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专业市场“脏乱差”整治标准
(参考标准)
一、设施要求
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 2.有通风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 3.经营户统一配置保洁桶;
4.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和物业管理用房;
5.市场内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
6、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停放场所。
二、管理要求
1.市场经营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短斤缺两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2.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码标价;
3.商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场内通风无异味,有专职保洁员,做好日常保洁,市场保洁工作要定人、定岗、定责、不留死角;
4.商品陈列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扩摊经营现象;
5、市场店面标牌整齐划
一、字体规范,无非法小广告、无私搭乱建和乱贴乱挂等现象。
6.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健全并在醒目的位置上墙。
7.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分类停放,进出有序; 8.市场内设立集咨询、投诉、协调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室,实行定点服务、专人值守,做到投诉处理及时,有登记。
9、与经营户签订“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市场合同处 2016-7-26
《全市专业市场“脏乱差”整治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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