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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工程技术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5: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泗洪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我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规范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结合相关标准与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民住宅(含商住用房的居民住宅部分)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3 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 凡对自由水头高度要求在15米-100米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从室外地坪开始向上计算)。

2.2 二次供水系统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3系统设计

3.1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建筑周边市政供水技术参数,会同城市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

3.2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计量。

3.3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市政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系统供水方式应采用无负压叠压供水方式,系统运行时,不得造成系统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处的市政供水压力降低至0.2MPa以下。

3.4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应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8%~12%计算。

3.5 二次供水系统引入管与市政供水管网节点处应设置在线自动压力记录仪与电磁流量计,以对系统的运行进行监控。在线自动压力记录仪与电磁流量计应能够满足实时上传数据的要求。

3.6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系统应与消防供水系统严格分开,消防水池或屋顶消防水箱应单独装表计量。

4 设备与设施

4.1 二次供水泵房

4.1.1 泵房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其他用房混用,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应具有独立的门窗,窗户及通风孔应安装防护格栅。

4.1.2 泵房应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如居住建筑的一层为公共建筑,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地面泵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泵房应安装通风设施。

4.1.3 泵房的尺寸应考虑设备的安装空间,并应考虑足够的巡检和维修间距,以及1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及存储消毒材料、设备易损件等材料的用房。

4.1.4泵房应有独立用电计量装置和独立的通讯光缆。

4.1.5 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地下泵房应设置排水排污泵,并配备泵房水位检测系统,能够根据水位自动启动排水排污泵,作为应急时备用。

4.2 二次供水设备

4.2.1 二次供水设备应选用无负压成套设备,系统应全封闭运行,并留有消毒设备的接口。

4.2.2 成套设备中应设置稳流补偿装置、真空抑制装置、压力检测与控制装置等、负压指示装置等。

4.2.3 系统恒压供水时的压力控制误差不超过±0.01NPa,压力表及压力调节精度应≤0.01MPa。

4.2.4 系统应具有无水自动停机、有水自动开机功能,即当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低于限值时能够自动停机,当市政供水管网压力恢复时能够自动开机运行。

4.2.5 系统应具有小流量停泵保压功能,即当用水量低于系统额定供水流量时,系统应能停泵保压,当用水量高于此限值时能够重新启动水泵。

4.2.6 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4.2.7 水泵控制应采用变频控制与工频控制结合的方式,并能够根据运行工况或运行时间自行切换。

4.2.8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独立安装压力表、倒流防止器、阀门等,必要时应安装水锤消除装置。

4.2.9 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震动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单机功率在

2.2KW以下的运行噪声不大于55dB(A),单机功率在3~45KW的运行噪声不大于75dB(A)。

4.3 管道与附件

4.3.1 二次供水系统的引入管应采用PE管、球墨铸铁管,出水管至用户水表前管道应相应采用符合设计压力的管材,其中埋地敷设的管道应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塑复合管,地下室管廊或楼宇内立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及可锻铸铁衬塑管件。

4.3.2 二次供水管道应标识为蓝色。

4.3.3 二次供水管道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设置自动排气装置。

4.3.4 楼宇内立管及水表应设置在专用管道井内,水表安装高度控制在0.8~1.2m。水表前后均应考虑16cm的直管段,并应考虑换表、维修立管的工作间距。管道井内给水设施维修间应设置专用门,专用门的高度为地面向上1.5m,宽度与管道井宽度相适。

4.3.5水表应采用远传水表及远传抄表系统,远传线路设置在小区智能化管道内。

5施工与验收

5.1 根据我县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规定,二次供水系统的施工应由产权人有偿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施工单位实施。

5.2 设备的安装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设备基础尺寸、强度等应符合设

计和产品要求。

5.3 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

5.4埋地钢塑管宜采用螺纹或法兰连接;泵房或管廊、楼宇管道井内钢塑管管径小于等于100mm时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100mm时法兰或沟槽式连接。局部可焊接,但必须做好内外防腐。

5.5 系统竣工后由城市供水企业报验,水务局、住建局、卫生局及产权人参与验收。

5.6 验收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设备的国家标准以及本规定执行。

5.7 验收合格后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归档,可以投入运行。 6维护与管理

6.1 根据我县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规定,二次供水系统的运行应由产权人有偿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6.2 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6.3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应持有健康证明。

6.4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维护检修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6.5 供水系统的消毒应参照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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