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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终端业务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2: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协议编号:SHT/PR/0708/___________档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助终端业务合作协议书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

自助终端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

为了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自助终端业务,甲乙双方本着

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遵照执行。

1、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如果需要续约,

双方同意在协议期满前30天进行商议。

2、说明

(1)中国银联是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2)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是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专业从事银行卡增值业务的公司。

(3)本协议内提到的银行卡包括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所有成员银行发行的借记卡、信用卡。

(4)自助终端业务包括业务。

3、合作内容

乙方向甲方开放银行卡支付接口,使甲方用户可通过行业务。

4、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负责甲方业务系统的开发、调试、运营和维护;

(2)明确双方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机制、硬件需求以及物理连接等诸多技术细节的具体需求;

(3)负责甲方系统硬件平台的搭建并承担相关的设备费用与通讯费用;

(4)根据双方确定的交易规范严格执行交易流程;

(5)负责本方自助终端通讯传输系统的维护,保证甲方业务系统到银行卡支付系统之间的传输

通畅;

(6)通过甲方系统的交易信息,甲方须保证其安全且不被内部人员记录、窃听,由此造成的风

险须由甲方负责;

(7)负责调查和处理开展自助终端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投诉。

5、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开放银行卡支付系统接口,提供接口技术资料,协助甲方进行业务系统开发,提供系统

联调支持;

(2)维护及管理银行卡支付系统,保证银行卡支付交易的正常进行;

(3)通过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为自助终端业务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4)通过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做好银行卡支付系统与各成员银行系统前置机的连接、运行维

护及管理;

(5)在甲方保证前端传输链路的畅通的情况下,乙方确保用户交易安全;

(6)对于用户在使用 该业务时产生的交易帐务问题,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相关调查。

6、费用

(1)甲方系统平台的建设费用、甲方与乙方进行通信的所有硬件、软件及电信部门收取的通信

费用由甲方自付。

(2)自助终端业务的交易手续费包括资金结算手续费和接入服务费两个部分。资金结算手续费

按甲方与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所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资金清算业务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入服务费由甲方按每月成功交易金额的%

(即接入服务费回扣率为%)向乙方结算。

在每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交易手续费帐单和交易月报表,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应在

收到发票之日起10天内将应付款项划入乙方的指定帐户中。如逾期不交,甲方需向乙方缴

纳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乙方有权在甲方的交易资金中扣取未付手续费和滞纳金。

乙方指定的收费账户如下:

户名: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湖支行

账号: 82110155300000710

(3)若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的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或甲

方上级部门政策调整的,调整方应即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5天内由双方对调

整后的手续费标准进行协商确认,未在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视为接受该调整,按调整后的标

准执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被要求调整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保密条款

(1)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及本协议

项下的有关技术档案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与协议无关

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 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颁布实施的“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

的相关规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持卡人的卡号、卡片有效期或其他账

户信息,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 账户信息是指银联卡(包括银联标识卡和银联标准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联

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联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条信息、卡片验证码。与银联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4) 甲方不得采用二次刷卡或其他方式,保存银行卡账户信息。甲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

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PIN)及卡片有效期等,同时甲方应采用严格措施保护用户身份验证信息,严格控制用户身份验证信息的使用,必须建立必要的使用和销毁制度,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 若在业务流程中,甲方需要转接发送交易信息,则甲方必须建立一套稳定的、保密性强的

系统,并制定一套完善的信息保密规章制度、权限管理制度、访问控制制度、信息使用与销毁制度等。当交易信息转发完毕后,甲方不能将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PIN)及卡片有效期等交易信息储存在硬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中,必须彻底删除。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 甲方不得擅自加装、改装、拆装用于交易进行的各类终端机具,不得擅自在终端机具中修

改乙方提供的各类交易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商户编号、终端编号。甲方不得将商户编号提供给其他商户使用,也不能将终端编号用于其他终端机具。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4) 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结后五年内仍然有效。

8、系统连接

(1)甲乙双方的系统将通过的方式进行连接,具体方式由双方技术人员协商。

(2)双方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本着保证系统运行稳定、高效的前提下,将不断优化双方的系统连接方式。

9、帐务处理

(1)甲方的资金结算手续费按甲方与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所签的《特约商户受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资金清算业务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定期将甲方成功支付的交易以流水文件的形式提供给甲方用于对帐。

10、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的过失,不能为甲方及甲方用户提供正常的银行卡支付服务,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经书面通知乙方30天后,有权终止合作,乙方应对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如因甲方的过失,使自助终端系统无法提供正常服务,导致乙方的声誉受到不良影响,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30天后,有权终止合作,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11、免责条款

(1)若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对甲方开展自助终端业务的相关政策有所调整,调整方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议定解决方案,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被要求调整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由于国家金融政策调整、银行内部系统升级以及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自助终端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银行卡支付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3)由于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线路故障、系统升级或故障以及终端故障等原因造成自助终端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4)银行对其发行的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有最终解释权,若因银行暂停取消或终止信用卡或借记卡的交易而引起的纠纷,乙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持卡人银行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意外事件所发生的交易引起的纠纷,乙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6)若因发生意外事件或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协议项下的综合支付业务受到障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双方应积极合作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影响,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受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12、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在合作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2)在合作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在协议期内终止协议的执行;

(3)双方在合作中有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合作另外一方都可以立即终止协议,但必须在正式书

面通知对方30天后之后;

(4)因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与政策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另行修订。

13、争议解决

(1)双方在合作期间如产生对合作的不同意见甚至争议,应该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态度协

商解决;协商无效,任意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条例制约。

14、其他事宜

(1)为确保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成立专门小组,协调解决在开发、

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2)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相互交换相关资料,共同保证整个

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3)本协议壹式肆份,乙方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

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

(公章)(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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