定、责令蔡某赔偿胡某医疗费等损失的复议决定。胡某对蔡某说,殴打他的人是张某,市公安局徇私舞弊为张某开脱,建议蔡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蔡某是否有权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说明理由。

(2)若蔡某在复议决定作出后因意外事件死亡,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说明理由。

1.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主体,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B.行政主体就是指行政机关

C.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奖惩,因此,企业也是行政主体

4.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是()

A.原定目标已完成的行政行为

C.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B.行政主体不明确 D.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这是行政行为的()

A.执行力B.公定力C.确定力

6.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某公民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B.某市政府与某公司签订办公设备安装合同

C.某卫生防疫部门对某酒店卫生状况提出警告

D.某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进行消防检查

7.下列属于特别授权立法的是()

A.国务院依法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立法

B.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制定某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 D.拘束力

C.财政部依组织法制定规章

D.某省人民政府依组织法制定政府规章

8.我国最高行政立法主体是()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检察院

9.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

A.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所属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

B.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事项的审批

C.对律师执业资格的审批

D.对某企业设立事项的审批

10.行政拘留的期限是()

A.1至7日B.1至15日C.7至15日D.1至30日

11.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是 ()

A.行政确认B.行政许可C.行政奖励D.行政给付

12.下列关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行政合同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B.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

C.行政合同纠纷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责任

D.行政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13.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需要遵循的原则是() ...

A.适应行政需要的原则

C.不超越行政权限原则

14.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而言()

A.不具有强制力

C.无法律意义 B.部分有强制力 D.是否具有强制力取决于具体情况 B.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D.合同内容合法原则 D.国务院

15.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

A.限制性行政指导B.授益性行政指导C.教育行政指导D.个别行政指导

16.《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属于行政程序法中的()

A.调查制度B.告知制度C.表明身份制度D.说明理由制度

17.下列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内容的是()

A.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B.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考虑基础上作出

C.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D.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18.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行政程序可以分为()

A.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B.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C.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D.行政立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

1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该种行为属于()

A.适用法律法规错误B.滥用职权C.超越职权D.违反法定程序

20.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发现有人在街头吵架便去制止。碰巧参与吵架的马某曾经与赵某发生过邻里纠

纷,见赵某来劝架,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

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与马某是民事纠纷

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21.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下列情形中应该给予国家赔偿的是()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

B.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

C.因对道路、桥梁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害

D.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其单位采购物品造成的损害

22.王某是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

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因王某死亡而消失

B.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只能转移给他的近亲属

C.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只能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D.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23.刘某开办个体百货店,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从未申报纳税。刘某经营4个月后被

群众举报。当地工商局查实后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300元的处理。当地国税局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对其罚款1800元。刘某认为,国税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遂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国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对此案,上一级国税局应当作出的复议决定是()

A.驳回复议请求B.撤销处罚C.确认处罚违法 D.变更处罚

24.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

A.委托的行政机关

C.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组织的主管机关 B.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委托组织

25.除特殊情况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法定审查期限是()

A.30日B.45日C.60日 D.90日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造成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A.10倍B.20倍C.30倍 D.40倍

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交通阻碍出示其证件,交警安排其优先通行。这体现了()

A.行政先行处置权B.行政优先权C.行政制裁权

28.下列行为中,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D.行政受益权

A.行政拘留B.吊销营业执照C.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D.劳动教养

29.在行政诉讼中,不能适用裁定的情形是() ..

A.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C.不予受理 B.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D.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3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的部门规章不一致的,正确的处理程序是()

A.适用部委规章B.适用地方政府规章

C.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或裁决D.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权具有的特点包括()

A.优益性B.主动性C.广泛性D.强制性E.单方性

32.下列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A.特别重大违法情形

C.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E.行政主体明显超越职权

34.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有()

A.表明身份制度B.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

C.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D.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E.时效制度

35.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

A.公共服务性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D.效力先定性E.单方意志性 B.明显违法情形 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5.2010年2月5日,A市B县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位于海滩路的甲药店出售国家禁止

销售的某种药品。该药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总经理是刘某。2010年2月10日,B县工商局和卫生局经调查取证后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对甲药店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刘某代表药店向县工商局申请听证,但工商局以卫生局不同意为由,没有举行听证会。

问:(1)如提出行政复议,本案的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是谁?

(2)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3)本案中听证会是否必须举行,为什么?

第16篇:08行政法

试卷代号:118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2.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分别是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2007年7月

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5.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

6.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7.行政相对方申请行政许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8.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9.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二、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的。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特点说法正确的是(C)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B)。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D.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法

3.区公所的设立,要经(C)批准。

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大常委会C.省级人民政府D.省级人大常委会

4.公务员职务关系因(D)而消灭。

A.撤职B.免职C.升职D.辞退

5.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其无证人山,对其罚款10元,工作人员的罚款应该由(A)的名

义作出。

A.县林业局B.县政府C.护林防火检查站D.工作人员个人

6.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这体现了行政行为

具有(C)。

A.确定力B.拘束力 C.公定力D.执行力

7.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C)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200元B.100元 C.50元D.20元

8.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内容的是(B)。

A.依据法定B.对象法定C.职权法定D.程序法定

9,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下包括(D)。

A.相应的法律依据B.行政主体C.相应的法律事实D.行政程序

10.以下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是(A)。

A.行政法律行为B.主体C.客体D.内容

三、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二个是正确的,多选、少选、选错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6分)

1.行政立法的效率原则一般是通过(AB)加以实现的。

A.时效制度B.代理制度C.听证制度D.咨询制度

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有(AD)。

A.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B.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C.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D.天气预报

3,在我国,国务院是(ABC)。

A.最高国家行政机关B。中央人民政府

C.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D.最高国家机关

4.下列中的(BD)是行政立法主体。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C.上海市人大常委会D.北京市人民政府

5.以下主体,属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是(ABC)。

A.法定的行政机关B.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C.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D.被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6.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CD)。

A.行政主体B.社会舆论C.行政相对方D.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7.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共同点有(BCD)。

A.监督的主体相同B.监督的对象相同

C.监督的内容相同D。监督的目的相同

8.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BCD)

A.行政拘留B.吊销营业执照C.罚款D.没收非法所得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

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与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1.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2.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1)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3)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3.简述公务员职务关系消灭的情形。(1)死亡;(2)丧失国籍;(3)辞退;(4)开除公职;(5)被判刑罚;(6)离

休和退休。

五、论述题(10分)

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

六、案例分析(15分)

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

理。王某和钱某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某区工商分局于S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

(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

(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

作出。

(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试卷代号:118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7-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2008年1月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2.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3.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1.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以分为

4.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单方行为

6、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7.以行政强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财产和行为的强制。5.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

8.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

9.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二、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的。每题2分,共20分)

1.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D)。

A.行政法律规范B.行政关系C.行政行为D.行政法律事实

2.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A)。

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行政比例原则D.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3.下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D)。

A.重庆北暗公安分局B.上海市人民政府C.某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D。某市某区某镇工商所

4.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是(D)。

A.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B.国务院C.教育部D.杭州市人民政府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公务员仅仅限于行政机关里的工作人员B.公务员对上级领导必须绝对服从

C.法官是公务员D.教师是公务员

6.行政诉讼制度是由(D)来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

A.国家行政机关B.国家权力机关C.国家检察机关D.国家司法机关

7.部门规章有权设定警告和(D)。

A.吊销执照B.拘留C.一定数额的罚款D.没收财物

8.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包括(A)。

A.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B.违法事实确凿

C.处罚法定依据明确具体D.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9.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式不包括(C)。

A.遣送出境B.强制传唤C.行政拘留D.强制履行

10.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由(A)设定。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

三、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二个是正确的,多选、少选、选错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6分)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ABCD)。

A.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2.下列属于行政法特点的是(BCD)。

A.行政法具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D.行政法规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

3.行政优先权包括(ABC)。

A.先行处置权B.推定有效权C.获得社会协助权 D.行政征用权

4.下列哪些是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ABCD)。

A.适应需要原则B.精简原则C高效率原则 D.依法设置原则

5.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体现在(BCD)

A.形式不同B.性质不同C.产生的依据不同D.行为的后果不同

6.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包括(ABCD)。

A.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B.了解情况的权利C.申请行政法上救济的权利D.提出申请的权利

7.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ACD)。

A.主体合法B.客体合法C.内容合法D.程序合法

8.下列属于行为罚的是(ABC)。

A.责令停产停业B.暂扣许可证C.吊销营业执照D.没收财物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2.简述行政立法的主体类型。(1)具有国家强制性;(2)具有较强执行色彩;(3)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3.简述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原则不同。

五、论述题(10分)

试述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1.行政指导是单方行为,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2.行政指导是事实行为,行政合同是法律行为;3.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行政合同具有法律强制力。

六、案例分析(15分)

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其无证人山,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工.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B)。

A.县政府B.县林业局C.护林防火站D.李某

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D)。

A.县政府B.县林业局C.护林防火站D.李某

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D)。

A.县政府B.县林业局C.护林防火站D.李某

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

答: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第17篇:行政法多选

下列有关行政指导的说法正确的是C.事实行为 D.外部行为

下列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律特征表述正确的是 A单方行为B外部行为 D适用法律优先原则

下列各项中,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是(B.行政裁决行为C.行政立法行为)。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经济制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方式C.媒体以及公民的监督是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有(A.责令限期治理 C.责令赔偿损失D.责令退还土地 )。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合同的是B.国家订货合同D.公用征收合同

下列四个选项中,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A法律B.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D.规章)。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C.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B.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B.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C.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审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授予认可的其他财会机构B.审计的客体是经济中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C.审计的手段是依法进行审核、稽查D.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行政不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D.行政不当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B.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C.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D.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带着浓厚的行政工作的特点B.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行政监督不属于行政行为D.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B.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C.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D.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般来说,行政赔偿经费均由国家拨款支出B.地方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赔偿费则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C.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D.国家赔偿费用是指国家机关赔偿受害人损失所需的费用)。

关于行政救济,正确的说法是(A.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B.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D.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A.合法性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合理性原则 D.应急性原则)。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A行政关系D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A行政关系C.外部行政关系 D.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主要通过下列制度来实现(B.请报公开制度C.听证制度D.咨询制度)。

执行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为(B.实施条例C.实施细则D.实施办法)。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D.内容变更。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A.国家行政机关D.行政受托人)。

行政行为的内容为(A.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C.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D.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A.主体合法B.内容合法C.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撤销的后果是A.自撤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C.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不同过错归属而有不同的责任结果。

行政委托的对象包括 A.行政机关B.行政机构C.企事业单位D.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特征是(B.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C.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在行政处罚中,人身罚的种类有(B.行政拘留C.劳动教养)。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权利有(A.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B.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C.单方面解除合同权D.制裁权)。

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A原告B.被告D.第三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A人民法院B.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哪项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可停止执行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有(A判决全部撤销B判决部分撤销D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几种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BCD)。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的情形有(A.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B.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D.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C.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行政复议的机构有(C.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D.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的几个阶段分为(ABCD )。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B.申请人C.第三人D.被申请人)。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A.过错责任原则B.危险责任原则D.违法责任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C.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D.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B.自然人C.法人D.其他组织)。

在行政赔偿中,对人身权的损害包括(A.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B.侵犯公民自由)。 在行政赔偿中,国家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B.消除影响C.恢复名誉D.赔礼道歉)。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有(A.国家行为B.行政立法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赔偿义务机关B.原告只能是拥有赔偿请求权者)。

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B.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ABCD)。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B.行政机关救济D.司法机关救济)。

我国现行立法中设立行政拘留这种人身罚的数量并不多,大多数是针对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

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适应需要原则 B精简原则 C高效率原则 D依法设置的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B.强制传唤C.强制戒毒D.强制扣留)等。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这种复议属于A、一轮复议 E、非终局复议

对于人民法院就下列哪种事项作出的行政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A、起诉不予受B、驳回起诉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有(A.变价出售B.强制退还C.强行拆除建筑物D.扣押)。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A被告所在地B.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何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可以通过裁定移转管辖C、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自行审理原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D、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E、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作出(C.维持原判D.依法改判)类型的判决。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B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D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B.公安派出所D.公安局法制科。

垂直领导就是由于业务关系极为密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采取直接组织与指挥,权力高度集中如A.民航 B.铁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B.必须是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

行政侵权行为具有以下几个要素(A.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B.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C.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审计监督的种类,按照审计的目的可以划分为 B.财政、财务审计C.财政法纪审计D.经济效益审计

日本现行行政诉讼分为A、抗告诉讼B、当事人诉讼C、民众诉讼D、机关诉讼 张某系一国营农场职工,因生第二个小孩,该农场场长依照《×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该农场对职工管理的规定,以农场名义作出收回张某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保健费350元、罚款5000元,开除工作、清除出农场的处理决定。对该农场对张某罚款5000元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农场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 B.对该农场对张某罚款5000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C.对该农场对张某罚款5000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某省会市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厅的管理,准备制定《××市营业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中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 A.责令停业B.暂扣营业执照C.一定数额的罚款D.警告 )。

第18篇:行政法口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

行政法部分

一、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口诀(1):收主权才自治

表面意思:只有收回主权才会真正的自治

对应法条

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主权:国家主权的事项

才:即裁,仲裁制度

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口诀(2):他经速审证明几罪

表面意思:他经过很快的审判被证明犯了好几个罪

他:其他必须制定法律的事项

经: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速:即诉,诉讼制度

审:即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证:即政,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事项

明:通民,民事基本制度

几:即机,各级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罪:犯罪和刑罚事项

二、无论如何不得授权制定的事项

口诀:正审死罪对应法条正:即政,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事项审:即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死:即司,司法制度

罪:犯罪和刑罚

三、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的情形

口诀:据书辩事理

对应法条

据:未依法告知处罚依据

书:即述,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

辩:拒绝听取当事人申辩

事:未依告知处罚事实

理:未依法告知处罚理由

四、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采取的措施

口诀:划牌三法

表面意思:划分纸牌的三种方法

对应法条

划: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牌:即拍,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

三:按每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机关的行为

口诀:容海安睡会

对应法条容:即融,金融 海:海关 安:国家安全机关 睡:即税,国税 会:即汇,外汇

六、赔偿后应当追偿的情形口诀:务必写重大事宜

对应法条

务:即污,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必:即逼,刑讯逼供或活又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暴力致伤致死

写:即械,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

重大事:即重大失,有重大过失的行为

宜:即意,有故意的行为

七、行政机关因人身损害而赔偿的情形

口诀:气流致他尽打哆嗦

对应法条

气:即器,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

流:即留,违法拘留

致:即制,违法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他:其他违法行为

尽:即禁,非法拘禁

打: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致伤致死

哆:即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嗦:即唆,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致伤致死

八、行政机关因财产损害而赔偿的情形口诀:指派他征伐对应法条

指:即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派:违反规定摊派费用的

他:其他违法行为

征:违反规定征收财物的

伐:即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附(1):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表现:全(权)程管其(期)对象

附(2):违反征收摊派费用的表现:全(权)程正(征)视(事)数据

九、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口诀:究他自个行为

对应法条

究:刑诉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因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

个: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行:即刑,刑法规定不负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为:即伪,因公民自己虚伪供述或伪造证据被羁押或判刑的

十、判断是否个人行为的因素

口诀:刚值时令

表面意思:刚赶上时令

刚:即岗,岗位 值:即职,职责 时:时间 令:命令

行政诉讼法部分

一、受理范围

口诀:英法制护发雾抚恤他

表面意思:拿英法联合生产的护发雾剂抚恤他

对应法条

英:即营,认为侵犯自己经营自主权的

法:即罚,对处罚行为不服的

制:对人身或财产的强制措施不服的

护: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义务

发:对应法给自己的证照未发货不予答复的

雾:即务,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抚恤:认为行政机关没法给抚恤金的

他: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

附行政处罚类型:小(销)刘(留)收款亭(停)

二、不受理范围

口诀(1):终归国内

表面意思:终于回到了国内

对应法条

终: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

归:行政法规、规章或机关制定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国: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内:机关内部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口诀(2):应只调回全才

表面意思:应该只把全才类人物调整回来

对应法条

英,即影,对权利义务没有影响的

只,即指,行政指导行为

调,调解行为

回,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全,即权,公安等依刑诉法授权的行为

才,即裁,法定仲裁行为

三、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口诀(1):大海不省砖

表面意思:向大海填砖会填很多砖

对应法条

大: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海:海关处理的案件

不:即部,针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省:针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为提起的诉讼

砖:即专,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口诀(2):他先攻外(语)

表面意思:准备考试他先复习外语

他: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先:即县,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攻:即共,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体诉讼案件外: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四、其他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情形

口诀:更夫领进小孩

对应法条

更: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夫:即复,与被诉复议决定由法律利害关系或为复议程序的第三人

领:通邻,被诉行为涉及相邻权的

进:通竞,倍速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

小:即销,与撤销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孩:即害,要求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五、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口诀:力避剪指甲

对应法条

力:即利,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避:涉及回避事项的

剪:通结,涉及诉讼终结事项的

指:即止,涉及诉讼中止事项的

甲:即加,涉及追加当事人的

六、判决撤销的案件情形口诀:滥惩罚超不足表面意思:胡乱惩罚总是有不足之处

对应法条

滥:滥用职权

惩:即程,程序违法

罚:即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超:超越职权

不足:主要证据不足

七、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口诀:不便理他

对应法条

不:起诉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便:即变,行为合法,但法律、政策变化应变更或废止的

理: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

他:其他无法或不适合表态的情形

八、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做证人的情形

口诀:押他验身,现场笔录

表面意思:把他押下去验身,并做现场笔录

对应法条

押:对扣押财产的品种和数量有异议的

他:其他需要的情形

验:对检验物品的报关和取样有异议的

身:对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有异议的现场笔录: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有异议的

九、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形口诀:他被放院重复扯两袋复议契书

表面意思:他被放在院子里重复的扯两袋子有关复议的合同书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被:被告不适格拒绝变更的

放:通范,不属于行政审批权限范围的

院:即原,原告不适格

重复:重复起诉的

扯:撤回诉讼后,无正当理由再起诉的

两袋:即须由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为诉讼,而未为之

复议:复议是诉讼前置程序未经复议的

契:即期,起诉超过期限无正当理由的

书:即束,标的受生效判决效力约束的

十、中止诉讼情形

口诀:他能抗枉(亡)法审视(释)

于民诉同,惟多释,涉及的法律需要请有关机关解释或确认的

十一、再审案件必须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

口诀:请他避开漏船对应法条请: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裁判的他: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的情形

避: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开:应开庭而未开庭的

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船:即传,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十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口诀:他原当继承其海外姨

表面意思:他本来应该继承他的海外的阿姨

对应法条

他: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原: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证据引证、且对方不认可的复印件、复印品当:以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

继:即技,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材料

承:即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其:即期,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

海:即害,以偷拍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外:在国外或港澳台形成的未办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

姨:即意,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第19篇:行政法案例

案例一

某市规划局为A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A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其后A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A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A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A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A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A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A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A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A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只需要部分拆除即可。法院判决拆除A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代替。

思考问题:请评价法院的判决中变更市规划局处罚行为的部分。

参考意见:法院判决是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本案中A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确是存在的,应当对其违法建设物进行处理,但是根据法院的现场勘查,违法建设的A商厦的4—5层只是部分遮住了武陵阁,只需要将遮挡部分拆除即可。而规划局要求其全部拆除,其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明显不成比例,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因此法院将原行政处罚变更为部分拆除,其余部分用罚款替代是合乎比例原则要求的。

案例二

从1994年1月至1996年10月,该局收取劳务管理费、劳务服务费、县内临时工管理服务费、临时工培训费和劳务市场收入等共计578698.40元。 1996年11月29日,被告地税局向就业局发出限期申报纳税通知书,12月2日和7日又两次发出限期交纳税款31394.71元的通知,就业局均未按期履行。12月13日,地税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以某地税字第1号税务处理决定,对就业局作出处以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1394.71元的3倍罚款计94184.13元,限于12月18日前入库。就业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问题: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存在什么问题?

参考意见:地税局在作出行政处罚违背了正当程序的原则。首先,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跳规定,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合体期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根据第42条的规定,在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时候还应当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的地税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仅仅告知了具体处罚的内容,并没有处罚的理由、权利告知等相关内容。其次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收集有关证据,依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作调查笔录。地税局在没有经过相应的调查取证措施便径行作出行政处罚,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所以地税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违背正当程序原则,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三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8年1月1日生效。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问题: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中,如何确定“通告”这类行为的归类?

参考意见: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所实施的处理行为。对象特定有几种情形:第一,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特定群体的处理;第三。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本案满足特定对象的第二种情形。

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如何认识“通告”这类行为的归类,也即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今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论。本案内,市政府的行为虽是“通告”的形式,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表象,但却直接影响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故他们属于处于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以,本案中的“通告”应归类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四

1995年,甲受雇驾驶五菱小货车至乙县某乡,在等待顾客返还时,乡公安派出所认为甲的行迹可疑,将该车扣押。十几天后,甲根据公安派出所的通知,领回被扣车辆。但因车辆被扣押期间,乡派出所使用该车辆,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碰撞受损坏。乡派出所对损坏的车辆进行小修后,才通知予以返还。甲向乙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后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赔偿决定。甲遂以被告违法扣押并使用车辆,致使在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碰撞而损坏严重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思考问题:乡派出所所做的是何种强制?该派出所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参考意见:乡派出所扣押车辆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派出所在扣押车辆后使用该车辆并造成其损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依据案情,其他程序没有发现违法之处。

案例五

某年,甲申请审批在某饭店屋面上设置“雪津啤酒”的商业广告牌。数月后,乙市建委同意甲设立该广告。随后乙市城建监察大队向甲发出收费通知,征收原告广告占用费七万余元,并限定原告于特定日期前一次性缴纳,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乙市城建监察大队是事业单位。该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规定,城建监察大队被告除对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沙石土等五大项行使行政处罚权外,不能行使其他行政职权。同时,乙市建委此前发文明确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收费权收归建委统一审批和收取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

思考问题:乙市城建监察大队征收甲广告占用费7万余元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意见:乙市城建监察大队征收甲广告占用费7万余元的行为不合法。根据案情,从乙市城建监察大队本身拥有的行政职权来看,其仅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从行政征收权来看,有行政征收权的建委不能将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所以,乙市城建监察大队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征收行为,也不能以被委托者的身份作出行政征收行为,它在案件中所做的征收甲广告占用费7万余元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六

某市居民张某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范,连续超生两个孩子。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张某剩余的第二个孩子不符合规定为由责令其缴纳6万元。张某认为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钱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举行听证,并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问题:本案中,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做的责令张某缴纳6万元的行政行为是不是行政处罚?是否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参考意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的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部门所做的责令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范的公民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为是行政征收。因此,本案中,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做的责令张某缴纳6万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征收,不是行政处罚,当然也就不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案例七

某村村民甲在1984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承包了该村5.4亩土地,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6年,甲外出打工,该5.4亩土地由村民乙耕种。1999年该村土地调整时,将该5.4亩土地登记在乙的名下,并给乙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乙一直耕种至今。2004年,甲回村,要求乙返还该5.4亩土地。遭乙拒绝。2006年2月,某镇政府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书,将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给乙所有。甲不服,于2006年12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政府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为由,要求撤销镇政府的确权决定。 思考问题:镇政府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书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确认?镇政府是否有权实施该行为? 参考意见:镇政府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书的行为不属于行政确认,而是带有确认性质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与行政确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行政确认是行政裁决的前提。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确认不已发生争议为前提,其一般在争议发生前进行;而行政裁决则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当事人的申请,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在本案中,镇政府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书的行为是对村民甲与村民乙的承包经营土地权属争议进行的裁决。因此该行为是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的主题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行政机关享有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权并不意味着享有行政裁决权。行政裁决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依据。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1跳和【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跳的规定,镇政府对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权属争议不享有行政裁决权。因此,镇政府无权事实该确权决定。

案例八 甲系某摩托车配件商店业主,因涉嫌造假被技术监督局查处。某日上午,该局告知甲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但因甲未到场而甲母在场,故有甲母代为领取处罚告知书,并于不久后做出行政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被告在进行行政处罚前未依法告 知处罚的内容和依据,被告的告知程序不合法,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技术监督局认为,自己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进行了告知程序,故程序合法;因为告知程序当天,甲母在场,实际代表甲听取告知,事后甲又写了认识材料和申请减免报告,说明甲明确知道技术监督局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同时技术监督局也听取了甲的申辩意见,并减轻了对甲的处罚,因此技术监督局进行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该决定。

思考问题:本案中,甲母在未得到行政相对人甲的明确授权时能否代替甲接受技术监督局关 于处罚理由的告知?如何认定本案中说明理由的告知程序效力?

参考意见: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该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技术监督局在对甲进行行政处罚前,虽然进行了告知程序,但是未通知行政相对人亲自到场听取告知。甲母虽然到场听取了告知内容,但她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同时技术监督局亦无证据证明甲授权其母去处理行政处罚相关事宜,因此,该局依此认为甲母的行为属于代理张某的行为,证据不足,不能采信。只有对当事人说明处罚事实、理由及证据方符合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规定。本案属于说明理由对象错误,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属于程序违法,该行政处罚不生效。

案例九

2009年6月2日,某交通支队五大队接到报案:高碑店北路115路车站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交警于凌晨四时十七分赶到现场,只有出租司机和两名乘客,3人均受伤。奔驰商务车未悬挂车牌,且司机不在场。某交通支队对这起事故进行认定做出了处罚:奔驰商务车主李某为主要责任,因超速、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后,共被处以五日行政拘留;罚款2000元;并被记20分扣留驾驶证。接到这一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后,李某表示不服,拟向A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李某向某交通支队递交了【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申请书】,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某交通支队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其他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仍依法执行。

思考问题:本案中交管部门接受李某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作出决定是否合法?这一做法是否违背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参考意见:交管部门几首李某的“残换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作出决定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被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是对于行政拘留处罚,被处罚人如果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则有权同时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所以交管部门接受李某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是合法的,没有违背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规定。

第20篇:行政法案例

引子:李某购买中巴车从事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该县国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并决定罚款1000元。后因李某逾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国税局将李某的中巴车扣押,李某不服。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法学方法论

(一):主体+行为+责任

上述引子中涉及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方,而常常是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叙述开始。本案涉及主体:①行政主体→县国税局;②相对人→李某。涉及行为:①李某→买车从事经营行为及未交税的违法行为;②县国税局的三个行为→一征收,二罚款,三强制措施。涉及行政责任:复议、诉讼。

关于主体,学好法律首先须具备强烈的主体意识、思维。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第一个环节是规范适格的主体,【如,赵宝章案,元氏县案】,全部的法律主体,包括: 1.宪法的主体:序言最后一句:“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还原其本体。 2.民法的主体: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 3.刑法的主体:公、检、法;犯罪嫌疑人,证人,鉴定人等。 4.行政法:行政主体=机关(兵团)、授权、委托与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军队、武警、民兵、——单位【企事业、新闻媒体、各级各类学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村委会、居委会——自然人。 5.国际(公)法:国家、地区(台,内战遗留;港澳,历史遗留)、国际组织。

关于行为,刑法上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民法上的侵权或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行政法案例中有利行政(许可)与不利行政(处罚)多始于相对人的申请行为或违法行为。辨析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类型是学习行政法的重点、难点。其一,正确区分行政机关的通知、通告、会议纪要等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其二,正确区分、识别具体行政行为大概念下种类的再次划分,属于以下何种?: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如,宝辰饭店桑拿部案】

关于责任,主要是上述主体的行为引起的消极的法律评价:恢复原状、惩戒和制裁。【刑】刑罚(5主+3附加)。【民134】违约金、赔偿金、恢复原状等。【行】①相对人的:行政处罚(10种)与处理;②行政主体的:撤销、确认违法、责令作为、责令赔偿→在监督、复议、诉讼中实现;③公务员:行政处分(6种)、行政问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综上,行政法思维:行政程序(前)→诉讼程序(后)。前者含:主体+处罚与处理→复议(责任一);后者→诉讼(责任二)→赔偿(责任三)

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某县国税局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该县通四海商贸公

司【小】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作出了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结】。以下关于县国税局的吊销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

A.县国税局的吊销通四海商贸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B.根据合法行政原则中的职权法定内容,县国税局的这一吊销行为是违法的

C.县国税局的吊销通四海商贸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因而是合法的,应予肯定

D.为了让行政机关更好地管理社会事务,应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行政职权

备选:E.县国税局的吊销通四海商贸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

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临时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盘予以扣押,并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决定。次日A市东区工商局吊销了包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 问题:

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为什么?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

3、包某若对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起诉?为什么?

(1)罚款2万元的决定和吊销包某营业执照的处罚应进行听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对市文化局和公安局罚款2万元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省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对东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对东区公安分局委托洼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3)包某对行政拘留不服不能直接起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拘留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一 重庆云阳120案案情简介: ? 2004年2月1日凌晨5:00,家住重庆市云阳县农业局宿舍的余静琼的丈夫沈腾洲突发心机梗塞,看到丈夫生病了,余静琼虽然很担心却没有特别慌张,因为云阳县最大的综合医院云阳县人民医院就在自家的隔壁。她立即拨打了120请求急救。但估计过了10多分钟,没有见到120的影子。于是,余静琼再一次拨打了120,然而又是一个十几分钟过去了,救护车还是没有来。心急如焚的余静琼第三次拨打了120,然而救护车仍然没有迅速赶到。就在余静琼决定找邻居送丈夫去医院的时候,120终于来了。随车医生马上对余静琼的丈夫实施了救治,并迅速将病人抬上车送到隔壁的人民医院。几分钟后,云阳县人民医院的大夫诊断,沈腾洲因心肌梗塞已经死亡。

后经查明:拥有16万人口的云阳县目前安装了近13万户的座机电话,它们分别属于中国电信公司和中国网通公司,由于竞争激烈,连医院的120特服号码也成为了电话公司拉动客源的筹码。中医院和县人民医院分别选择了两家电话公司,造成的结果就是使用电信电话的120号码全部接入了中医院,而使用网通电话的120接通的是云阳县人民医院。 而余静琼家里安装的是电信的电话,就导致虽然云阳县人民医院就在一墙之隔,却无法实施救助的情况。

余家人他们认为云阳县中医院没有使用120急救专线的资格,并且在余静琼求助的时候,他们也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余静琼的误解,延误了病人治疗时间,所以中医院要对家人的死亡负责。后云阳县的相关部门与当地电信达成协议,由电信无偿出资10万元,在云阳建立120调度平台,今后将尽可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就余家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例评析: ? 在这个案件中,似乎是余家与医院之间的民事纠纷,但事实上,政府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因为我们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明确规定,120属于一种公共利益,也属于公共卫生事业范畴。120设在什么地方,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来批准,他要考虑在地区里哪一家医院更具有条件,而且能够就近就急把病人送到医院。

首先,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公共卫生行政,要承担责任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规定,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医疗卫生资源进行规划,包括120急救设施的设立。当出现本案中这种情况,它应该立刻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不行,它可以汇报到市政府,由市政府出面再来协调。 但当地的行政机关却没有进行应为的协调工作。 ? 其次,在本案中,电信部门和医疗部门双方联合起来达成了协议,但是真正受到损害,受到影响的是当中的客户。由于电信部门的无序竞争干扰了正常的公共救治这种特需的服务,而且电信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客户是他们的消费者,它就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我安置的120是接到哪个医院,这时候客户就可以进行选择,而现在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为了经济利益,我都可以设定120,我可以随意的接到任何一家,所以电信部门应该要承担责任。

案例二:中国·110延迟出警案 ?

一、案情简介? 2001年9月,武汉市某区一名中学生被违章小客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死者的父母以该区公安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得不到及时抢救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国家赔偿。 ?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中“城区出警民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的规定,区公安分局延迟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武汉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所规定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没有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这样的认识,武汉市中院撤销原判,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问题? 在中国,内部法(行政规则)有时是否也可以成为行政法的法源? ?

三、案例评析:? 我们通常在探讨行政法法源的时候,常常限于外部法。对于类似《110接出警工作规范》这样的内部规定,则认为其不具有影响国民权利义务的外部法律效果,所以也没有必要在行政法上予以讨论。是否果其如此呢?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似乎可以找到一些答案:德国在学说上区分了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和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载体予以表现。因此,内部法的法律条文同样迫切需要以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进一步的推论认为,法律渊源的概念不仅包括外部法,也包括内部法。? 在日本,内部规则的外部化现象为学者们所津津乐道,在他们看来,校规等内部规定经常具有外部化效果,并作为司法审查的评价基准。有学者在考察法国行政法之后也指出,内部规定内容复杂,法律效果不一,有些内部规定实际上规定外界人员的法律地位,具有执行力量。有些内部规定间接地对外界人员发生影响。 案例三 .江西果子狸宰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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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金健康经江西省戈阳县林业局批准,取得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江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于2003年12月14日购进种苗果子狸31只,价值4.94万元。由于非典的影响,2004年1月8日,江西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果子狸的管理。随后,上饶市卫生局,林业局,工商局,交通局联合转发了通知。同月15日,戈阳县卫生局以食监字(2004)第007号向金健康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月戈阳县林业局,防疫站,卫生局和旭光乡政府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到 金健康的养殖场做了政策宣传后对其饲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 事后,县林业局和旭光乡政府根据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分别答应补偿金健康1万元和5千元损失。金因补偿太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林业局,防疫站,卫生局和旭光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 ? 二,问题? 本案的宰杀和销毁的行为是否合法? ? 三,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理问题是违法行政合法原则中的行政行为越权无效的问题。? 行政行为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一切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金健康驯养的果子狸种苗经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了驯养资格,购进的渠道合法,属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四个行政机关从防治非典的高度执行省市有关部门的通知,对金健康驯养的果子狸实施监管并无不当,但对金的果子狸进行宰杀和销毁,超过了省市有关部门对果子狸管理工作的要求。具有监管权不等于就获得了宰杀和销毁的权力,两者之间并无合理与必然的联系。宰杀和销毁的行为超越了被告的职权范围。因此,应赔偿被告的损失。 案例四:山西吕梁山特大透水案 ? 案情介绍:? 2002年5月4日,山西省吕梁山富源煤矿因井下突然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导致21名矿工丧生。事故发生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记者展开调查。记者调查该矿矿主魏崇仁,魏称他们开矿前只取得了1个采矿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开矿必须具备6个报告、4个证件。魏在取得一个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煤矿非法转租给一个叫张顺和的承租人,而承租人也继续了矿主的非法开采行为。不难想象,一个未经合法审批的小煤矿可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那么富源煤矿是否经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河津市煤矿部门的审核和验收呢?河津市委一位常委说,当初他们根本不知道该矿证件不全,出事之后才调查出唯一的一个开矿许可证竟然是假的。煤矿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工作混沌不清,主管部门明知富源煤矿证件不全、非法开采,但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根据记者调查,主管部门的确来查过,并且还做了情节记录,可是开矿之后第3天就发生了重大事故。有关曾在煤矿工作过的小矿工告诉记者,他在当地的多家煤矿干过活,很多煤矿都存在一个相同的问题,主管部门验收煤矿的时候走不到底,走到半截儿就上去了,因为钱已经拿到手,他们就说煤矿全合格。 ? 法律问题:? 对于煤矿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我国《煤炭法》第23条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津市富源煤矿仅有一个“采矿许可证”,而且该证居然是假的。不仅如此,根据《煤炭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作为特定行业,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前提证件,包括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特种行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等都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本案中,魏崇仁取得了一个假采矿许可证,还将假采矿许可证非法转租给他人。从法律规定看,河津市富源煤矿违法了我国《煤炭法》的基本规定。河津市煤矿生产秩序的混乱与其非法开采的身份具有密切的关联。? 从主管部门看,河津市煤炭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存在严重的监管不力问题。我国《煤炭法》第38条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第39条规定:“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40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了保障这些规定的实现,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我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从记者的调查看,河津市煤炭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没有认真的履行职责,对违法开采煤矿的行为往往只是收钱了事,而不是从保障煤炭安全生产、对国家利益和矿工生命健康安全负责的角度行使职权。 因此,对本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过失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就本案来看,河津市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派出机关对殴伤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案情介绍:? 王某从甲市到乙市办事。次日临晨,王某到其家在乙市的姐姐家,其姐姐家与张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临的两栋楼。黑夜里王某误将张某所住的3栋楼当作其姐姐所住的4栋楼。王某上楼来到张某家门口,用其姐姐给的钥匙开张某的房门,开了约两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张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是小偷,便拿了一把水果刀去开门查看。王某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张某开门后发现王某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是报纸),便用水果刀向王某刺去,致王某左肩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1050元。后经乙市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乙市兴旺街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于同年10月1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判决书,对张某殴伤王某的行为给予治安拘留5日处罚,并裁决张某赔偿王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1050元。张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乙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乙市公安局经复议后,作出了维持的决定。张某仍不服,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夜里错开张某的门,在听到屋里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张某在心里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家用的水果刀误伤王某,其行为虽造成王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告兴旺街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的治安处罚和治安裁决欠妥,因此判决:撤销兴旺街派出所的治安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的裁决书。 ? 法律问题:? 本案中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吗?.? 法律评析:? 公安派出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在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能够成为行政主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该条规定实质上授予了公安派出所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治安处罚的职权,公安派出所对于此类治安处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公安派出所在行使此类治安处罚权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对于公安派出所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警告以上和5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处罚决定,如何确定此时的行政主体资格呢?众所周知,我国是为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而界定了行政主体这个概念。这不同于国外关于行政主体的理论。如果公安派出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司法审判也在积极回应着实践的需要。例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若干解释》,该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突破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派出机构只要取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其无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还是范围外行使相关职权,相对人如果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以以派出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须考虑该派出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是否具有行使该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兴旺街公安派出所超越职权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尽管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的范围,但是应当认为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成为合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案例六:高校对学生代考处罚案

? 案情介绍? 张某是天津师大外国语学院英语教育专业2001级本科生。2005年3月17日,在学院组织的“英语学科教学论”考试中,张某因请假联系工作不能返回参加考试,请他人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上报学院。校方于3月24日作出《关于对外国语学院张某考试作弊问题的处理决定》,给于原告开除学籍处分。庭审中,原告张某诉称,自己平时学习成绩优异。3月17日临时举行的“英语学科教学论”考试,因请假不能返回,仓促之下请人代考。事后也作了深刻检讨,主观上积极承认错误,但是校方仍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开除学籍的处分明显不当。为此,张某请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天津师范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法律问题? 本案中高等学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什么?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法律评析? 本案中的高等学校的性质是事业单位。高校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一方面,高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高校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承担行政责任,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本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具有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及作出处分的主体资格及职权。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具有管理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以给于处分,这种对学籍进行处理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天津师大在此类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同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个高等学校可有权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大学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但是,开除学籍处分是对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最严重的一种,因此,大学在对学生作出该处分时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而校方无法证明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也不能证明其在处理决定作出前,向原告告知了处分事实和依据并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此外,虽然校方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处理决定送达书上签字,但其并未将处理决定实际送达原告。庭审中,校方陈述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本校的规定,但是在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中只引用了本校的规定,并为引用教育部的规定。校方提交的证明原告存在违纪事实的考试情况记录表及情况说明表明,考试只有一名监考教师,且该监考教师系任课教师,与校方提交的教育部关于严肃考风、考纪的规定不相一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张某作出的处理决定过程中,未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因此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关于对外国语学院学生张某考试作弊问题的处理决定》。

案例七:云顶山慈云寺诉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违法收费案

? 【案情介绍】? 1990年6月24日,根据金堂县编委文件,建立了金堂县云顶石城管理处,性质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负责云顶山风景区开发、建设、管理及旅游经济实体开发。1995年1月15日,云顶石城风景名胜区(云顶山慈云寺系其主要景点)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评审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 1996年5月15日,金堂县物价局审批将云顶石城风景区游山门票价格调为5.00元/人,其中:1.00元/人作为县交通局(九龙滩至云顶山上山公路即凉云路)建设维护费,对朝山进香的佛教居士,凡持有云顶山慈云寺阪依证的,仍执行门票价格0.50元/人.不变,同时取得了金堂县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在凉云路后段即去慈云寺必经之路上,离该寺约1公里处设收费站,收取调价后的游览费至今。慈云寺认为,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向游客收取进山费既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也未征求过慈云寺的意见,更未考虑本地的实际经济状况,致使到慈云寺游玩、朝山的游客逐年递减。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设卡收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宗教事务的有关政策,同时也严重威胁到了慈云寺广大僧众的基本生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的收费行为。.? 【法律问题】? 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是不是行政主体? ?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形式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它们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非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时,它们只是一般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一般的民事主体,仅享有一般社会公权力或仅享有一般民事权利和承担一般民事义务。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所谓特定职能,即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能或某种具体事项,其范围通常是很窄的、有限的。国家行政机关则行使国家的一般行政职能,不限于某种具体领域或某种具体事项。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且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通常是有期限的和通常限于办理某一具体行政事务,该行政事务完成,相应的授权即告结束。而行政组织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只要该行政机关存在,它就一直行使所授职能。? 本案中,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系财政全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风景名胜区必须设立管理机构,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区系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系根据该法规、经金堂县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虽然其单位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却履行着管理、开发云顶石城风景区的行政职能,系《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授权行使云顶石城风景区管理的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规定的“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案例八:霍小兵诉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收缴假币行政强制措施案

? 【案情介绍】? 霍某于2002年2月4日中午到招行东方广场支行处存款,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在收取存款时发现其中一张1999年版、冠字号码为GB098030

19、票面金额为100元的人民币为假币,当即告知了原告,并将该币交由在其郊侧工作的另一工作人员苏某复核确认。苏某经复核确认后,李某分别在该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处加盖了“假币”印章,并向霍某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同时告知霍某如对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鉴定。霍某在该凭证“持有人签字”处签名。2002年2月6日,霍某向招行东方广场支行提出鉴定申请,2002年2月8日,建行东四支行对由招行东方广场支行委托鉴定的冠字号码为GB09803019的人民币鉴定为假币后,予以没收,并出具了有持币人签名、伪(变)造字头号码为GB09803019等要素的中国建设银行“发现伪(变)造币没收证明单”。霍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招行东方广场支行的收缴行为及鉴定行为。 .? 【法律问题】? 招行东方广场支行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条已将可诉行为的主体范围确定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可诉行为的主体,既包括机关也包括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组织;既包括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种组织一般包括:(1)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2)行业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3)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4)事业与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如学校、收容救助站。相对于事业组织而言,法律、法规较少授权企业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因为企业组织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从而往往与一定的行政职能行使具有利害关系,但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对某些企业可能不适合于授权行使某类行政职能,但并非不能授权行使其他行政职能。我国在体制转轨时期,一些由过去的专业主管行政机关转制而建立的大型全国性专业公司或行业集团,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其行使原行政机关行使的某种管理性行政职能。如盐业公司、烟草专卖公司、国有投资公司等。不管是组织还是机关,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国家行政职权。具体到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已赋予了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时有予以收缴的国家行政职权。因此,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案例九简阳市金平石化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诉简阳市安乐乡人民政府变卖财产行政强制措施附带行政赔偿案 .? 【案情介绍】? 简阳县石化机械配件厂是简阳市农业局于1986年投资创办的,后由邱金样承包经营。1998年5月农业局将该企业转让给邱金样。该企业于1993年12月23日至1995年2月24日止共十次向施家镇合作基金会借款。部分借款有农业局房产抵押及该厂机器设备抵钾。1998年4月8日,邱金祥作为法定代表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简阳市金平石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资产103万元。? 1998年5月4日,简阳市农业局与原简阳市石化机械配件厂承包人邱金祥签订了“关于石化机械配件厂的转让及房屋、场地、变压器租赁合同”,合同对转让范围、转让金额、付款方法、租赁范围期限、租金及缴款办法等均协商一致并经公证。该合同第2条约定,邱金祥向农业局缴纳8万元转让金及偿还和结清转让前的除与农业局系统的债权债务外的一切债务后,该企业即属邱金祥个人所有。邱金祥承包期间和农业局转让该企业后,陆续归还基金会借款本金6.9万元,结历年利息19.8万元。尚欠部分借款利息。? 2000年6月19日,经安乐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安乐乡政府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催收工作队,应廷清被任命为催收工作队队长。对原简阳市石化机械配件厂的货款本息,催收队曾多次要求邱金祥偿还借款,邱金祥偿还1万元,余款未按约定期限偿还。2001年1月13日上午9时,催收工作队队长应廷清一行人带着卡车、吊车、小桥车到金平公司,用钢舒将门锁撬开,在金平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金祥不在场的情况下,开始将模具搬上车,搬不动的用氧焊烧割搬运。催收工作队将所有财产变卖价款为3.5万元,安乐乡人民政府一直未与邱金祥结算,催收工作队也一直未与安乐乡人民政府结算。邱金祥认为,安乐乡人民政府强行将金平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设备搬走并低价出售不予结算货款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破坏性地损害了公司财产,致使公司停产至今无法恢复生产,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要求法院撤销安乐乡人民政府低价出售金平公司全部资产及设备的行政行为,返还金平公司全部资产及设备,恢复原状,对不能返还的财产应当赔偿损失1 768 046.60元,赔偿因出售金平公司资产导致停产的直接经济损失463 268兀0 ? 【法律问题】? 安乐乡政府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催收工作队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 【法理分析】?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认定标准:(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国家公务员不属于行政主体,尽管他们是各种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但他们都是以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的;(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是指这种组织的行政权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或是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3)行政主体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即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一个组织只有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和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成为行政主体。(4)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地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本案中,安乐乡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其组建的安乐乡人民政府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催收工作队属安乐乡人民政府内设的非常设机构,该内部机构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因此,组建该机构的安乐乡人民政府应对催收工作队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催收工作队在对金平公司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是以安乐乡人民政府的名义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所以,催收工作队不是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所在的安乐乡人民政府才是行政主体。 案例十:明光市丰华养鸡场不服明光市农业局兽药管理行政处罚案

? 【案情介绍】? 2000年8月3日,明光市农业局委托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在明光市丰华养鸡场门市部查获部分兽药,并发现其没有办理2000年兽药经营许可证,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随后调查了部分养殖户,并于2000年8月11日向丰华养鸡场送达了“告知听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拟对丰华养鸡场给予三项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兽药经营;(2)没收所查扣的兽药;(3)罚款5000元。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42条告知了丰华养鸡场享有陈述申辫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8月12日丰华养鸡场要求组织听证,并递交了书面申请,8月13日,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答复决定不组织听证。8月23日,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对丰华养鸡场作出了上述三项行政处罚,丰华养鸡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 【法律问题】? 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 [法理分析]? 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为这属于行政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9条,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组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受委托的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即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企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以管理公共事务为基本职能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以从事经营性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为基本职能的事业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行政机关临时决定成立的组织。(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这里的“有关”是指与相应的行政职能有关,而不是指与委托机关所在的整个管理领域职能有关,更不是与整个行政职能有关,因为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毕竟有所区别,法律不可能要求前者完全达到后者的标准。(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这一条件是关于“物”的要求,包括技术、设备和其他有关物质条件。本案中,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它在明光市农业局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明光市农业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本案中,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不是行政主体,明光市农业局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 案例十一: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

? 【案情介绍】? 2001年3月13日,福鼎市人民政府为了促进福鼎市的玄武岩石材企业上规模、产品上档次,由其下属的办公室作出鼎政办(2000)14号文件,批准下发《福鼎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年玄武岩石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 该文件中,确定2001年在全市扶持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31家石板材企业。文件规定,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要为年销售收入1 000万元以上的10家企业,每家全年增加供应玄武岩荒料500立方米;要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21家企业,每家全面增加供应玄武岩荒料300立方米。该文件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福鼎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和龙安开发区管委会。点头隆胜石材厂认为,福鼎市人民政府的措施制造了不平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致使其逐年减产,故请求法院撤销鼎政办(2000)14号文件。 .? 【法律问题】? 点头隆胜石材厂属不属于行政管理的行政相对人? .? 【法理分析】? 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的相对人和间接的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等。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受到被处罚人行为侵害的人,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可能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响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平竞争人或相邻人),行政给付关系中依靠给付对象扶养或抚养的直系亲属,等等。 ? 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都是行政相对人,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救济,但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可能会有所区别。例如,同一个行政行为(如对销售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行为),直接相对人(被处罚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间接相对人(购买假药劣药的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如认为处罚太轻),则通常不能无条件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福鼎市的玄武岩石材企业,其生产用原料都由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供应,而且供应数量有限。在此情况下,福鼎市人民政府以鼎政办(2000) 41号文件,批准下发了《福鼎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年玄武岩石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该文件虽未给点头隆胜石材厂确定权利和义务,但却通过强制干预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办法,直接影响到点头隆胜石材厂的经营权利。因此对点头隆胜石材厂而言,该文件具有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点头隆胜石材厂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十二:张玉甫诉枝江市人事局不履行行政职责及撤销行政决定案

【案情介绍】 张玉甫系枝江市公安局人民警察,1999年:月枝江市公安局以其贪污并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仍继续违纪违规为由,经报请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枝江市人事局批复辞退,解除其与市公安局的任用关系。张玉甫在市公安局任警察期间曾两次在执行公务中受伤,并就辞退和因工负伤于1999年9月向枝江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复核及确定工伤等级的鉴定。1999年10月经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伤致残鉴定小组评定,张玉甫的工伤鉴定为6级。枝江市人事局于1999年12月13日在枝人险字(1999) 3号“关于评定李先明等同志因公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通知”中确定张玉甫因公致残且为6级伤残。 ? 2000年6月30日枝江市人事局向张玉甫作出“国家公务员复核决定书”:(1)维持辞退张玉甫的决定。(2)张玉甫为因公负伤并为6级伤残,可享受相应的伤残保健金待遇,其标准为每年160元,由枝江市公安局每半年支付一次。张玉甫不服,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枝江市人事局作出的伤残保健金待遇的决定,并按规定办理伤残证;(2)按规定落实被辞退后的经济补偿金;(3)要求给付伤残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落实伤残生活补助费及养老、医疗保险。 ? 【法律问题】? 张玉甫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枝江市人事局行政权限是什么? ? 【法理分析】 ? 张玉甫被辞退前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在行政机关任职也是一种“劳动”,公务员以此劳动获取报酬和其他有关待遇,作为本人和家庭的基本物质生活来源。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制度:(1)工资。公务员工资是公务员的基本劳动报酬。我国的公务员的工资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2)福利。公务员的福利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为其提供的住房、交通、小孩人托等便利条件或补助以及各种带薪休假和培训进修等。 (3)保险。公务员的保险主要包括退休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伤残死亡保险、女公务员的生育保险以及因行政机关压缩编制、裁减工作人员而失去工作和工作报酬的保险等。公务员的保险费主要由国家各级财政负担,公务员个人不承担或只承担很小的比例(在其工资中扣除)。公务员享受保险待遇不仅及于本人,.而且在其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后,根据有关规定还及于由他们抚养的直系亲属。至于保险待遇标准,则根据公务员的工龄、职务和其他法定条件,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具体确定。? 本案中,张玉甫请求由枝江市人事局为其办理伤残证、落实被辞退后的经济补偿金、给付伤残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落实伤残生活补助费及养老、医疗保险。其诉讼请求范围广泛,涉及公务员保障制度的很多方面,涉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民政部门等不同的职能部门。根据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等工伤(残)程度评定属于被上诉人的行政职责之外(张玉甫对其因公致残评定的伤残等级并无异议),张玉甫的其他请求事项均无法律依据证明是枝江市人事局的法定职责,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十三:广州市荔湾区河沙村危房倒塌案

? 【案情介绍】? 2004年4月19日清晨6∶00左右,家住广州市荔湾区河沙村的郑老伯还在睡梦中,突然被“砰”地一声巨响惊醒,随之感觉到房子剧烈地颤抖了几下。郑老伯以为发生了地震,慌忙从楼上冲了下来。出了楼门他才发现隔壁的这座5层楼的房顶竟然歪倒在了郑老伯家的6层楼房上。这座5层楼房盖起来不到8年时间,为什么会突然倾倒,里面究竟还存在着些什么问题呢?? 据房主曹女士说,此房建于1995年,此后一直开始向南倾斜,到了2003年,该房屋由广州市荔湾区房屋安全鉴定所做出鉴定,结果是该屋向南倾斜了425毫米,房屋危险性等级是最高级“D级”,整栋楼房属于危房,必须要排除危险后才能住人。房屋鉴定所要求房主立即采取纠偏措施或拆平了重建,曹女士考虑再三,决定采取纠偏的方式把房子纠正过来。她找到了广州市劳动建设工程公司,并与该公司签下合同,交了8.5万元的施工费用。公司则保证,如在施工过程中引起安全和质量事故将由它们承担全部责任。2004年4月初,工程队来到了现场,在楼里人员没有撤出的情况下就开始了纠偏。但是,刚开工没几天就发生了开头惊险的一幕。

这间倾斜了8年之久的危房,房屋的主人迟迟不予修缮固然负有一定责任。但是每年对危房进行普查并督促修缮的房管部门,在这几年里竟也漏过了这间摇摇欲坠的危房,直到房子倾倒,人们才发现一些更为触目惊心的问题。这间危房竟长期出租给两家鞋厂,而这两家鞋厂生产住宿都在一起,极易发生火灾 ,而这样的生产条件也根本不可能办到工商营业执照,而它们却长期躲过了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局防火科、工商局以及街道等各管理部门的检查。

.?

【法律问题】 ?

房管局和建设管理部门是否负有行政职责? ? 【法理分析】 ? 在本案当中有很多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甚至当房主已经找到他们对房屋进行了鉴定,评定为最危险的D级的时候还是没有人出来说这个房子应该强制性地进行修缮,所以相关的执法部门在这个案件当中没有切实履行其相应义务。

首先,房管局和建设管理部门在这个建筑房屋的时候,就有职责监督房屋在建筑过程当中的安全性。

另外,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应当担负起对房主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登记,而且有权对这个房屋出租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不具备出租房屋的资质则仍然出租房屋的,应当运用法律的手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则令其纠正。包括出租的用途相关的部门也应该掌握。作为房屋出租管理办公室应当区别这个房屋出租是用于普通的居民住宅,还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要满足消防的要求并具有安全生产的标准和条件。 案例十四: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行为的性质? ? 【案情介绍】? 2000年1月18日,大连市宏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良公司)向大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交了《关于成立兴华高中的请示》。该请示的主要内容是:“我公司与陈见旭等人合作,举办民办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投资体制为股份制。陈见旭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拟于2000年秋季招收6个班300名寄宿制学生,一并呈上《兴华高中办学章程》”。? 2000年6月1日,市教委下达了《关于同意成立兴华高中的批复》的大教委字【2000】73号文件,对宏良公司的请示作如下批复:学校名称为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学校性质为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校长、法定代表人为陈见旭;原则批准《兴华高中办学章程》等内容。《兴华高中办学章程》第6条规定“学校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第25条规定“本校筹建工作,由宏良公司委托代表全权负责;学校成立并正式运转后,由董事会执行权力”。? 2000年7月28日,大连市物价局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兴华高中刻制了行政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没有成立董事会。2000年9月11日,宏良公司向市教委提交了《关于聘任周家昌同志为兴华高中校长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为:“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聘任周家昌同志为兴华高中校长(法人代表),免去陈见旭同志的兴华高中校长(法人代表)职务。请予备案。”由于宏良公司更换兴华高中法定代表人并称兴华高中的财务章和法人印章丢失,应宏良公司的请求,? 市教委向相关单位出具了介绍信。9月11日,市教委向商业银行甘井子支行和大连日报社出具介绍信,内容为“更换兴华高中法人事宜”和“办理关于更换兴华高中法人印章及财务印章作废声明事宜”。9月24日,市教委又向甘井子公安分局和大连报社出具介绍信,内容为“刻大连兴华高中校印”和“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公章作废”。陈见旭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市教委出具介绍信的行政行为;并在一审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恢复其兴华高中法定代表人身份。 另查,该校开办时刻制的三枚印章现存放在陈见旭处。? ①大连市教委已于2001年12月6日更名为市教育局。 .? 【法律问题】? 本案中大连市教委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 关于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大连市教育局出具介绍信的行为,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第一种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是:大连市教委出具的4份介绍信的内容分别是:到公安局刻印;变更在银行所留的法人印鉴;声明作废原公章及变更法人印章和作废财务印章。从这4份介绍信的内容看,都是向有关单位证明持信人可以办理相关事项,介绍信本身没有设定权利义务,仅就当事人已经具有的法律法规应具备的法定条件进行如实反映,起证明作用。?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32条第1款及相关规定,大连市教委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其法定职责,这种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所产生的行为,第一,没有为相对人设定权利或义务;第二,如涉及了相对人的权利或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也是因为在开具介绍信之前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介绍信只是向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也就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是因为介绍信行为而致,诉开具介绍信的行为,解决不了变更法人代表的问题。 .? 第二种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是:? (1)根据《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证明行为不在排除之列。? (2)教育局出具介绍信的行为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三点特征。首先,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教育局是在本区域内的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符合可诉行为的主体特征。其次,介绍信的内容与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符合可诉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内容特征,也是判断该行为是否可诉的根本标准。本案中,教育局依据《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

5、

7、

12、13条之规定,有出具介绍信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 再次,出具介绍信的行为内容“更换兴华高中法人代表,更换法人印章、财务章,声明原印章作废,重新刻制兴华高中校印”等对申请人宏良公司办学权利产生影响,符合可诉行政行为必须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后果特征。原来学校印章均在陈见旭手中,教育局根据宏良公司印章丢失的申请,向公安局出具介绍信声明原印章作废,使宏良公司重新刻制了校印,对外得以行使学校职权,对原任校长陈见旭的影响显而易见,如未刻新印章,陈见旭对外仍可行使校长职权。相反,如宏良公司申请,教育局不开介绍信,宏良公司依法可告教育局不作为,如果不作为的行为可诉,那么作为行为当然也是可诉的。 (3)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校长的变更应有批准权,并非备案权。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案中教育局未履行批准权,就开具介绍信,怎能说对相对人没有影响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且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案例十五: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 【案情介绍】? 江苏省教育厅为稳定苏北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其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决定以中小学民办教师为招生对象招收中等师范学生(简称中师民)。为此下发的《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何题的答复意见》规定: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以省辖市为单位,在师范院校单独办班,学制二年;教学计划具有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成绩合格,颁发中师毕业证书,? 孙庆龙于2000年8月以小学民办教师身份参加江苏省中师民考试,其文化成绩进入录取最低控制线。在成绩公布和公示期间,有来电、来信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后经兴化市竹涨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孙庆龙无计划外生育行为的证明,兴化市教育局将孙庆龙列入录取上报名单。2001年11月,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原告为录取对象,录取学校为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2001年11月,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又有来人、来电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兴化市教育局遂将举报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报告,致孙庆龙被推缓入学。为此,孙庆龙于2003年5月19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问题】

?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这决定了法院能否审查本案中所争议的中师民招生及教师进编行为,·这个行为究竟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法律评析】 ? 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判断:第一,从主体角度看,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行为对象只能是公务员或另一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行政主体;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可以是所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行为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从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的角度看,内部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是单纯的内部事项,如纪律处分、人事任免以及其他奖惩等,法律依据为内部组织法;而外部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是社会事项,属于一般社会职能,法律依据为调整社会管理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 ? 第三,从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的性质角度看,内部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关于内部组织关系、隶属关系、人事关系等方面的,一般其法律效果都是影响行为对象的职务、职责、职权;而外部行政行为的内容都是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关系,一般其法律效果都是影响行为对象作为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就本案中的招生行为而言,其目的在于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是一种有条件地将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培训和过渡措施,并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人的受教育权利。所以本案中师民招生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教师进编行为都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十六:乔占祥诉铁道部铁路旅客票价管理案

? 【案情介绍】? 1999年11月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9)1862号文件向国务院请示关于对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计价的有关问题。在该请示中请示了“允许部分铁路客运票价适当浮动”,包括“允许客流较大线路、经济发达地区线路和春运、暑运、节假日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票价适当上浮”等问题。并请示拟将原由国务院行使的制定和调整铁路客运票价的审批权部分授予国家计委的有关问题,包括“跨局行使的旅客列车,由铁道部负责确定浮动的区域、线路和时间,报国家计委批准后实施”等请求授予权限的问题。 ? 1999年11月,国务院以(1999) 1862号请示,以铁财函(2000)25号“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向国家计委上报,拟定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包括在春运期间实行票价上浮的有关实施方案,如涨价起止时间、涉及的铁路局、涨价条件及幅度等。2000年11月8日,国家计委依据国务院的授权,以计价格(2000) 1960号“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批准了铁道部的上述实施方案。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960号批复作出“通知”。该通知确定2001年春节前10天(即1月13日至1月22日)及春节后23天(即1月26日至2月17日)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30%为此,乔占祥于2001年1月17日、22日分别购买的2069次列车到磁县、邯郸的车票共计多支付9元。乔占祥认为,铁道部的通知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铁路法》、《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火车票价应报经国务院批准,而铁道部未经该程序审批,同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票价上浮应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未召开听证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通知”。 【法律问题】

? 铁道部的“通知”的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 【法理分析】?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所以,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1)是否针对特定的对象,针对特定对象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就是抽象行政行为。(2)是否能够反复适用,能够反复适用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本案中,确定“通知”的性质就关系到乔占祥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法院受理的问题。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铁道部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因在于: .? (1)从行为形式上看,“通知”是明确针对6个铁路局发布的,这在数量上和对象上都是明确的和特定的;? (2)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性质上看,根据我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铁路体制为:铁道部是全国铁路行政管理机关,地方政府是地方铁路行政管理机关,各地方铁路局或铁路集团公司则是铁路运输经营企业,不应属于地方铁路行政管理机关。因此,铁路局或铁路集团公司并不是“通知”行为的执行人,更不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之一,而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 (3)从行为的性质上看,“通知”实际上是铁道部作为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允许部分铁路企业分别在春节前后特定时间段上浮部分客运价格,以及指导如何上浮等具体规定,该行为从性质上看应认定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立法行为。? (4)从行为效力上看,“通知”首先是对铁路企业的运输经营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由于铁路客运价格关系国家整体利益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故国家依法将其纳人国家定价包括国家指导价范畴,铁路企业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客运价格。因此,“通知”首先是对铁路企业的运输经营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正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5)“通知”是一个整体的决定,该决定涉及的行为虽然具有时间段,但该决定的执行是通过一次性行为完成的。在该时间段中,此涨价行为是持续有效的,这种持续性并不等于或者意味着在落实该决定时表现为每天甚至每次的反复适用,各铁路企业在经营事业不等于是反复适用该通知。? 综上所述,铁道部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 十七: 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 【案情介绍】? 1997年11月14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江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新疆西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2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承诺由其承担搬迁、安置费用。? 同年12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乌中法执字第7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土地局将位于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2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江河公司的名下。1998年1月21日,土地局给江河公司颁发了国用(98)字第80004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后,因江河公司未按拍卖确认书上约定的条款履行承担搬迁、安置费用的义务,引起了搬迁户不安而找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16日通知土地局吊销已经给江河公司的土地使用证。1998年6月15日,土地局依照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向江河公司发出通知,吊销了其颁发给江河公司的(98)80004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江河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江河公司诉称:1998年6月15日,被告土地局以通知的方式撤销了我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严重地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经过了法定的规范程序,而且也履行了我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土地局吊销我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严重地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 ? 被告土地局辩称:我局作出吊销江河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行为,并非属于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请求法院维持我局的通知。后经法院查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土地局协助执行的通知送达时间为1998年6月16日,晚于土地局吊销江河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法律问题】? ? 被告土地局吊销江河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是协助执行的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如何从土地局国用(98)字第80004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确定力来看待吊销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结论】

? 被告的吊销江河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是其为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起诉。土地局国用(98)字第80004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土地局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予以吊销破坏了土地局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这一行为的确定力,不具有合法性。 【法律评析】 ? 在本案中,对于被告土地局协助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而吊销原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否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存在不同的看法。争议的关键在于这一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土地局的吊销行为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为这一行为是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是协助执行行为,而不是依其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作为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其吊销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依照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就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来受理。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 因为从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四个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的存在来看,这一行为完全能够满足三个要件。唯一有争论的是法律效果是民事法上的效果,还是行政法上的效果。也就是说,这一行为的依据到底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有关的国有土地管理法规。从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土地局协助执行的通知送达时间为1998年6月16日,晚于土地局吊销江河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这就表明,土地局的吊销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并非直接履行《民事诉讼法》上的协助执行义务,而是主动地行使其自身的职权。所以,土地局的吊销行为作为一个行政行为完全成立。? 虽然土地局的吊销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有效成立,但并不意味着它合法。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的分析就完全可以得出这一结论。但就本案而言,从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角度来看,也可以殊途同归。我们的教材认为,确定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所谓“改变”,包括撤销、重作,也包括变更。它既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改变,也包括对权利、义务的改变。这一效力来源于法的安定性和诚信原则。确定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是指除无效行政行为外,行政相对方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不得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是指除了无效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 本案中涉及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一个是1998年1月21日土地局以国用(98)字第8000445号文颁发江河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另一个是1998年6月15日土地局吊销其颁发给江河公司的(98)80004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后一个行为是对前一个行政行为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根本性改变,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而第一个行为不仅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而且其合法要件也不存在任何瑕疵,当然不可能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所以,要改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理由”,并且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够作出。而本案被告土地局改变的依据是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本来是具有正当性的理由。但是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却在吊销土地使用证的第二天,显然违反了“先调查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这种“事后补证”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因此,被告土地局的吊销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前一个颁发土地证行为的确定力,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有利于行政意志的实现和权利义务的稳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具有相对性,只要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具有正当事由,对真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除和改变,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免受一次性行政武断的持续危害。 案例十八:南平市台顺职业介绍所不服南平市劳动局行政处罚案 ? 【案情介绍】? 1998年5月30日,南平市劳动局认定南平市台顺职业介绍所、南平市问兴职业介绍所在职业介绍行为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招工简章、广告未经劳动主管部门审核,自行发布虚假广告;(2)未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有乱收费行为,并使用非正规的发票;(3)未及时上报就业人员花名册等。两个职业介绍所存在的上述问题违反了福建省人民政府1995年5月19日第28号令颁布的《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及南平市劳动局南劳综(1997)号文《关于规范管理南平市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严重影响了职业介绍机构的声誉,损害了部分求职者利益,虽经限期进行整顿,但仍达不到中介机构所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南平市劳动局经研究决定,于1998年5月30日起南平市台顺职业介绍所、南平市闽兴职业介绍所予以撤销,不得再从事劳务中介服务。台顺职业介绍所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南平市劳动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问题】

《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是否合法? [法理分析]

? 《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属于行政立法的一种。行政立法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从内容要件、主体要件、程序要件、形式要件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的行政立法才是合法的。? (1)内容要件。从法层级的角度来看,行政立法的效力低于法律,只有其内容和法律相一致时才具有最终拘束力。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行政立法必须严格遵循层级立法的原则,下位法的制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行政立法必须在宪法、法律或者上位法律规范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上位法律规范相抵触。下位法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有时在形式上并不产生抵触和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当上位法不予规定本身意味着不授权下位法制定有关规范时,下位法的有关规定则构成对上位法的抵触或者不一致。换言之,只有上位法明确规定允许下位法对相关事项予以规定,或者上位法不作规定本身意味着下位法可以予以规定的的情况下,下位法的规定在内容上才是合法的。 ? (2)主体要件。依照我国现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才具有行政立法权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如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来制定,部门规章只能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来制定。? (3)程序要件。行政立法必须遵守立法程序,违反程序的行政立法将是无效的。现行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主要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4)形式要件。行政立法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果。比如,行政规章的合法形式要件由《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因此,如果规章违反了上述形式要件,将构成违法,其效力亦将因此而受到影响。? 本案中,南平市劳动局对台顺职业介绍所所作的撤销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是《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这个地方政府规章。首先,《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并没有直接设定“撤销”的处罚,该规章规定的最接近和最严重的处罚条款是第17条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自行扩大业务范围或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职业介绍许可证”,撤销处罚类似于收缴职业许可证,? 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并不能设定类似于“撤销”或者“收缴许可证”的处罚。? 同时该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因此,《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第17条的内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已经因违反上位法而无效。南平市劳动局根据这一无效条款作出的处罚将因缺少合法的依据而违法。 案例十九:朱智强诉雅安市卫生局不予颁发医疗执业许可证及不服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

? .? 【案情介绍】? 原告:朱智强,男,四川省雅安市人。? 被告:雅安市卫生局。? 原告朱某于1990年8月30日向雅安市卫生局申办了个体开业行医证,并于1993年2月2日办理了换证手续,有效期截至1995年元月底。1994年9月1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雅安市卫生局为建立并规范本市医疗秩序,于1995年4月至7月对全市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的各类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进行了审核。通过由省、地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和雅安市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朱某开设的医疗机构评审认定,其执业人员资格、技术水平、药剂知识及设备配置等均不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原告在执业期间屡次违反当时执行的《四川省社会办医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行为,被告雅安市卫生局于1995年7月23日作出了关于不批准朱智强进行医疗执业的通知。此后,原告在未取得行医执照的情况下,于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私自执业行医,被告雅安市卫生局在对原告擅自无证行医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辨称:从1968年以来,原告用针灸治疗精神病疗效显著。1990年8月,原告向被告雅安市卫生局申办了个体开业行医证,业务范围是针灸治疗精神病。1993年2月,被告雅安市卫生局仍换发个体开业行医证给原告。1995年7月,雅安市卫生局利用换证之机,不批准原告医疗执业;又以原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为由,作出处罚决定。认为被告雅安市卫生局在事实上和适用法规上实属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不予颁发医疗执业许可证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雅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1990年颁发了医疗执业许可证为由,证明其行医合法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雅安市卫生局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 合法,引用的法规正确。判决维持雅安市卫生局关于不批准朱智强进行医疗执业 的通知,维持雅安市卫生局对原告朱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 【法律问题】? 1.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 2.行政法规的许可设定权问题。? .? 【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雅安市卫生局不颁发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性是否成立。? 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从事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公民开业行医,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具备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因此应当获得医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199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同时该条例也详细规定了批准的条件、程序以及违法的罚则等。? 2.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定了设置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这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本案所反映的问题之一。《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作了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确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除外;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可以予以保留。? 3.公民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开展活动,否则行政机关有权撤销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对于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原告朱智强1990年取得了个体开业行医证,1993年并换发新证,原告在行医期间擅自将行医证核定的行医地点由雅安市八步乡六村七组搬迁至市郊沙弯路,并私设床位,私立招牌,在报刊上刊登失实的报道,违反了有关规定,对此,雅安市卫生局屡次作出了限期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决定,这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的法定期限内向行政许可的颁发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1995年4月至7月间,雅安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全市申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对原告医疗机构依法作出了不颁发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处理,这一行为的实质是不予延续被许可人的执业许可证。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准予延续,其依据应当是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证后,是否按行政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开展活动,是否继续符合颁发行政许可证的条件等。本案中,被许可人未能遵守有关的行医规定,因而行政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决定不予延续,这一行为受到了法院判决的肯定。 案例二十:张某等诉乡政府不履行婚姻登记法定职责案

? 【案情介绍】 原告:张珠钦,女,住闽清县省横乡官洋 村。? 陈梅恭,男,住闽清县白梓乡梓山村。 被告:闽清县省横乡人民政府。? 原告张珠钦的丈夫亡故,张珠钦与另一村村民陈梅恭希望结婚,并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但张的再婚遭到夫家亲属的阻挠,而官洋村村委会以张债务未清偿等理由,拒绝为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张多次要求,仍遭到拒绝,遂向闽清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妇联求援,要求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以及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县人大常委会收到求援信后,即要求该乡政府依法处理,并要求县民政部门、县妇联予以支持;同时,告知张、陈可直接去找乡长等主要负责人解决问题。 ? 张、陈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答复,多次去省磺乡政府,要求解决结婚登记问题,但乡政府工作人员仍未依法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张、陈再次到乡政府,要求乡人民政府按照《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乡政府工作人员重申了乡政府要等债务清偿等问题解决之后,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才能给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意见。张、陈遂以乡政府作为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予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省横乡官洋村委会终于出具了张“婚姻状况证明”,随后陈、张到陈户籍地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申请撤诉。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张、陈撤回起诉。 ? 【法律问题】?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还是属于行政确认? ? 【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还是属于行政确认?婚姻登记究竟是属于行政许可还是属于行政确认,这不仅是一个实践中的问题,更是一个理论和立法上的问题。《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确认、甄别、证明等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虽然同属行政行为,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婚姻登记是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对当事人人身关系的确认,使夫妻之间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在配偶间得以确立,应当属于行政确认。因此,《行政许可法》也没有将婚姻登记纳入到行政许可的范畴和《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的界定,行政许可仅指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的依法审查而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因而结婚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结婚登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不属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立主体资格”的事项范围,故而已完全被排斥在《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从行政法治、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决定结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行政机关不能决定也不能干涉这种行为。如果我们把结婚登记当成行政许可,容易助长行政对私人生活的干涉。? 从反面角度看,未经登记而同居的,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也不禁止,这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普遍禁止,个别豁免”的特征。因此,结婚登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闽清县人民法院受理这起行政案件,将婚姻登记定性为行政确认,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也充分证明,法院以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为由立案审理这类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十一:张浩等诉默县碧阳镇人民政府教育费附加行政征收案

? 【案情介绍】? 默县碧阳镇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改善教学条件,弥补教育投入留下的资金缺口,1999年8 月 12日以文件形式,作出了碧政字(1999) 44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若干规定”:自1999年起,各小学、幼儿园(班)按在校学生人数,每人每学年征收教育费附加60元。在新学年开始时,由各班一次性征收。根据这项规定,1999年秋季开学时,张浩、胡莉莉等所在的默县碧阳实验小学分别向三人收取了教育费附加人民币60元,并代镇政府财政所出具了号码分别为0012

535、00126

41、0012656的默县教育事业费附加收款收据。张浩等认为,碧阳镇人民政府向小学生和幼儿开征教育附加费的行为完全是越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其任意自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对象范围,直接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抗了国家和省有关明令禁止乱收费的规定,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问题】本案的教育费用征收是否合法?

? 【法理分析】? 行政征收必须符合法定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依据其政治权力进行行政征收,必须以全体人民的整体意志—国家法律予以确定。征收的具体执行机关、征收的对象、数额、程序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换言之,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都应当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或者某个行政官员的个体意志所能够左右的。行政征收法定原则包括:? 1.行政征收的主体法定。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但是,在具体的行政征收中,哪一个行政机关成为某一特定行政征收主体,则由法律予以规定。本案中,黔县碧阳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199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新开征了城镇基本建设教育费附加、广告费教育附加、旅客住宿费教育附加等。显然,有权决定开征教育费附加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黔县碧阳镇人民政府不享有教育费附加的行政征收权。? 2.行政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法定。行政征收的主体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本案中,碧阳镇人民政府征收教育费附加依据的是该政府自己制定的碧政字(1999) 44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若干规定”,这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不属于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因而其征收依据违法。? 3.行政征收的缴纳主体法定。在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征收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是缴纳主体,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缴纳税款或者其他款项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每一项具体征收的税、费,都有具体的缴纳义务主体,相对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依法缴纳税、费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有义务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单位和个人,且应由税务机关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实施,默县人民政府制定的(1996) 07号“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人的若干规定”中并未规定小学生为征收对象,其作为改革试点镇无权与国家明令禁止乱收费的规定相违背。? 综上所述,碧阳镇人民政府在无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情况下向张浩等三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行为,实属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应予撤销,其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予退还。 案例二十二:张保安诉商丘市电业局案 ? .? 案情简介: ? 张保安5年前出资40多万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一片7800平米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开设食品厂。然而,当张保安在2000年把厂房的地基建好后就无奈地搁置了,因为当地商丘市电业局在这里架设了一组高压线,而且4根电线杆就安插在这片土地里。根据《电力法》规定,像这样10千伏的高压线底下的土地,5米之内禁止修设建筑物,因为它是高压线,下边没办法再修房子了。而这个高压线占了张保军1900多平方米的土地。 《电力法》还规定电力部门在占地之前必须和对方进行协商,妥当之后才可施工,可电业局从来没有履行这个程序,甚至连象征性的通知都没有。

对于张保安将高压线迁移离开的要求,电业局不予理睬。于是张保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电业局迁移高压线或者支付70万元的赔偿。 法院受理后,委托了商丘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对高压线底下5米之内,也就是不能修建厂房的面积进行了测量,结果是1979.907平方米。张保安以为法院会按照测量出来的面积判决电业局进行赔偿,可此时电业局却提出早在张保安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前,高压线的架设就经过了政府的规划,这就意味着张保安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并且同意架设高压线,不存在影响和侵犯张保安的土地问题,因此不该赔偿。

电业局同时提交了一份证据,由梁园西区规划办公室开具的规划说明,其中明确了高压线就在现在的位置。这份说明的出现意味着电业局没有侵占张保安的土地。而后,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判决认为,电业局是按照规划说明所架设的高压线,属于是政府的规划行为,所以电业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驳回张保安的诉讼请求。张保安不服判决,上诉到商丘市中级法院。

张保安认为那份起到重要作用的规划说明不该被认可,因为规划说明没有使用规范的红头文件的方式,而是用普通稿纸手写的,市规划局明确区规划局办公室的职能仅仅是处理日常事务,不具备审批规划线路的资质,但电业局依然坚持架设高压线是政府行为,并再次提交了一份规划说明。这一次是采用规范了的红头文件,落款是当地的开发区管委会,因为土地是属于开发区的范围,所以电业局认为这是开发区的责任,和自己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张保安想得到赔偿的话,也应该由区政府付赔偿款。

张保安说明,政府从来没有跟自己协商或通知征用土地,自己只能认为是电业局的企业行为,而且第二份规划说明也应该无效,因为如果属于规划行为的话,应该有规划图纸而不应该是文字说明。而电业局不否认规划说明只是起到讲解规划图纸的作用,高压线是否属于规划线路得由规划图纸来决定,但电业局却无法提供图纸,他们解释说规划图应该是开发区提供,电业局没有这个责任。 ? 根据国家《规划法》有关规定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真正有效的行政许可应该是\"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都是无效的。很显然,电业局既无法提供规划图纸,也没有出示\"一书两证\"来证明自己所架设的高压线属于政府规划。于是张保安认定这是电业局的企业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并坚信法院的二审一定会判决自己胜诉。 ? ? 案例评析: ?

1、对于公民所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如果确实需要征用,比如说由于城市发展或者规划方面的一种改变而影响到别人利益的时候,首先必须有一个合法的原因,即必须拿到政府部门所签发的这种规划许可证。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把公民的利益包括其他相关人的利益作为一个考量的因素,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必须跟现有的权利人之间达成一个协议。电业局得告诉人家我占了你的地了,我给你一个什么样的补偿,你认为合适不合适。不经过别人许可不和别人打招呼,直接把人家地占了,这个无论如何是站不住脚的。

2、电业局的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国家土地虽然都是公有制,但是我们是允许个人或者是企业拿到一个土地使用权的,这个权利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而且我们看到,张保安既然通过合法手段拿到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他的权利就应该受到保护,因此电业局只要在这上来插任何一个电线杆子或者妨碍人家的使用都构成侵权。 案例23:张福林诉虞城县卫生局不履行颁发执业许可证法定职责案

? 【案情介绍】? 原告:张福林,男,住虞城县城关镇。? 被告:河南省虞城县卫生局。? 1988年6月,张福林经有关部门评审后获主治医师资格。领取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后一直从事医疗工作。2000年上半年,张福林从单位辞职后准备从事个体行医,即多次找到虞城县卫生局领导及有关人员申请开办私人诊所,虞城县卫生局口头上答复张福林,因其拟开设诊所距某乡卫生院较近,该院向虞城县卫生局反映将对其业务产生影响,要张福林等待,协调好后再说。2000年8月1日,张福林正式填写了制式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后,又多次向虞城县卫生局提出设置医疗机构从事个体行医的申请,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虞城县卫生局仍以同样理由拒不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张福林的申请材料亦无人收取。张福林于2000年12月28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其本人符合个体行医的条件,多次找被告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的任何书面申请材料,被告不可能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原告不具备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不作为。?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福林已取得主治医师资格且执业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已具备条件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其向被告提出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等材料,被告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作出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之规定,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虞城县卫生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要求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后,虞城县卫生局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律问题】? 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问题。 ?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行政许可受理程序,争论焦点是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过行政许可申请,被告拒不收取材料并不作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实际上这是受理方式的争议。? 本案中,首先,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张福林申请设置的是不满10张床位的私人诊所,虞城县卫生局应具有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属于该机关的职责范围;其次,张福林形成书面材料进行申请,具备合法申请的形式要件,虞城县卫生局虽没有收取张福林的申请材料,但在张多次口头和书面申请后,虞城县卫生局以待协调好问题后再说的答复,证明该局实际已知并受理了张的申请,该局提出没有收到张福林的申请无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 最后,国务院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的设置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该条例对受理的方式没有进行规定,但根据卫生局对张的口头答复我们认为卫生局实际已受理了张的申请,那么,根据该条的规定,虞城县卫生局对张福林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而至张起诉时止,该局仍没作出法规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被告履行职责是正确的。? 案例24:马俊利诉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工商登记证实案 ? 【案情介绍】? 马俊利于1997年12月9日取得灯塔市桦子乡一煤矿营业执照,注明营业执照号码为灯私字313号,地址水泉村,负责人马俊利,经济性质为独资。于1998年3月23日、1999年9月23日分别缴纳工商管理费500元、1000元。马俊利又于1998年12月12日取得灯个字705-405号营业执照,注明名称为灯塔市桦子乡一煤矿二井,地址桦子乡黄堡村,负责人马俊利。于1999年6月7日、11月21日分别缴纳工商管理费1000元、1000元。? 后马俊利与李敬波因民事纠纷诉讼,诉讼期限内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单位多次出具证实:2002年1月18日,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实:经我局进一步详细查证、核实,灯塔桦子乡一煤矿二井,未在我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此前,我局对该企业所出具的所有证实材料同时声明作废。2002年2月10日,该局又就此问题作出证实:兹证实灯个字705-405号营业执照系我局于1996年5月23日核发给秀艳饭店的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业主是都秀艳。马俊利不服,认为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 ? 【法律问题】? 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工商登记证实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 ? [法理分析]? 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工商登记证实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 本案中,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工商登记证实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中的证明。行政证明是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的说明,是行政机关对现有法律地位和状态的甄别和宣告,是利用社会对行政机关职权的公信力及专业性的信赖,以其职权的专有性体现权威性,其本身并不创设权利义务。 ? 本案中,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实的内容旨在说明马俊利的营业执照是否存在,但是,这种证明必须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只有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明行为才能真正发生效力,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明是违法的或者错误的行政行为。就本案来说,马俊利的营业执照是法律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律凭证,其效力是法律赋予的,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扣缴或者吊销,也不能任意否定其效力,即使是主管行政机关亦不例外。马俊利既已取得营业执照,又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即其效力自然存在,根本不必另行到行政机关要求出具证明。 ? 案例25:郑承满、伍秀英诉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两河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 【案情介绍】? 1988年郑承满、伍秀英全家户口由当阳市两河镇新星村迁入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朱湾村。1996年12月11日,郑承满之子郑君林应征入伍,同日,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郑君林下达了入伍通知书,编号农业第006191号。通知书注明,凭此通知书注销户口,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1997年至1999年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向郑承满、伍秀英支付部分优待金,累计下欠2225元,之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以两人于1997年将其户口迁回两河镇新星村,其优待金应由当阳市两河镇人民政府支付为由拒付。2001年6月11日,郑承满、伍秀英经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支付优待金2225元。 ? 【法律问题】? 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向郑承满、伍秀英支付优待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 【法理分析】?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的权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本案中,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向郑承满、伍秀英支付优待金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一种行政给付的范围。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条、第23条及《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郑承满、伍秀英享受军属待遇,同时依法享受国家发放的优待金。 ? 从本案来看,郑君林是在其户口所在地玉阳办事处朱家湾村应征人伍的,根据《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22条的规定,家居农村的现役义务兵家属,由义务兵人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现金优待。按照此规定,那么玉阳办事处就要承担发放郑承满、伍秀英优待金的责任,且玉阳办事处于1997年一1999年向两人发放了部分优待金,两人虽于嗣后将户口由朱家湾村迁到了两河镇新星村,但玉阳办事处不能因两人迁移了户口就停止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所以在本案中,发放优待金的责任应由玉阳办事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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