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代理销售合同书
甲方(供应商)鼎丰舜亿工贸有限公司
代理人:惠晓芬
乙方(经销商)德启工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马国运
为拓展我公司迪莱雅产品在宁夏及周边内蒙地区的市场业务交由鼎丰舜亿工贸公司代理,应甲方个人原因将放弃迪莱雅化妆品代理权,现将部分库存及产品保证金一并转让甲方,库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万元整¥2300000万元整;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双方承诺在合同期内其一切行为受此规定约束:
一、经营范围: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止。
2.双方约定就经销区域为:宁夏回族自治区。
3.经销渠道为:专营店、商场、超市
4、经销期内乙方不得跨区域、跨渠道进行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经销商品低价(低于甲方供应价)倾销往本协议约定经销区域及经销渠道以外的市场,以维护甲方市场营销战略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二、结算方式:
1.采取现款现货款到发货的原则,乙方一次性订货回款。
2、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时,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货款以现金形式交给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指定的任何人员,全部货款必须以支票或转账方式汇至甲 1
方指定实行银行账户。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结算价格:
1、甲方将以全国统一供货价格供货给乙方。
详见附件二《曲氏立人系列产品价格表》。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体系,不得低价倾销,适度调整零售价格时,必须事前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否则视为违约。
3、甲方有权根据成本及市场的变化对供货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调整供应货品价格时将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四、经销商职责:
1、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经销区域内销售甲方指定的产品。
2、当经销区域的主要通路被覆盖后,乙方同意在甲方的配合指导下发展其经销通路至甲方书面许可的相关区域。
3、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30天内铺入30家重点网点,以便促销工作的顺利展开。在30天内建立起网点不少于30家的销售网络。若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90天内未将甲方产品供入目标渠道及销售网点,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部分销售网点或渠道移出乙方经销范围。
在经销地区内,乙方同意履行以下条款:
1、积极、主动地配合甲方在乙方经销区域内提出的销售计划取得协调。
2、确保乙方经销区域内销售渠道及乙方库存货品充足。
3、负责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市内订单必须在1天内完成交货,市外客户的订单必须在3天内交货.
五、甲方对市场的支持:
1、提供甲方合法经营证件、质量合格产品及相关检测报告。
2、甲方根据产品和市场的变化情况,为乙方人员提供相关资料或市场信息,便于更加有效的为市场开拓提供服务。
3、根据市场需要,甲方将不定期举行多种形式的渠道促销活动,以增强客户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支持乙方的销售。
4、甲方负责商品的技术支持,包括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商品知识的培训针对 乙方客户的疑问进行商品介绍、处理相关的质量及其它技术问题等等,甲方应在商品技术上给予乙方经销活动全力支持和配合。
5、在协议约定经销渠道内开展各种形式的市场推广活动时,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活动的具体细节可根据销售进展另行协商。乙方的任何促销活动均须经甲方同意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6、甲方为支持乙方市场开拓,提供的宣传和促销用品,乙方应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不得遗失,不得变相牟利,不得将宣传和促销品扣留它用或出售,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相关赠品、物料的支持。
六、订货、交货、验收、退货:
1、乙方必须提前5天向甲方提出订货要约:传真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按乙方需求填写《市场订货单》,并和乙方确认核对订单的准确性,无误后安排发货。
2、根据双方办理有效订货手续后,甲方安排运输,将货物发至乙方指定地区车站(货运站),该段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货物到达当地车站(货运站)后的一切短途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自乙方提货或甲方按约定将货品交付乙方之时起,甲方完成交货义务,自此之后该批货物由于乙方的储运不当导致商品的变质、损毁、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运输途中及乙方未签收货物之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乙方收到提货通知后未能及时提货,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4、乙方在提货当时,应对货物数量及包装情况进行验收,如对货物的数量及包装有异议,则必须当场取得运输方的确认,并于 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货物验收合格无误。
5、退换货细则见《附件一》
七、销售约定及奖励:
1、乙方同意在经销期内,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和渠道内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商品销售回款总额计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回款总额的计算以实际到达甲方帐户数额为准。
2、在乙方完满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将对乙方实施年终累计销售返利的奖励政策,返利计算方法按乙方的年度实际回款(以到甲方帐户为准)3%计算。
3、返利的支付时间:2013年12月30日前。
八、责任:
1、因商品交货给乙方前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控告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一方进行查处,经验证确认后责任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的库存及由乙方造成的其它原因产生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一方进行查处,则责任由乙方负责。严禁乙方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的技术、经营等商业信息,双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是独立存在的,不因本协议变更、终止而发生无效。
3、甲乙双方须将其全部合法经营资格文件、准确的办公通讯地址、开户行账号、税务登记号等以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对方备案,经销期内,如有变更,应在3天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变更或补充。
2、经销期满双方如不再续约或双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可以继续销售余下的货品,但不具有本协议规定的经销权及其它权利,甲方保留按原价回收未销售货品的权利。乙方如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回款任务,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
3、乙方如完满履行本协议,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签合约权。
4、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如乙方未在 3 天内将首批货款汇至甲方的指定银 行账号则 此合同自动失效。
5、因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经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条款: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经销商(签字)授权代表:委托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开户银行:联系方式:
签约日年月日
关于退换货:
1.甲方所有产品如在保质期内,出现产品内容物质量问题,乙方应书面报甲方,经甲方调查属实后,书面通知乙方将问题产品退回公司,甲方负责给予退换,往返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2.非产品质量问题,在包装完好的前提下,新产品的首批进货,乙方有权在甲方发货之日起270天按总值50%范围内向甲方退货或换取同等价值的甲方其他产品。具体执行细则如下:
(1)自甲方发货之日计算,不超过270天的且在包装完好的前提下退货甲方同意以结算价格调换;
(2)自甲方发货之日计算,超过270天不超过480天的退货甲方同意以结算价格的80%调换;
(3)自甲方发货之日计算,超过480天不超过600天的退货甲方同意以结算价格的60%调换。
(4)满足下列情况甲方有权不接受退货:
a.自发货之日起600天以上;
b.甲方为乙方或消费者提供的赠品。
(5)往返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非产品质量问题,且包装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乙方退货可在货到270天内按每次补货额15%的比例,向甲方换取同等价值的甲方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