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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感言

发布时间:2020-03-03 04:53: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院旁听感言

今天下午我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旁听了某区一位徐姓业主诉业委会侵权的庭审过程。由于法庭不准录音、记录,我只能写下印象最突出、记得最清楚的内容。

刚刚来到法院,工作人员就对我们做出如下要求: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限制行为能力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法院根据法庭场所和要求旁听的人员情况决定发放旁听证的数量;2.被批准旁听人员,需带上旁听证及有效身份证件,于开庭前10分钟进入法院,并按规定接受法警的安全检查。参加旁听的公民应衣着整洁,不许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3.旁听人员应遵守法庭纪律:(1)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摄影、记录。(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必须关闭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器材的报警音;4.遵守其他有关庭审规定。看到这些规定我开始亲身的体会到法律的庄严和严肃。

今天的开庭没有做出判决,只是完成了部分质证过程。由双方代理人当庭向法官说明每一件证据要证明什么,及其证明力。双方都提出了十余件证据。其中有一些是重合的。业主委员会的三位证人,也轮流当庭举证,并接受法官和原告代理人的询问。这三位证人中,有两位是去年在各单元楼门布告栏上张贴业委会发出的召开第三次业主代表大会通知的业主(其中有一位是业委会委员)。还有一位是负责在一个单元发放并回收关于选聘物来公司意见书的业主代表。(其实,我自己就曾在一个单元发放过这个意见表)。

由于原告方对诉讼请求有部分变更,而且在原来提交给法庭和被告的证据之外又提出了新的证据,且当庭提供给被告一方的证据不全,因此,法官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决定择日再次开庭。

这次开庭过程,给我最突出的印象,是原告第一次拿出了那个传说中的20%业主的“投票”——签名赞同一位业主当时提出的召开“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代表大会的动议(也就是把1600户业主召集在一间屋子里讨论决定是不是更换物业公司)。这个动议目的在于中止当时业委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这个“20%业主”的证据材料当庭呈交法官,法官要求原告依法交给被告一套复印件。当时提出动议、征集业主签名的那位业主,现在作为原告代理人之一,对此比较犹豫,他向法官请求:能不能不交给被告?因为他担心这20%业主的安全。而法官表示,你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依照法律必须提交给被告一份。你想好了,这份证据你提不提?这位原告代理人只好同意交给被告。其实,不管这套20%业主签名的证据是否真实,去年此时没有拿出来交给业主委员会,合法中止“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代表大会,就已经失去了效力了。

原告律师可能对这个案子不太熟悉。他在向法律提交和说明一份证据的时候,没有能够当庭拿出来,慌手忙脚翻了半天也没有找到,只好请求法官同意先提交下面的证据。然后到了说明后面一条证据的时候,他又没有找到,慌乱中找到了被告提交的一条证据,拿出来呈交给法官(这可以理解,因为双方的证据有一些本来是重合的,用同样的证据说明不同的观点)。但是,当他按照自己的证据序号说到某个“价目表”的时候,法官问:在哪儿呢?原告律师这才意识到,在他所使用的被告的那件证据中,并没有那个“价目表”。

但是这位律师在盘问对方证人的时候很能发挥技巧,他和颜悦色地分别盘问两位张贴业委会通知的被告证人:总共用了多长时间?依照什么次序张贴?从哪儿开始的?——以此想在先后轮流进入法庭的证人证言之间发现矛盾和破绽。他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向法官(咱们这儿没有陪审团)显示出证人在作伪证。当他盘问第三个证人——那位在自己的单元里放发和回收征求意见表的业主代表时,在问完了发放的情况之后,他话题一转,又问:你收回的这些选票又是怎么处理的?被告律师马上向法官指出:这个问题无关,请求法官制止原告律师继续提问。法官支持了被告律师。原告律师对法官说:“这个问题与本案有关啊!”法官说:“这个问题与这位证人要证明的内容无关。” 原告律师又对法官说:“既然证人已经到庭,为什么不能让我们多了解一些情况呢?”法官说:“他不是你的证人。如果你要请他作证的话,那么你另外去请他!”

听完案件审理我有很多感触。律师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一个辩才再好再有名的律师,也不能背离事实,指鹿为马。以前受到电视和电影的影响,总以为“大状”们能把直的说成曲的,把黑的说成白的,那还能不能为一个犯故意杀人罪的嫌疑犯脱罪呢?金律师说:不行,犯罪已经成为事实,我只能在量刑方面为他尽量争取。我觉得这句话有两层含义:1.尊重事实。当事人犯罪已经是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不可能在事实方面进行歪曲。2.即使事实如此,也要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和维护他的利益,争取从轻量刑。面对这一类案子,律师其实是在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和维护当事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而在这次庭审中金律师就很好的把握了这个平衡点,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律师的职业操守。

庭上一分钟,庭下十年功。律师每次出庭的时间大概是2个小时,而发言的时间大概不到一个小时。不过,要准备这庭上一个小时里面的内容,在庭下就要花费大量心思准备。像尹律师的案子,据说就提前了几个月准备,而且多次和当事人配合过。在庭上,以尹律师及其当事人的互相补充配合,足见他们之前准备案件的功夫。准备一个案子,并不需要十年,可是除了准备过程,有些内在的东西的确需要时间的浸泡和经验的积累。均匀的语速,犀利的眼神,清晰的逻辑,出人意料的小“陷阱”,这都是尹律师丰富经验的体现。

此次开庭,给我的感觉各有不同。古今来律师给我的印象是专业的、正面的,看到他们在庭上的表现,我也不禁有投身律师行业的冲动了。

安全0901

王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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