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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粮食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7: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省首次直补种粮大户每亩20元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2011年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决定》等文件精神,为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提高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实现粮食增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2011年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制度(以下简称“种粮大户补贴”)。为做好今年的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意义

粮食作为特殊的战略物资,是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产品,也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支柱产业。为了确保完成省政府提出的新增1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的目标,增加种粮效益,切实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努力实现粮食增产增效,建立我省的粮食种粮大户补贴制度,很有必要。一是有利于促进科学种田,提升集约化经营的水平,提高耕地产出率,提高种粮农民的种粮收入。二是鼓励种粮大户多种粮、种好粮、多卖粮,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三是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四是有利于农民增加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土地的整治、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修缮修建。

二、基本原则

对种粮大户的补贴应遵循“统一标准,简便易行”、“谁种粮补贴谁”、“多种多得,少种少得”、“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补贴对象

种粮大户补贴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法人(含以种粮为目的而组建的农村专业合作社)集中成片承包耕地、租种耕地,且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小春:小麦;大春:水稻或玉米)的面积在30亩以上(含30亩)(粮食作物之间的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2、租种耕地必须与土地承包户签有书面租种合同。国有农场、科研院所、村集体等单位没有发包耕地不得以种粮大户名义纳入补贴范围。

3、耕种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实行统一耕作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不得粗放种植。

4、能独立承担种植风险,自负盈亏,并享有产品处置权。

5、按规定向耕地所在乡镇政府申报补贴,未申报的不予补贴。

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按实际种植承包耕地面积、租种耕地面积给予补贴;不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一年一定。2011年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每亩20元。

五、补贴面积的核定

1、种粮大户补贴实行次年按上年的种植面积进行补贴。2011年按核实的2010年种植面积给予种粮大户补贴。2010年种植面积是指:粮食作物收获在2010年的种植面积。2010年种植,次年收获的纳入下一年度补贴。

2、申报备案。凡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种粮大户,均需在5月底前自行向耕地所在的乡镇政府申报。种粮大户申报时,必须如实填报《四川省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并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证明、租种耕地合同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及相关复印件。村委会需在《四川省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各乡镇核对后,将原件退回种粮大户,保存好有关资料备查。

种粮大户播种完毕后,必须向耕地所在的乡镇政府申报实际种植面积,乡镇政府对种粮大户自行申报的种植面积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面积核实。县级农业部门根据乡镇政府登记备案的种植面积相关资料,负责组织对种粮大户申报的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并对补贴对象、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4、公告公示。县级农业部门核实完毕后,将核实结果反馈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实行乡镇和行政村两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耕地面积、种植面积、补贴金额以及县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查核实后再次公示,直至群众认可。公示确定后,乡镇在6月底前将《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汇总表》上报县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

5、审核汇总。非扩权县(市、区)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州)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农业部门对本辖区内种粮大户补贴面积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8月1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扩权县(市)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8月10日前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1、省农业厅对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上报的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进行审核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报送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按确认的种粮大户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州)财政局在1周之内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或乡镇财政部门于9月底前通过农民“一折(卡)通”账户发放到种粮大户手中。对种粮大户是法人的,通过其基本账户发放。

2、补贴资金兑付后,乡镇政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位享受补贴的种粮大户,告之补贴资金已到账。

3、对种粮大户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由村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

七、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对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议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实际种植面积的核定负责,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负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种粮大户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真正惠及种粮大户。

2、加大宣传。要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络、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种粮大户补贴的宣传力度,要做到补贴对象依据宣传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指导到户、补贴面积核定到户、补贴金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实现家喻户晓,充分发挥种粮大户补贴制度的政策引导作用,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3、加强监督。一是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及乡镇政府、农场都必须设立种粮大户补贴监督举报电话。各级有关农业和财政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二是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种粮大户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截留、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补贴资金的种粮大户,除追回补贴款,三年内取消种粮大户补贴外,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强化管理。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种粮大户农民档案,对列入补贴的种粮大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为核查种粮大户面积和补贴资金提供依据。

5、落实经费。种粮大户补贴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面积等,可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原则在省补贴的直补工作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核实后另行安排。

各市(州)、扩权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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