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全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不断规范各类外出活动,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因公外出”是指公派考察、学习、培训、开会、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离开某某市范围以外的活动;
“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等因私离开某某市以外的活动;
“因公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组织安排在某某市学习、考察、培训、开会、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或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在某某市原工作岗位以外临时性工作的活动;
“因私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因身体原因需检查、治疗或因婚丧等家事需办理,虽未离开某某市,但不是能正常在岗工作的活动。
“外出”是指离开某某市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应范围是全站干部职工。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一天以上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 站领导请假按局有关规定办理。
(二) 各科室人员请假的,一天以内可口头向分管副站长请假,二天或二天以上的须持请假条,由站长同意,分管副站长批准后,假条交站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第六条 返岗后,原则上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请假程度进行销假。
第七条 对不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秦”的违规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直至党纪处分,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处。
第八条 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不按规定销假,按本制度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除当月奖等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制度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