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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感想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由于在时间上上课与庭审时间冲突,在周三去西城区法院旁听时,那里的负责人说只能有五个人可以进去旁听,导致小组中其它人无法进入,在准备进去的组员要参加时,却发现这个案子提前审理,导致我们无法进入旁听,所以只能在网上看了一段开庭审判的直播,望老师原谅。

案件名称:武汉银行爆炸物庭审(武检公诉刑诉2012-90号) 案件发生时间:2011年12月1日下午5时30分

基本案情:在武汉市雄楚大街武汉中学旁的建设银行发生爆炸,王伟,王安安,王海剑企图炸运钞车,实施抢劫,但是抢劫却没有成功,并造成过路群众2人死亡、10余人受伤。

本案件主要涉及了三个人,分别是,王伟,王安安,王海剑。开始三人在筹备着这场抢劫活动,但后来在王伟和王安安都退出这场活动以后,王海剑并没有想过要放弃,而是依然固执己见,最后在12月1日实施了爆炸活动。

法院判处王海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于民事赔偿,被告人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安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由王伟和王安安共同承担民事赔偿6万余元。

旁听感想:首先针对案件来说,本次案件在三个被告人的陈述中,我看到的是他们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而将真正的事实真相加以修饰表现出来,而不是陈述事实,在王海剑的陈述中,他原来做爆炸物是为了出售,可是大量爆炸物无法卖出去,导致王海剑想出了抢银行这一疯狂行为,并把王安安叫来帮忙,最后由于王安安看起来不能成大事就让他回家,而此时王伟却一直在支持他去做爆炸物,并给他电影等作参考,王伟,是大学文凭,他却将王海剑的陈述完全推翻了,只是说参与了爆炸试验,但在真正要实施时他并没有去,他在了解情况的情形下并没有阻止他,王安安是王海剑一起长大的同乡,也是同学,在王安安的陈述中,爆炸案的策划是有王海剑提出来的,但对于王安安来说,之所以退出是因为感觉爆炸物的危害性有点大,而且并不想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他退出了这场活动。他们缺乏敢做敢当的勇气,在王海剑进行爆炸试验时炸伤了左眼,导致左眼失明,而且差点毁容的危险之后,只有王安安稍微有点醒悟,再看到爆炸物威力这么大的情况下依然去做这个事情,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对于大学毕业的王伟来说,本应该知道,这件事情如果真的发生,对市民和策划者本人来说会造成多大的伤害,可是,他还是没有阻止,反而有些纵容,我想只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薄,虽然知道是犯罪,但对于情节的严重性并不了解,二是存在自私心理,只顾自己的事情,不管他人。对于王安安来说他是被同乡的朋友给叫来的以买爆炸物的名义,但是真正来了才知道是要实施抢劫,我想这对于他来说是个悲哀吧,因为朋友失去了自己六年的自由,就像那些传销组织让自己的亲人加入其中,是身边最亲的人受到了伤害。还好它能够及时醒悟,才使得自己没有越陷越深,而是主动去报警了。 对于法院庭审的过程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什么都要以事实为依据,在举证质证的环节都是有精确的数据和照片来进行证明的,而不是用陈述的方式,而且要全面听取每个人的意见,因为有可能一个人的意见过于单一,应该全面了解,免得信息片面,冤枉他人。在辩护人替被告人辩论的时候,他一直在说着被告人如何好,而在这时,法官说了一句,你可以归纳一下说,我似乎感觉到了当要证明什么时必须简洁明了,在法庭上是严肃的地方,不允许你像平时聊天一样。当你是受害者想要请求赔偿时,你也必须有证据,即使所说的事实,但是没有证据就不可以理会。在法庭辩论环节——如何认定他们的犯罪行为时,我似乎感觉到为什么我们要打辩论赛,打的就是一种思维,通过双方陈述来维护自己方的观点,最后为自己这方争取最好的结果。

其实王海剑本可以在外面自由的生活,按由于一时的判断错误,导致最终以死刑收场,本身是很老实的工作者,由于看到拆迁的人忽然变得富有,自己也有了求富梦,才造成了这场悲剧,所以我们遇事要三思而后行,而且要增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知道自己这样做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提高社会责任感,那我想,这样的事情就会发生的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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