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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6: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中 共 长 沙 县 委 办 公 室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长 沙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 指导性意见(试行)

长县办发〔2009〕53号

为了贯彻落实《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以下简称《社保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

(一)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负责征地拆迁安置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县国土局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并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并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四)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村务公开等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核准被征地人员的户口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立户等工作。

(六)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七)区、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筹集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程序,对于不公开或假公开的,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账目,并监督其进行收支公开。

(八)县房产局负责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房源信息,指导被征地拆迁农户购房,负责兑付征地拆迁住房货币补贴。

(九)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群众工作,督促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与国土部门共同做好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负责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相关问题。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分配,制定并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严格按程序分配,规范账务处理;负责做好实行货币安置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的确定与呈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违反程序拆迁,不得违反规定安置,确保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致。要严格按政策标准实施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费用。要严格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不得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外设立征地补偿资金账户,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专用账户,未足额存入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不得实施拆迁腾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将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对乱开政策口子,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

二、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户口分、立户及户籍迁入问题

(一)关于户口分、立户问题。严格农业户口分、立户制度,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公安、国土部门联合审核。农业户口分、立户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一户只有一子女的,不得分、立户;②单传四代同堂户可伴靠分立一户;③一户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外嫁女”的房屋补偿按本处理意见第三大条第二小条第四款标准执行(限货币安置区)。

(二)关于户籍迁入问题。(1)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两劳”人员回原籍四种类型迁入农业户口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2004年1月1日后除上述四种类型之外迁入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迁入地拆迁补偿安置;(2)离婚分户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离婚双方才能各按一户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否则,离婚双方只能对原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①离婚时间必须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②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实;③必须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必须迁入长沙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④再婚一方的配偶户口迁入前必须有长沙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落户,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的合同。

(三)所有不符合《关于户籍管理工作会议纪要》(长县政纪〔2008〕33号)文件精神迁入的外来农业人口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已迁入的外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确系无法迁回原籍,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转为非农户后可申请享受政府廉租住房政策。

三、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关于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按《补偿办法》第十二条之“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的规定予以认定外,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经县国土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审定,在按现行政策标准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的农业人口,结合长沙县人民政府有关农村村民建房政策规定的标准认定合法建筑占地面积。

(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补偿问题。拆迁房屋补偿时坚持一户一基的原则;坚持按《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确认两层合法的原则;坚持一户一基或一户多基的有证户人均建筑面积最高补偿不超过94㎡的原则。 (1)拆迁货币安置区农户的房屋,在确保人均不低于70㎡的前提下,其房屋的合法面积认定标准和奖励措施如下:

①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标准:1-3人户280㎡;4人户300㎡;5人户350㎡;6人户420㎡。

②奖励措施: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合户并按期拆迁腾地的4人及4人以上户实施奖励措施,即按4人户335㎡,5人户420㎡,6人户525㎡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独生子女奖励政策除外);未按期拆迁腾地的拆迁户不得享受上述奖励措施。

③离婚后未再婚的一方和再婚后的配偶户口未迁入的,其房屋补偿按1人户140㎡,2人户180㎡,3人户280㎡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④“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条件的前提下,其房屋补偿按1人户140㎡,2人户180㎡,3人户280㎡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对于已办理建房证超出上述面积规定的按成本价处理。

(2)拆迁一户一基和一户多基有证的房屋(建制镇集镇范围房屋除外)补偿时,超出前款限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钢混700元/㎡,砖混(一)类600元/㎡,砖混(二)类580元/㎡、砖木类480元/㎡、土木类37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以下简称成本价),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3)已退保五保户的房屋拆迁时,其赡养人必须出具赡养协议。鉴于五保户在退保之前已享受了政府补助,本次拆迁时其房屋补偿按1人户140㎡,2人户180㎡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未退保五保户的房屋拆迁时,其合法建筑面积按上述规定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掌握供其使用。

(4)独生子女户按一户一证的原则予以认定,确认无误后,增加20㎡的合法建筑面积。 (5)一户多基有证的只一基在红线内。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红线内的房屋拆迁时只补偿房屋补偿费、房屋装修(饰)及设施补偿费、一次搬迁补助费,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助。该户红线外的房屋只认一栋视同于重建地,不参与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征得拆迁户同意,如果要求本次安置的,其所有房屋全部拆除,选择其中一栋按长县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处理意见补偿,另外的房屋按成本价进行补偿,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偿;如果拆迁户要求本次不安置,可保留红线外一栋作为安置房,红线内的房屋按成本价进行补偿,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6)一次性建成的多层且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县政府相关规定,其

一、二层按县人民政府〔2008〕16号文件进行补偿,第三层以上(含三层及地下层)的房屋按成本价处理。 (7)迁入的外来农业户口已经办理建房证的房屋,按成本价进行补偿,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未办理建房证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8)已拆迁安置的拆迁户,有合法房屋需拆迁的。第一次拆迁的房屋结合本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一户两基处理,不参与货币安置。

四、非农户房屋拆迁问题

(一)拆迁已办理建房手续的非农业人口的房屋时,非农业人口拆迁户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开出户籍证明和房产部门开出住房情况证明。

(二)转户之前非农户有合法建筑物的拆迁户,严格按证拆迁,如在单位享受房改政策的,本次不予补助购房补助费和过渡费,搬迁费补一次。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按政策规定补偿。

(三)转户之后的常住非农户,通过改造的房屋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应按合法面积给予补偿,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同时给予购房补助费;享受了房改政策的不再补助购房补助费。非农户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的,其所建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四)非农户依法继承合法房屋的,拆迁时只补偿房屋补偿费、房屋装修(饰)及设施补偿费、一次搬迁补助费、按期拆迁奖金,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五)因星沙开发区建设需要,由县政府统一安排,1992年至1995年购买星沙非农户口且经经开区财政局核实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未招工、招干的按农业人口参与原家庭拆迁安置;已招工、招干的不参与拆迁安置。

(六)在校学生、尚在服役的义务兵(含军龄13年以下的士官)、正在服刑的“两劳”人员可以参与家庭拆迁安置。

五、关于只征收部分户外设施的补偿问题

合法房屋不拆迁,需拆除合法房屋室外必备生活设施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采取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的原则;二是无法恢复的,按拆除设施量所占该栋设施的比例,以2000元为一个补偿等级进行包干补偿,但每栋最高补偿不超过2万元。室外设施补偿应与户主签订补偿协议,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应出具承诺书,该补偿费用在该户房屋下次拆迁时,在室外设施总费用中扣除,不得重复补偿。

六、关于新建高压电杆、拉线影响耕作一次性补助费问题

新建电力线路中的高压电杆、拉线不征地需占用土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的影响,作一次性补助,其补助标准为:菜地450元/孔;鱼池补偿300元/孔;水田200元/孔;旱地150元/孔;其他土地100元/孔。

七、关于农家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房的合法性认定问题

经国土部门认定的农家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房其补偿标准按钢混700元/㎡,砖混(一)类600元/㎡,砖混(二)类580元/㎡、砖木类480元/㎡,土木类37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八、关于杆线迁移包干补偿费用管理使用的问题 杆线迁移包干补偿费用按长县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其补偿费用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统一掌握,县、区负责实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有投入的,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支付补偿费用的50%给村组,由村组包干使用,剩余部分用于杆线的拆除、迁移和恢复。

九、临时用地补偿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但最高不超过两年。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临时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或者负责清场并按3000元/亩支付土地复垦费;无法复垦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原土地类别支付安置补助费,国家征收时不再另行支付安置补助费。

十、其它补偿

具有营业执照的水泥制品厂,晒坪面积超过一亩的按4万元/家补助;晒坪面积少于一亩的按3万元/家补助,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助。无营业执照的水泥制品厂,按5000元/家给予补助转运费。

十一、关于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问题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政发〔2008〕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生活保障的纳入,及时足额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等。 十

二、关于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

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住房安置一律采取货币补贴。其具体操作按《长沙县农村征地拆迁货币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实施。

被征地农民货币补贴对象,同一时期拆迁的原家庭内部成员要求合户购房的,必须由合户双方签订合户购房协议并提出申请报告,经组、村、镇和拆迁指挥部(没有设立指挥部的由拆迁中心)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合户购房。被征地农民货币补贴对象购房后,经确定确有余额的,一万(含一万元)以下给予现金返还。 十

三、关于货币安置的有关问题

(一)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的购房补贴资金和社保资金来源,按长沙县人民政府、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征地拆迁安置社保资金和购房补贴资金筹措、管理及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9〕21号)的规定执行。

(二)货币安置人员的确定

1、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数,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

一、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程序确定。

2、按照《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2008年4月1日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该项目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仍按市政府第60号令的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不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在此之前虽已启动拆迁,但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规定实行货币安置。

3、土地被征收且需要拆迁房屋的农户,应首先纳入货币安置范围;房屋需拆迁而土地未被征收的农户,也应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其承包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被征收而房屋不需拆迁的农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确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也可纳入货币安置的范围。

本处理意见未尽事宜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 共 长 沙 县 委 办 公 室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长 沙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200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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