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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13 15:09:1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博士后管理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站学科

一级学科:环境科学与工程

主要研究方向:

水环境研究

环境生态与生物地球化学

湿地变化与环境效应

环境变化与物质循环

污染物环境过程及其控制研究

环境生物学

农业生态环境

资源环境遥感信息

生态系统管理

环境与发展

二、博士后管委会

设立“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我所博士后流动站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博士后的招收、管理由人事教育处负责。

三、合作导师

1.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必须是科研项目多、经费充足、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研究员,或承担重大项目的研究员。

2.合作导师有下列责任和义务:

(1) 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定和实施研究方案、进行开题报告、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2)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经费。

(3)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科研活动管理。

3.博士后合作导师有权决定合作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分配比例。有权辞退不执行工作协议的博士后人员。

4.博士后管委会要对合作导师进行考核,对不负责任者取消合作导师资格。

四、博士后研究岗位及申请资格

1.博士后研究岗位

博士后研究岗位是根据学科方向、承担的科研项目以及科研经费而确定。

2.申请资格

(1)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近三年至少已发表SCI检索论文1篇或学报级刊物论文3篇。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必须全脱产,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非在职人员。

(2)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学科,经批准可以依托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五、博士后入站手续

1.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 “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原单位同意推荐的信函;

(2) 两位本学科领域教授的推荐信(其中至少一位是博士生导师);

(3) 博士学位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4) 博士学位论文及有关学术著作原件和复印件;

由人事教育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进站答辩。

2.审查和批准

(1) 由人事教育处或合作导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博士后研究课题的具体设想等进行答辩并审查;

(2) 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进行审查;

(3) 博士后进站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如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传染病者不接收进站。

(4) 由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上报吉林省人事厅。

六、博士后人员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项目聘任制,根据学科方向和项目需求,聘任国内外优秀博士以博士后身份参加到科研项目中,作为项目聘任和科技队伍的重要力量。

2.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以合同形式明确职责和待遇。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4.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5.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视同本所职工管理。

6.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

7.博士后进站工作满一年要进行中期考核。

8.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其他资助博士后研究项目基金。

9.博士后申请出站,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或SSCI检索刊物上发表1篇或在EI检索刊物(EI非核心版刊物上的文章以被检索为有效)上发表2篇或在ISPT(国际会议论文索引)发表2篇学术论文(出站答辩前收到刊用通知有效),并在研究所规定的学报级刊物上发表与本人研究内容相关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包括增刊和专刊。

科研成果未达到出站要求的可允许先离站,待达到要求后办理出站手续,颁发博士后证书。

1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研究成果、发明专利、发表论文或申请的研究项目,必须是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为第一单位。

1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者;

(2) 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3) 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者;

(4) 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者。要求在完成预定研究任务之前出站或不辞而别的按违约处理。

(6)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视为自动离站。同时收回提供的住房,追回出国费用。

(7) 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将人事关系转往本人家庭所在地政府人才中心,其户口迁落手续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协助办理。

七、博士后出站管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离站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定(以答辩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由吉林省主管部门办理出站,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出站前一个月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我所“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审核表;

4.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及论文原件;

5.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

6.博士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所手续的转签单。

八、博士后经费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从财政拨付的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和绩效津贴从合作导师项目经费中支出。

2.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实行课题组全成本核算,从合作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

3.博士后本人申请到的科研经费,由博士后本人掌握使用,按我所有关规定管理。博士后出站时由财务管理处结算。

九、博士后的工资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按照东地农字(2006)2号文件“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十、博士后住房

1.根据现有条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安排住房或发放一定的租房补贴。

2.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安排住房须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按公寓条件和研究所规定确定博士后公寓租金。公寓的水、电、煤气以及冬季采暖费由用户支付。

十一、博士后配偶和子女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

2007年7月12日

推荐第2篇: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科需求与进站条件

第一条 根据全所二期建设规划和总体学科布局,重点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物理学等学科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人员,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章 申请程序与材料报批

第三条 申请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拟以邮件方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应聘简历和博士生导师及应聘者熟悉的另外一位专家的推荐信;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者提交的应聘资料及相关信息整理登记,会同相关事业部审核申请者提交的应聘材料,作出是否适合来所面试的决定,通知申请者来所面试。

第四条 申请者按照通知要求,来所面试。人力资源部组织包括来所合作导师在内的3-5位专家对申请者的思想素养、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面试,并对申请者的博士后工作计划进行论证,提出评价意见和是否同意招收的建议,报所领导审定。

第五条 通过面试的申请者应及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正式办理网上申请手续,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者,正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2名专家推荐信;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获得博士学位的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复印件;

(五)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六)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七)二甲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八)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注销国内户口者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获长期居住证的人员,应提交国外长期居住证复印件;

(九)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现役军人,应提交其委托和定向单位人事部门、或者部队师以上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定向从事博士后证明,以及原单位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证明;

(十)辞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或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

(十一)复转军人,应提交转业证或复员证;

(十二)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中级职务)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十三)已婚人员,应提交结婚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凡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依据不同身份要求,填写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一式4份(含原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复核,并上报浙江省人事厅审批。

第七条 依据浙江省人事厅批文,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者正式办理博士后进站报到手续。

第三章 工作期限与在站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接到进站通知后,30天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而取消进站资格。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须流动出站,即参加工作或联系下一个流动站。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由人力资源部、所在事业部,以及博士后本人三方签定博士后进站工作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科研任务,以及工作目标和科研成果的归属等事项,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违约后的处理办法。合同书一式三份,人力资源部一份,所在事业部一份,博士后本人一份。

第十一条 博士后应结合全所主要学科领域提出研究课题。在进站三个月内完成课题立项工作,向所在事业部组织的专家组作进站报告。所在事业部应切实解决好博士后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场所等条件,确保博士后课题研究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工作计划,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认可,事业部同意,所领导审批,可以提前办理出站手续。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三条 对于在两年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原定工作计划,或因研究课题需要,可申请适当延期。申请延期出站,由本人和合作导师共同提出申请,事业部同意,所领导审批。一般情况,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需进行中期研究工作检查,博士后的中期检查由所在事业部组织。重点考核和把握博士后的工作进度和进展、研究水平和综合素质,存在困难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考评优秀的博士后,研究所给予鼓励和奖励。博士后参加研究所年度考核。通过中期检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

在站博士后的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按照研究所同类员工同等对待。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和部门推荐,研究所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可酌情延长三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七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直接转至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或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第四章 出站手续与工作去向

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前,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工作总结、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类相关出站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部组织的专家组作出站报告。专家组根据进站合同规定,

对博士后的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获奖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参加学术交流情况和个人素质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就其研究成果和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第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应依据不同的出站情况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四)具有独立人事权限接收单位的接受函;

(五)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总结报告(限获得基金人员);

(六)博士后出站总结报告;

(七)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统计表;

(八)博士后出站报告评议表;

(九)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博士后留所工作申请表;

(十)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宁波工作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请表;

(十一)博士后人员简介。

人力资源部将其相关出站材料报送浙江省人事厅审批。审批通过者,由人力资源部向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人力资源部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以及本人申请,提请出站报告考核小组和所学术委员会,按规定审核评定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博士后人员在站情况与本人意愿,可选择留所工作或到其他单位工作。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人事档案、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户籍关系,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事宜,按照所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 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推荐第3篇: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博士后工作站

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又称“深港产学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组织。

2、基地实验室及企业分站根据自身经费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研究确定,每年度博士后名额直接下拨到各所在单位。

3、博士后名额优先向基础研究领域、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倾斜,并重点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的课题组。凡不具备科研条件或无科研经费的单位均不得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基地不入编的定期聘任的正式人员,享受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1、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的选拔

1、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选拔原则。

2、各单位认真审核申请者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确定本年度拟招收的博士后候选人。

- 1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博士后工作站

管理实施细则

2、被录用者应按时进站。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站。

2、如科研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落实住房和日常经费后,由博士后办公室审批是否延期。但在站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期满出站。

3、一般不受理提前出站申请。

第八条 博士后考核工作

1、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所在单位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课题,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2、进站满一年时,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深港产学研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获得优、良者享受全额岗位津贴,结果为合格者岗位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3、进站第23个月末,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岗位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4、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基地及所在研究单位所有。

5、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①违反学术纪律;

②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③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 ④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 ⑤中期考核不合格;

⑥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 ⑦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

- 3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博士后工作站

管理实施细则

4、出站后拟出国者,进站第21个月前邀请信已到,按自费出国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三条 科研基金等经费申请

1、基地应用研究部负责博士后科研经费、科学基金等申报工作,包括:

① 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③ 青年科技奖励基金(深圳市科协) ④ 科技三项经费(深圳市科技局)

2、博士后科学基金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规定,每年3月25日、9月25日前上报基金申请材料,基地负责组织申请,统一支付评审费。

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可根据《条例》自主使用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学术会议及计算费用等。

资助金获得者出站前,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管理

1、博士后期满出站,工作安置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做出站报告,由所在基地博士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博士后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做出评价,考核结果归入其个人档案。

3、办理出站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

① 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要求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

②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 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④《博士后工作期满业务考核审表》; 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⑥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

4、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五条 博士后职称评审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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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又称“深港产学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组织。

2、基地实验室及企业分站根据自身经费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研究确定,每年度博士后名额直接下拨到各所在单位。

3、博士后名额优先向基础研究领域、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倾斜,并重点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的课题组。凡不具备科研条件或无科研经费的单位均不得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基地不入编的定期聘任的正式人员,享受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1、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的选拔

1、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选拔原则。

2、各单位认真审核申请者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确定本年度拟招收的博士后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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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一专业至少保证有三位博士后候选人。

第五条 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1、基地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月初共计4次,各单位确定博士后人选及其进站时间后,应在12月、3月、6月、9月各月15日前上报进站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申请进站材料为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

①《博士后申请表》及两封推荐信(含本人博士导师一份);

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

③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④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

⑤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留学博士需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

⑧《项目立项表》

⑨《博士后科研共走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⑩三方合作培养协议书

3、进站材料经基地综合部审核后,深圳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4、批准后,基地博士后领导小组向本人提供《录用通知书》等进站材料。

5、博士后工作站必须与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共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目前基地已与北京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若实验室或企业单位要招收与其他高校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培养的博士后,需提前说明,并自行联系相关专业的合作老师,基地负责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基地、流动站和企业三方签定的合作协议)。

第六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

1、批准进站者应按\"博士后进站报到程序\"逐项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和\"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按时将工资、组织、户口、档案等手续转入基地。

2、被录用者应按时进站。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站。

2、如科研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落实住房和日常经费后,由博士后办公室审批是否延期。但在站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期满出站。

3、一般不受理提前出站申请。

第八条 博士后考核工作

1、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所在单位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课题,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2、进站满一年时,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深港产学研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获得优、良者享受全额岗位津贴,结果为合格者岗位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3、进站第23个月末,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岗位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4、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基地及所在研究单位所有。

5、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①违反学术纪律;

②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③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

④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

⑤中期考核不合格;

⑥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

⑦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

⑧其它。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不予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1、深圳市政府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是深圳市财政局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现行标准为每人两年十万元,该经费用于补助科研工作和生活费用。

2、在站博士后实行月薪制,每月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1000元。

3、实验室或企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给博士后发放奖金等其他补贴。

4、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归基地财务部负责,由各实验室及企业单位会计负责报账。

第十条 博士后住房

1、基地的博士后公寓仅提供给基地实验室招收的博士后租住,不得挪作它用。博士后进站时与基地签订《租赁契约》后,方可入住。出站时,必须按时交还住房。对逾期不交还者,将严格按照《租赁契约》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公寓内配备家具、天然气炉灶、热水器、排油烟机等,房租标准按有关规定,水、电、天然气、电话、卫生、治安等费用由博士后支付。

第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公安局介绍信在基地办理集体户口。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高新办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

2、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3、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基地协助办理。

4、单身或配偶不随流动的博士后,可享受探亲假,按基地正式员工的规定,探亲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往返旅费由博士后个人科研补助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国交流

1、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为鼓励博士后专心工作,多出成果,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做博士后或短期合作科研。

2、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逾期一个月未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3、因出国退站,个人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并办理离校手续,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

4、出站后拟出国者,进站第21个月前邀请信已到,按自费出国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三条 科研基金等经费申请

1、基地应用研究部负责博士后科研经费、科学基金等申报工作,包括:

① 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③ 青年科技奖励基金(深圳市科协)

④ 科技三项经费(深圳市科技局)

2、博士后科学基金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规定,每年3月25日、9月25日前上报基金申请材料,基地负责组织申请,统一支付评审费。

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可根据《条例》自主使用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学术会议及计算费用等。

资助金获得者出站前,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第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管理

1、博士后期满出站,工作安置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做出站报告,由所在基地博士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博士后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做出评价,考核结果归入其个人档案。

3、办理出站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

① 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要求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

②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

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④《博士后工作期满业务考核审表》;

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⑥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

4、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五条 博士后职称评审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审职称。

2、申请材料由本人直接交基地综合部。按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外籍博士后

1、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扩大基地的影响,鼓励确有条件的实验室和单位招收外籍博士后。

2、招收外籍博士后的条件和程序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应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博士后管理机构

1、基地设立博士后领导办公室,负责博士后日常工作。

2、各实验室或企业单位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为该单位负责人,下设一名联系人,负责日常事务。

3、基地综合部负责博士后工资及福利待遇、人事档案、出国手续、博士后公寓、户口管理及其配偶子女暂住户口的申报等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的管理;应用研究部负责相关科研经费的申报工作。

本规定由基地博士后领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推荐第5篇:博士后工作管理合同书

博士后工作管理合同书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委托

(用人单位负责人,简称甲方)与博士后

(简称乙方)就博士后研究工作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收乙方到甲方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期限自

日至

日,共两年。

三、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在两年时间内的科研课题(项目)是:

主要内容:

预期达到的目标: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生活条件(包括工资、福利、住房)外,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努力为乙方提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五、乙方应按照协议规定内容,在第二项规定期限内,努力完成第三项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在站期间,至少向所在工作部门作两次学术报告。在工作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甲方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并做研究成果报告。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专家检查、验收乙方的工作或成果是否达到本协议第三项的要求,并给予公正的评价。

六、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为了保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博士后进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不能因出国而办理中途退站手续。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如有违反,处罚违约金5000元。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人事教育处存档一份。

2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博士后)签字:

日 人事教育处盖章年

月3

推荐第6篇: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于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在设站评审中将优先考虑。

(二)申请设立流动站时间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组织申报。

第二条 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学位点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我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未设立流动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具备科研条件可以招收留学回国或项目博士后,但需按程序进行报批。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在本学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能力和条件;熟悉上级和暨南大学关于博士后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要求;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分的时间指导博士后在站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合

1 作导师的资格每年由流动站专家组负责审核,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三条 招收博士后的类型

具体见《暨南大学博士后招收办法》。

第四条 博士后的基本特点

博士后是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录取并注册,在国内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近2年内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博士后既不是一种高于“博士”的学位,也不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行政职务,而是代表博士毕业后的一种科研工作经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学生。

(三)对设站单位来讲,博士后是流动工作人员,不占用设站单位的正式编制,工作期满必须按期出站。在获得固定工作之前,处于流动状态。

(四)博士后在流动站主要是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而不是教学工作。但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

具体见《暨南大学博士后招收办法》。

第六条 申请进流动站工作的有关手续和审批权限 进站申请人员,必须向流动站提交申请资料,经流动站组织专家考核后,由博管办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再报广东省人事厅审批。具体操作见《暨南大学博士后招收办法》。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工作期限

1.博士后的工作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2.申请提前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由学校博管办审

2 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

3.申请延期出站:若确实因科研工作需要,且中期考核为良以上(含良),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申请,流动站负责人核实同意,校博管办审批,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且应在规定出站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内的工资待遇和科研经费等开支由合作导师和博士后自行协商解决;延长期内的住房按《暨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处理。

4.博士后退站: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发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经学校同意并报广东省博士后办公室批准,作退站处理。退站者,不发“博士后证书”,其各项经费不得带走。 (二)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和组织管理

1.博士后进站后,接受校、院、合作导师三级管理。各流动站按一级学科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指导流动站开展工作;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挂靠各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或教科办,并安排具体人员为流动站工作秘书,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行为规范和科研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必须在合作导师协助下制订在站期间科研工作计划,进行开题,并与流动站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交流动站、博士后本人及学校博管办各一份;科研工作计划(开题报告书)经流动站批准后,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3.博士后每半年必须在流动站教研组作一次学术报告,每年年底向流动站作一次书面总结汇报,总结报告交学校博管办备案。

4.博士后中期考核:各流动站须对进站1年的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流动站将《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交校博管办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通

3 知博士后本人。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流动站要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促使其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退站。

5.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在国内外以任何形式,包括用博士后日常科研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其它各级纵向项目和横向课题经费,以及在国外进行科研合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创造发明、获奖项目、新产品等,均需标明“中国·广州·暨南大学”字样。 6.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虽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但属于我校经国家批准短期内流动的正式科研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院(系)的工作人员,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

7.流动站应把博士后的管理纳入本单位教工的管理体系中。无论是规章制度、组织纪律、考勤记录,还是平时业务工作、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等,博士后都必须与其他教工一样严格遵守。对违反纪律、表现较差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学校博管办每年不定期召开在站博士后人员工作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改进工作并提出要求。为拓宽博士后的社会视野,丰富博士后的文化生活,学校博管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会活动。

第八条 博士后的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一)博士后正式进站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或广东省人事厅将博士后日常经费按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标准拨至我校,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科研启动经费等开支。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按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严格遵守我校财务制度,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审核。由财务处给博士后建立各类经费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博士后工资由我校人事处按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博士后工资从到我校人事处报到之月起,或根据原单位工资介

4 绍信指定的月份起发放,工资发放时限为24个月。未参加过工作的应届博士,其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及薪级执行;原来有职务职称的人员,由学校重新确认后,按确认后的岗位工资及薪级执行,但每年的工资福利和科研启动费总额不超过6.5万元。提前出站的博士后从终止本站工作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及其它福利费。

(四)博士后科研经费的开支由合作导师或流动站负责人审核监督,科研经费不足部分由合作导师负责解决。

(五)博士后日常经费不能购买大型的仪器设备,但可购买属于研究工作必需的科研用品和图书资料等。 (六)根据广东省人事厅粤人专[1999]63号文规定,学校可从每位博士后的日常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费具体由学校博管办按学校财务制度掌握使用。

(七)每年年终,由财务处将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广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列表汇报。 第九条 博士后科研基金的申请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基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校博管办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博士后基金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9月),校博管办统一组织申报,博士后按校博管办通知的时间递交基金申请表和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二)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只能用于所申请研究课题的工作,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主支配并合理使用,校财务处对博士后科学基金单独立帐并对基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凡是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购买的属研究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属于国家财产,各流动站管理部门应对上述物品分别登记,博士后出站时,不得将其据为己有。其中小件物品可以带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5 或新站,但须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由流动站将物品交接公函寄至博士后分配单位;大件物品必须留在流动站,不得带走;未用完的资助金不得带走,由学校收回并用于学校的博士后工作。

(三)除博士后科学基金外,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够以我校正式在职科研人员的资格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和暨南大学基金等各类基金。各类基金的申报和管理按各自的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由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

第十条 博士后住房

(一)博士后的住房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安排。学校博管办在向博士后发出正式录取通知的同时,通知总务处房产科作好住房准备。博士后前来报到后,凭人事处介绍信和《暨南大学博士后住房通知单》到学校房产科办理住房手续。 (二)博士后的住房及房间的配臵设备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具体见《暨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一)博士后在流动站工作期间,落我校常住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凭广东省人事厅和我校的介绍信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

(二)博士后在流动站工作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但户口暂不随迁。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可由学校人事部门出具介绍信在我校幼儿园、附小、附中办理入学、入园手续,按我校单位职工子女同等待遇办理。博士后出站后,由人事部门通知上述单位,不再享受我校职工子女的同等待遇。

(四)博士后期满出站时,可凭广东省人事厅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国有关事宜

博士后在站2年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工作或进修,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6 (一)办理短期出国(进站后2个月和出站前2个月内一般不能申请办理出国)

1.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相关的科研合作,须经合作导师同意,由流动站批准后,报博管办备案,但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费用自理,且一般不得延期。确需延长,须经学校批准,延长期内我校停发生活费。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办理出国手续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作自动退站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住房按《暨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处理。 (二)出站后出国

博士后出站后出国,须有人才交流中心或其它单位接收函,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后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的考核与评审

(一)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当月起,计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其出站日期为被批准的日期;博士后应按规定日期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二)流动站在博士后出站时间前2个月通知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的出站准备工作。

(三)博士后出站前,应根据进站时与流动站签订的协议书,完成在站科研工作计划所规定的研究课题和任务。 (四)博士后必须对在站期间科研工作认真总结,向流动站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情况(包括发表时间及刊物名称)的书面研究报告。根据全国博管会[1995]3号文件,博士后研究报告应依照北京图书馆学术学位论文收藏中心编制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按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格式书写。

(五)由各流动站负责组织博士后期满科研工作的评审,评审须聘请3~5名校内外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1名流动站专家组成员),评审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

7 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做出考评意见(参考《暨南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试行办法》)。

(六)博士后期满出站前,根据有关规定可向我校提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请,具体由学校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与工作分配

(一)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按照《暨南大学博士后办理离站程序》和《博士后办理离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要求,办理出站材料送审手续。

(二)工作期满的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时,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者由接收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包括回原单位);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无接收单位或出站后出国者,须有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档案和户口的函。

(三)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博士后,在办理完期满出站手续后应及时回原单位报到。如出站前博士后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可以重新自主择业。

(四)博士后出站的手续办理完毕,应将本人离校通知单交到校博管办,对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经广东省人事厅批准,可领取分配工作介绍信和户口迁移证明等材料,校人事处将博士后人事档案材料转至其出站后的单位。

(五)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的,按自动退站处理,学校将不受理其出站手续和职称评定申请,也不发给“博士后证书”,校人事处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协调

为切实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我校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成立了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博管会组成单位为:

8 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部、财务处、总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和社会科学研究处等单位,博管会下设博管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部。校内各有关部门对博士后的管理职责按照《暨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博管办。

推荐第7篇: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又称“深港产学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组织。

2、基地实验室及企业分站根据自身经费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研究确定,每年度博士后名额直接下拨到各所在单位。

3、博士后名额优先向基础研究领域、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倾斜,并重点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的课题组。凡不具备科研条件或无科研经费的单位均不得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基地不入编的定期聘任的正式人员,享受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1、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的选拔

1、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选拔原则。

2、各单位认真审核申请者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确定本年度拟招收的博士后候选人。

3、每一专业至少保证有三位博士后候选人。第五条 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1、基地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月初共计4次,各单位确定博士后人选及其进站时间后,应在12月、3月、6月、9月各月15日前上报进站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申请进站材料为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

①《博士后申请表》及两封推荐信(含本人博士导师一份);

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

③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④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

⑤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留学博士需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 ⑧《项目立项表》

⑨《博士后科研共走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⑩三方合作培养协议书

3、进站材料经基地综合部审核后,深圳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4、批准后,基地博士后领导小组向本人提供《录用通知书》等进站材料。

5、博士后工作站必须与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共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目前基地已与北京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若实验室或企业单位要招收与其他高校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培养的博士后,需提前说明,并自行联系相关专业的合作老师,基地负责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基地、流动站和企业三方签定的合作协议)。 第六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

1、批准进站者应按\"博士后进站报到程序\"逐项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和\"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按时将工资、组织、户口、档案等手续转入基地。

2、被录用者应按时进站。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站。

2、如科研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落实住房和日常经费后,由博士后办公室审批是否延期。但在站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期满出站。

3、一般不受理提前出站申请。

第八条 博士后考核工作

1、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所在单位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课题,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2、进站满一年时,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深港产学研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获得优、良者享受全额岗位津贴,结果为合格者岗位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3、进站第23个月末,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岗位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4、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基地及所在研究单位所有。

5、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①违反学术纪律;

②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③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 ④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 ⑤中期考核不合格;

⑥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 ⑦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

⑧其它。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不予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1、深圳市政府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是深圳市财政局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现行标准为每人两年十万元,该经费用于补助科研工作和生活费用。

2、在站博士后实行月薪制,每月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1000元。

3、实验室或企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给博士后发放奖金等其他补贴。

4、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归基地财务部负责,由各实验室及企业单位会计负责报账。

第十条 博士后住房

1、基地的博士后公寓仅提供给基地实验室招收的博士后租住,不得挪作它用。博士后进站时与基地签订《租赁契约》后,方可入住。出站时,必须按时交还住房。对逾期不交还者,将严格按照《租赁契约》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公寓内配备家具、天然气炉灶、热水器、排油烟机等,房租标准按有关规定,水、电、天然气、电话、卫生、治安等费用由博士后支付。

第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公安局介绍信在基地办理集体户口。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高新办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

2、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3、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基地协助办理。

4、单身或配偶不随流动的博士后,可享受探亲假,按基地正式员工的规定,探亲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往返旅费由博士后个人科研补助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国交流

1、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为鼓励博士后专心工作,多出成果,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做博士后或短期合作科研。

2、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逾期一个月未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3、因出国退站,个人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并办理离校手续,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

4、出站后拟出国者,进站第21个月前邀请信已到,按自费出国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三条 科研基金等经费申请

1、基地应用研究部负责博士后科研经费、科学基金等申报工作,包括:

① 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③ 青年科技奖励基金(深圳市科协) ④ 科技三项经费(深圳市科技局)

2、博士后科学基金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规定,每年3月25日、9月25日前上报基金申请材料,基地负责组织申请,统一支付评审费。

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可根据《条例》自主使用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学术会议及计算费用等。

资助金获得者出站前,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管理

1、博士后期满出站,工作安置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做出站报告,由所在基地博士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博士后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做出评价,考核结果归入其个人档案。

3、办理出站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

① 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要求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

②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 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④《博士后工作期满业务考核审表》; 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⑥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

4、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五条 博士后职称评审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审职称。

2、申请材料由本人直接交基地综合部。按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外籍博士后

1、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扩大基地的影响,鼓励确有条件的实验室和单位招收外籍博士后。

2、招收外籍博士后的条件和程序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应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博士后管理机构

1、基地设立博士后领导办公室,负责博士后日常工作。

2、各实验室或企业单位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为该单位负责人,下设一名联系人,负责日常事务。

3、基地综合部负责博士后工资及福利待遇、人事档案、出国手续、博士后公寓、户口管理及其配偶子女暂住户口的申报等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的管理;应用研究部负责相关科研经费的申报工作。

本规定由基地博士后领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推荐第8篇: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实施方案

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实施方案

为发挥国家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中医药传承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继承与发展工作质量与水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开展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为做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办法》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将中医药传承工作与国家博士后制度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高层次传承人才培养的新途径、新措施,通过2年传承博士后在站工作,传承合作导师的学术经验,挖掘合作导师的学术思想与学术成就,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中医药传承人才。

二、工作周期

传承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全国按照统一时间进站学习和工作。

三、工作方式

采取理论研究、学术访谈、实践经验的整理研究等形式进行。

(一)理论研究。

合作导师指定专业学习内容,包括现代文献与经典著作。传承博士后人员要密切结合合作导师的学术经验、学术思想、学术特色和学术成就,开展合作导师的学术思想的传承研究工作,进行理论探讨、理论总结,研究分析合作导师的治学方法、学术渊源、学术成就。在学习中研究,在研究中提高。

(二)学术访谈。

传承博士后人员结合合作导师的学术思想、学术成就和专业领域,与合作导师分阶段商定学术访谈的专题内容,每一专题设立5个以上问题,每一问题设立3~5项问答,并撰写专题访谈报告。在站期间开展学术访谈的专题不少于五项。

通过传承博士后人员对合作导师的专题学术交流、深度访谈,深入挖掘合作导师学术思想、专业成就的形成脉络、学术贡献,及其对相关专业领域难点、热点问题的思考与认识,体现导师的学术观点与特色,传承研究合作导师的学术思想。

(三)临床实践传承研究。

以传承博士后人员对合作导师学术经验的传承研究与传承博士后本人的学术再实践两种形式进行。其中,合作导师的学术经验的传承研究以跟随合作导师临床实践为主,每年跟随合作导师的专业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学术再实践由本人独立完成,以体现对合作导师学术思想、专业技术的掌握运用能力,体现对合作导师学术经验继承的水平。

临床实践是传承合作导师学术思想的重要途径,传承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对合作导师的学术思想、学术特色、实践经验进行阶段性、系统性总结,通过对临床实践材料的研究总结,并结合理论研究和学术访谈的内容,客观真实地分析合作导师的学术思想、学术特色,提出本人的学术见解,作为在站期间中期考核与出站报告的主要评议内容。

四、工作任务

传承博士后人员主要围绕合作老师的学术思想或经验技术专长开展研究工作,深入研究合作导师长期积累形成的学术思想、学术特色与实践经验,提出本人研究的成果,实现在较高水平上传承的目的,做到传承要有深度,研究要有高度。

(一)通过对合作导师学术著作、中医药经典著作与现代文献的学习,在分析总结合作导师学术思想、专业成就的基础上,形成研究报告,并作为研究工作的考核依据。考核主要体现在学习的内容、深度和研究报告的质量。

(二)形成《学术访谈报告》,这是反映传承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质量与能力的重要评

价内容,是中期考核与出站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评审内容。主要考核其学术访谈的专题内容、专题数量和总结报告的质量。

(三)在站期间应完成100例合作导师临床病案、50例个人临床病案的总结分析,对病案的辨证思路、病机分析、论治法则、遣方用药进行学术提炼,并体现合作导师学术思想的基本思路、学术经验的基本特征,总结报告由合作导师作出评议。

中药学科的传承博士后人员应完成5份以上体现合作导师学术思想、实践经验、技术专长的专题研究材料,并有合作导师的评议意见。

(四)在站期间发表2篇以上与传承合作导师学术经验相关的论文。

五、管理考核

(一)组织管理。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传承博士后工作的宏观指导。

2.中国中医科学院负责传承博士后工作的具体实施。

3.传承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日常工作、学习和临床实践。保证在站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创造良好的传承学习氛围。

4.传承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签订《传承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在站期间的研究内容、工作要求与考核按照国家《博士后管理办法》与本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二)考核管理。

1.考核办法。传承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期满出站考核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小组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日常工作表现、传承研究实绩、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力的考核。

3.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中期考核时,未完成在站工作量三分之一或日常工作表现较差者为不合格。圆满完成工作量和研究工作协议,传承有深度,研究有高度,日常工作表现较好者,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为优秀。

4.奖惩措施。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对期满出站考核优秀的传承博士后人员,可推荐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经费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争取专项经费,由传承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学术研究、学术活动、资料整理、报告印刷、管理考核等,一般不用于购买1万元以上的设备与实验仪器等。合作导师所在单位要对合作导师的指导工作实行津贴补助。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制定经费管理细则,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七、待遇和奖励

1.传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回原单位专业岗位工作。

2.传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出站汇报评审合格者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核颁发《博士后证书》,并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建议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推荐第9篇:博士后

目前国内设立的体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北京体育大学(2003 年设立,依托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点)

2.上海体育学院(2003 年设立,依托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点)

3.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2003 年设立,依托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点)

4.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2003 年设立,依托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点)

5.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2007 年设立,依托体育教育训练学博士点)

6.苏州大学体育学院(2007 年设立,依托体育教育训练学博士点)

7.北京师范大学体育与运动学院(2007 年设立,依托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点)

8.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2009 年设立,依托课程与教学论、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点)

9.清华大学体育部(2009 年设立,依托体育教育训练学博士点)

10.曲阜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2009 年设立,依托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点

11山西大学

12河北师范大学

推荐第10篇:博士后

“博士后”能否胜任“副市长”

昨天,北京2011年博士后招聘会上,出现了“副市长”职位,引起了不少博士后的关注。据记者了解,该职位是贵州省一县级市来京招募挂职人员,时间一至两年。此外,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昨天也为博士后提供了121个挂职岗位。明年起,博士后招聘会规模有望扩至外地博士后和外地企业。(新华网4月18日)

为博士后提供挂职市长的岗位,是我国选人用人机制的一种新突破。“博士后”是国家有关部门的一种选拔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重要制度,而作为各专业技术领域的突出人才,能否在“政治”这块领域有所成就,是大众们关注的焦点和热点。

“高学历”意味着“高智商”,“高智商”又能否意味着“高能力”?这些都不得而知。俗话说“鱼儿离不开水”,为“博士后”这个优秀的团体提供施展自我的海洋,确是一件明智之举,但是“小潭养大鱼”的这种举措又能否让那些鱼儿自由地跳跃呢?当然,政界并不是“小潭”,而“博士后”也并不能单单凭借学历高就被定义为“大鱼”。在这里笔者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凡事要做到“物尽其才”。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拔尖人才能否在从政生涯中运筹帷幄,造福民生,这些都有待考察。但是有一句老话“实践出真知,艰辛长才干”。没有从政实践经历的“高端人才”也有可能无法适应为民父母官的角色转变。为官者重在“用人”,而不必事事躬亲。单凭高学历的认可与论资排辈是如出一辙的,与党所制定的“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还是存在着偏差。

也许只有时间和实践能检验这些“博士后”挂职的“副市长”能否给力。作为群众,我们期待的更多的是选人用人机制的改进能够造就出更多的“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有才有德之士。

第11篇: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陈晓丽

2002年10月13日

现将2001年至2002年注册城市规划师工作情况、注册城市规划师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工作的安排报告如下,请各位委员认真审议。

一、2001年至2002年注册城市规划师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1年至2002年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部分调整管委会成员

自上次管委会工作会议以来,管委会成员发生了一些变化,有的因工作调动,有的因年龄大已退休,在征求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对管委会成员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会后发布的管委会文件。

2.充实专家组

在2000年、2001年的考试工作结束后,一大批城市规划行业的中青年骨干通过的考试,使考试专家组成员的选择有了很大的余地。现在专家组的新老接替工作已经开始进行,一些老同志开始陆续退出,年富力强的同志开始源源不断地补充进专家组。但也应当看到,虽然年青同志的到来给专家组带来了活力,但这部分同志往往社会活动繁忙,参加专家组活动的时间比较有限。

3.修订考试用书

根据考生的反映,2000年所编写考试用书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内容有重复、交叉,对某些问题的论述有争议,对一些城市规划基本问题的表述不够充分等等,还有个别地方有误。

针对考试用书所出现的问题,我们组织培训专家组对考试用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充实和精简。经过专家们的辛勤工作,考试用书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新的考试用书已在2002年投入使用。

4.命题与资格考试

2001年的命题工作与2000年相比,没有做大的变动,城市规划实务仍然是主观题7道,其他科目客观题各100道。从资格考试的结果看,考生们普遍对考题已经有 1

了一定的了解,各科的成绩都有一定的提高,尤其是以城市规划实务考试的成绩提高最大。第二次资格考试,有7200多人报名参加,其中有2620人通过了考试,通过率达到了27.92%。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的分数线从2000年的44分提高到了57分,已接近了60分合格的正常分数线。在组织阅卷时制定详细计划和工作程序,也收到了良好效果。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适合规划师考试的命题和阅卷工作程序。

针对部分科目考试题量偏少、成绩通过率过高的实际情况,在2002年度的命题工作中,增加了一定比例的多选题,因采取的是少选、多选或错选都不得分的方式,因此客观题的考试所需要的时间和难度将有所增加。

5.政策制定工作

1)根据各地对2000年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所提出的问题,经过认真的调查和分析研究,在与人事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两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人办发[2001]38号),为落实38号文,管委会办公室还与人事部考试中心联合发出了《关于实施〈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注规办[2001]08号),解决了部分考生的报考资格问题。

2)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涉及公务员的注册登记问题。为此,配合主管业务司,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包括对部分省市的实地调研,并与部内有关业务司及人事部进行了沟通,统一了思想,现已提出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讨论稿。

6.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从筹备阶段始,就始终保持着与国外职业规划师组织和注册机构的往来,现在仍然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自2000年邀请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规划组织的领导人观摩首次注册规划师资格考试以来,我们继续保持着与美国、英国、欧盟、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规划师注册组织的密切联系,也进行了一些互访。

在与美国注册规划师协会达成的合作意向中,除进一步加强人员交流外,也开始了一些具体的合作项目,以此来增加两国规划师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今年9月,第一批包括美国规划设计最高水平的SOM公司在内的美国注册规划师协会代表团,已经到访山东日照,并就有关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达成了共识。这种积极引进、为地

方服务的作法受到地方的高度赞扬。

在即将进行的“城市规划与执业制度国际研讨会”之后,与会的外国专家还将赴杭州、西安等地发展战略的咨询,这也是管委会“积极引进、为地方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办法原计划去年年底出台,因种种原因,拖延了进度。

2.管委会工作任务重,人手少,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三、今后工作的计划安排

1.进一步发挥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

从长远来讲,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工作应当由行业组织来进行,但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还需要继续以管委会的形式来行使相应的职能,这已为几年来的实践经验所证明。今后,在继续加强管委会的职能与作用的同时,还应当在地方(省)一级成立相应的管委会,形成上下两级管理体系,为全面实施执业制度奠定基础。

2.积极与有关司局相协调,统一思想,完成《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注册办法》的制订工作,并于2003年开始实施。

3.深入研究,抓住试点,完善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的设计工作,为制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实施办法》打下牢固的基础。

4.《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修订工作。(2003年四季度完成) 具体办法是先请部分专家对《考试大纲》进行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再由考试专家组进行审议,再经修改和审议后送管委会审定。

5.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200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命题设计工作。(6月完成初审,8月完成终审)

2002年度、2003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阅卷评分工作。

6.交流合作工作

加强交流合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与境外规划执业组织的互认,但在现阶段还难以实现,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在资格互认前,如何通过执业组织之间加强了解与合作,做一引起实事,是我们要去认真探讨的。

1)拟组织中国城市规划执业管理工作考察团赴美国、加拿大及中国香港地区考察所在国家和地区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管理机制状况、相关机构设置管理等有关执业工作。

2)继续进行中外规划师的交流活动,编辑完成境外知名规划设计单位和个人名录,积极而有序地作好境外智力资源的引进工作。

7.城市规划执业制度工作的普及宣传工作

通过网络、媒体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管理工作,普及相关知识,并设立简报、快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主管负责人通报。

8.调研考察工作

为制定有关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的法规及办法,2003年内,对试点城市进行重点调研,并组织召开座谈会,及时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早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5月上旬进行)

9.建设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2篇:关于博士后管理之基本要求

关于博士后管理之基本要求

一、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进站;

二、进站后以两年为基本期限,平均每年需以“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或两个基地)某某专业博士后”的名义发表2篇或2篇以上的CSSCI论文,即出站时至少发表4篇CSSCI论文;

三、一年后,由本学科的相关博士后导师、博士生导师及其他教授组成的5人或5人以上考核小组,进行中期考核;

四、每年面向研究生(硕士生与博士生)及本学科的相关专家作一场专题学术报告,共计两场。报告内容由导师与学生共同商定,报告前请先与博士后秘书沈士梅老师取得联系;

五、以学术论文的方式(10万字或10万字以上),完成进站时承诺的研究课题,并于出站前就此作一场学术总结报告;此一报告,以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答辩组成员为5人或5人以上,仍由本学科的相关博士后导师、博士生导师及其他教授组成。答辩前,亦请先与博士后秘书沈士梅老师取得联系;

六、原则上两年出站;如若两年到期时仍未能出站,则至多推迟一年出站,否则不能出站。

第13篇: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

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及关于印发《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流动站工作,包括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评估、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和在站管理、与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使用等。

第四条 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在流动站所在部门设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主任由流动站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全面负责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流动站发展规划和建设、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资格审查、研究课题开题报告审核、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组织工作。流动站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的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3、具有必须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以申请设立流动站,申请时间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校博管办负责组织申报。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 院、所及合作教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1、我校已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院、所均可以招收博士后。

2、我校在岗教授和研究员,具备招收博士后条件,并有相应的科研课题和充足的经费,原则上应是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和相近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流动站审核,校博管办审批,可作为合作教授招收博士后。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学校审批同意,招收博士后的年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期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2、申请者应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必须全时脱产到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申请进本校同一个学科的流动站从

2 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申请到与我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同时符合工作站的有关招收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需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资格审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博士学位证书或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的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证明;

(二)两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专家的推荐信;

(三)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

(四)申请当月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第十二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国外留学博士或港澳台博士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提供驻外使领馆的推荐证明材料和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第十三条 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进站资格审查,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提出审查及考核意见,同意招收的博士后及合作教授报校博管办。资格审查前,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应向申请人介绍流动站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工作要求和合作教授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经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填写《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报省人事厅和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到与我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可向设立工作站的企业申请,也可直接向我校申请,我校和设站企业共同审查同意并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后,报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3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与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博管办报到,与校博管办签订《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办理进站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进站手续,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博管办批准方可延期报到。逾期15日不办理进站手续者取消进站资格。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须转入我校,进站的校内手续参照我校新进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确需延长,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博管办批准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完成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一个月。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在三个月内作出《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计划》,经合作教授审阅同意,由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组织开题报告答辩,通过答辩后,报校博管办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不承担所在部门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主动参加流动站所在部门的学习和业务等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可出国参加不超过三个月的学术交流活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按我校教师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入站之日起3个

4 月内和规定出站日前3个月内,不办理出国手续。与企业联合培养的,学校和企业不得单方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学习、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管理,进站后11-13个月内必须进行中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站

1、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4、因病因事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工作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7、在站时间超过三年的;

8、本人提出退站申请的;

9、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教授应认真履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的指导职责,全面掌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状况,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落实,积极主动参与流动站建设发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剩余各项经费不得带走,并须偿还学校前期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到与我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的进站手续由学校负责办理;在站期间主要在企业工作站工作,工作站与流动站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指导

5 和管理,其考核由工作站负责。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2个月通知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合作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向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离站科研工作评审表》、《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评审表》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评审,组织研究工作报告答辩会,经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评审达到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及《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一式四份)交校博管办。其中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时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经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出站的,报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经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接到校博管办的出站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出站手续完备后,校博管办负责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成果,按照国家、云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七章 博士后待遇

第三十四条 行政、工资、组织、人事档案等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按国家、云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学校在职

6 人员同等的工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安排一定数量的住房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公寓,并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由校资产管理处及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安排和管理,收费按国家、云南省和学校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应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

第三十六条

随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起流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学校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在站期间,学校以借调方式帮助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临时性工作,在此期间其配偶的职称、调资、医疗保险等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办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学术成果为职务成果,成果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按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子女入学、入托按我校正式教职工的有关规定,由校工会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7年3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第14篇:管理故事:博士后与小工

管理故事:博士后与小工

摘要: 今天同事给我传了一条笑话,是这样的:联合利华引进了一条,结果发现这条生产线有个缺陷:常常会有盒子里没装入香皂。总不能把空盒子卖给顾客啊,他们只得请了一个学自动化的博士后设计一个方案来分拣空的香皂盒。博 ... 今天同事给我传了一条笑话,是这样的:

联合利华引进了一条,结果发现这条生产线有个缺陷:常常会有盒子里没装入香皂。总不能把空盒子卖给顾客啊,他们只得请了一个学自动化的博士后设计一个方案来分拣空的香皂盒。博士后拉起了一个十几人的科研攻关小组,综合采用了机械、微、自动化、X射线探测等技术,花了几十万,成功解决了问题。每当生产线上有空香皂盒通过,两旁的探测器会检测到,并且驱动一只机械手把空皂盒推走。

中国南方有个乡镇企业也买了同样的生产线,老板发现这个问题后大为发火,找了个小工来说:“你他妈给老子把这个搞定,不然你给老子滚蛋。”

小工很快想出了办法:他花了90块钱在生产线旁边放了一台大功率电风扇猛吹,于是空皂盒都被吹走了。

关于这则笑话,我相信,不同背景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例如:

1.外企人士说: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一般而言,外企是非常注重这句话的,因为他们相信,专业化分工可以为企业带来更高的效益,因而外企讲究“一个萝卜一个坑”,最好每个萝卜都能成为“专家萝卜”。所以,外企常常会不惜代价引进专业人士,他们认为这种方式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2.民企老板说: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这可以说是大多数民营企业老板的想法,在他们的眼里,只要能自己解决的,那就尽量自己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也尽量用最少的钱解决;钱少不了的时候,那就打个折扣来解决;打不了折扣怎么办?那就先放着,以后有钱了再想办法。

3.管理人员说:企业追求短期效益,带来的是长期问题

由于民企老板的这种思维,带来的结果就是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而,那些看上去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只是“从地上转到了地下”,而一线管理人员却能够感受到这些问题仍然存在,所以他们往往认为老板是在追求短期效益,没有从长远来考虑问题,可是他们却提不出更好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4.基层员工说:小工成了工程师,可我就这点能耐! 企业的问题重重,老板把压力施加给中层,中层把压力转嫁给基层员工。所以,往往使基层员工感到压力重重,背着沉重的包袱拼命努力,结果把“小工”变成了工程师,问题看似解决了,可接下来,新的问题很快又随着出现,这时,责任落在了员工身上,员工感到冤枉:这本来就不是我能解决的!

5.专业人员说:请你相信专业!

当企业出现问题,去求助于一些专业公司时,他们往往会提出一套非常“牛X”的解决方案,这套方案是经过深入研究、系统思考的,是多个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既可以解决短期问题,又考虑了企业长期利益的科学、有效、优秀的解决方案,因而,专业公司会对企业说:这对你们是最有利的解决方法。

我说:想清楚了再做!

虽然我是咨询顾问,也经常作为专业人员去对各类企业说“请你相信专业”,可在接触了企业之后,发现很多时候,他们根本还没想清楚。

很多企业往往如此:虽然发现了存在的问题,但根本不知道到底是什么问题,就盲目地去找专业公司,可当与专业公司沟通之后,却发现,他们的问题远远不是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要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花点小钱”就能解决的,这时候,往往这个企业的“项目”就会不了了之,因为企业不愿意做过多的投入。

所以,当企业看到问题存在时,不应该着急想办法解决,更不应该盲目地找专业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来思考问题:

1.明确问题究竟是什么?

在企业出现问题时,很多时候,其实企业看到的只是一些表面现象,不找出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可往往企业采取的方法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里有问题就往哪里去,最终造成了问题始终存在,甚至会更加严重。所以,找出根本问题,才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2.问题解决的过程?

在企业了解了问题的根本原因后,很多企业往往会急于求成,希望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可实际上,这些问题必须逐步解决、逐步完善,只有在前面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之后,再去解决下一个问题,才能使问题解决更有效率。

3.通过何种方式解决?

在明确了问题的解决步骤之后,企业开始考虑具体用何种方式解决这些问题,是将这些问题交给企业某个部门办,还是由几个部门抽调人员建立项目组,或是专业人员,又或者引入外部公司?我认为企业应该考虑两个问题:

(1)是否有能力解决 各种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相应的能力。比如,把问题交给某个部门,那么这个部门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如果有能力,是否会影响日常工作,造成得不偿失。由几个部门抽调人员成立项目组来共同解决,这种方式是否可行,成立的项目组是否能够起到效果、发挥作用。如果企业有能力解决,的确可以考虑自行解决,然而,很多企业所谓的“有能力”,其实是因为他们把问题想的过于简单。

(2)解决问题的成本

如果企业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就应该考虑借助外部力量,途径有两种,一是聘请专业人员进入公司,其次是与专业公司。无论何种方式,企业都应该考虑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聘用专业人员成本会低一些,可往往个人的力量还是有限的,最后企业可能发现,聘请的专业人员,还是没办法解决问题。当然,如果选择专业公司,应该根据投入产出比,来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专业公司。

4.如何与专业公司合作?

在确定了借助专业公司来解决问题之后,企业应该思考与专业公司的合作方式。一般而言,企业可以选择与专业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也就是聘请专业公司用项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另外,还可以采取长期合作的方式:或是外包,或是长期合作伙伴,这样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保证专业公司所提供服务的持续性,加深专业公司对本企业的了解,通过要求专业公司的服务改进,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整体效率。

以上是我认为企业在遇到问题后,思考问题解决方法的基本步骤,其实重点在于,企业应该把问题思考清楚,有目标、有过程、有计划地解决问题,这样才能保证问题解决地更加有效。

第15篇: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材料]

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吸引、培养和聘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学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为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组织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系。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博管会组成单位为: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部、财务处、总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和社会科学研究处等单位。博管会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组成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学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博管办挂靠研究生部,负责学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协助各流动站的博士后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流动站依托学院开展工作,并按一级学科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指导流动站开展工作(详见《暨南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挂靠各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或教科办,并安排具体人员为流动站工作秘书,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 1

作。

第三章招收与进站

第六条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未设立流动站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具备科研条件可以招收留学回国或项目博士后。

第七条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指导博士生的能力和条件;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分的时间指导博士后在站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合作导师的资格每年由流动站专家组负责审核,并报博管办备案。

第八条申请进站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40岁(含)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后的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的要求。

第九条流动站应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择优招收。

第十条申请者经学校、广东省人事厅及全国博管会批准,可被招收为我校博士后。博士后凭暨南大学录用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在站博士后属于我校流动编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博士后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归属院、系(所)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提前或延期出站,但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各流动站单位应为进站3个月的博士后举行开题报告,对进站1年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进站24个月的博士后需举行出站报告。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

作,不能从事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

第十五条博士后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暨南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暨南大学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能出国工作或进修,若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合作,须经合作导师同意,由流动站批准后,报博管办备案,但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站后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我校博士后经费由国家、广东省政府和学校共同筹集。合作导师应承担博士后科研工作的部分经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按照《暨南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博士后的工资和各种补贴按学校制定的标准发放,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二十条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公寓,博士后出(退)站时必须及时退还博士后公寓,公寓由总务处按《暨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每月定额(现时为100元)包干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站博士后的户口为短期常住户口。博士后子女入学、入园按照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子女入学、入园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出站,凭校人事处发出的离校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退站与出站

第二十四条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国家对正常出站博士后的有关待遇:

(一)中期考核结果为“差”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因各种原因请假6个月以上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长期患病难以完成博士后工作的;

(六)发现未获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应届博士生,进站半年内必须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博士学位处理);

(七)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校人事处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相关部门或机构。

第二十七条对评审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由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博管办按照本规定制定《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16篇:吉大博士后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校研院字【2009】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我校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博士后的招聘

第二条博士后申请条件与资格: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招聘类别:国家资助(计划内)、自筹经费(计划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

第四条申请者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大学博士后入站申请书》和《博士后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将申请者的申报材料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综合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者的自然情况、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核。对于国家资助(计划内)申请者,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每年定期评审;对于自筹经费(计划外)和工作站联合招收的申请者,随时申请,随时受理。

第三章博士后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博士后在站时间为二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 1

殊原因需延长在站时间,由博士后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聘博士后,须与科研工作站签署联合招聘协议书,双方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共同培养博士后。

第八条博士后在站管理实行中期考核制度。考核时间为博士后入站一年后进行。博士后中期考核由博士后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中期考核主要对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中期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告知博士后本人。对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将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者方可出站:

1.自然科学类博士后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博士后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SCI检索或2篇被EI检索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博士后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博士后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3.博士后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至少发表1部学术专著,作者署名应为前2位。

4.博士后以吉林大学为依托单位获得的职务发明专利1项,

署名应为前3位。

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标准,并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在站博士后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规定的出站标准后,方可提出出站申请,经博士后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合作导师同意后报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合格后可组织博士后出站答辩评审会,答辩通过后将出站材料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因病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无正常理由超期滞站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章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国家下拨的资助博士后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包括博士后日常生活经费和博士后日常公用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按年度拨款,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向财务部门提供经费下拨名单,财务部门建立专门的经费使用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博士后

管理办公室提取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博士后日常生活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工资、津贴、保险、奖金及生活补贴等,其额度标准由人事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核定。

第十四条博士后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其参加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等。该项经费的使用按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经费支出由博士后合作导师签批。

第十五条博士后延长在站工作期间,其工资不予发放。

第五章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博士后科学基金包括面上资助基金和特别资助基金,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统一评审;面上资助基金每年评审二次,特别资助基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在站博士后积极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拨入学校指定帐户后,由财务部门建立经费使用卡。博士后科学基金支出由博士后本人签批。首次领取经费使用卡的博士后应将财务印鉴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入站的博士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17篇:吉林大学博士后招收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博士后招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全面落实《吉林大学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健全学校青年教师选聘机制和人才储备机制,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收

第二条 博士后的招收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学科建设和青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先支持高峰学科、高原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对青年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 博士后的招收要注重选才、保证质量,实行分类招收,合约管理,目标考核。

第四条 招收类型

学校根据招聘条件、薪酬待遇和培养目标将博士后的招收类型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一类,二类与三类为全日制计划内博士后;四类为计划外博士后。

(一)一类适用于引进的高水平海外博士后,目的是提升我校博士后国际化程度,为学校“双一流”建设的总体目标汇聚高水平的青年人才。

(二)二类适用于师资预留博士后,目的是健全学校青

1 年教师选聘机制和人才储备机制,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使二类博士后队伍成为我校科研队伍的中坚力量和优秀师资来源的蓄水池。

(三)三类适用于助力计划博士后,目的是鼓励博士后经费的多元化投入,进一步强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

(四)四类适用于计划外博士后,目的为了拓宽人才培养渠道,统筹科研工作资源,在重点领域、新兴交叉学科中有计划地培养一批计划外博士后人员。

第五条 招收计划

(一)一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为每年20名。

(二)二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参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每年下达各中层单位的专业教师补充数确定。

(三)三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为每年150名,其中自然科学类100名,人文社科类50名。

(四)四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不超过年度总进站人数的20%。

第六条 招聘条件

(一)一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世界知名大学或国际知名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以上。

(二)二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初始学历原则上应为部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毕业于部属高等院校;博士学位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本、硕、博学习阶段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吉林大学经历或以联合培养研究生身份出国进修12个月以上。

(三)三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从部属高等院校获得,且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四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从部属高等院校获得,且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者的身份原则上应为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招聘程序

(一)一类博士后

1.各中层单位公布一类博士后的招聘计划及岗位要求,公开招聘。

2.各中层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学院学术委员

3 会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后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提交至学校人才引进小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二)二类博士后

学校根据年度专业教师补充计划,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拟聘二类博士后的人选,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三)三类博士后

1.各中层单位公布三类博士后的招聘计划及岗位要求,公开招聘。

2.各中层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与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后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四)四类博士后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制定并下达各中层单位四类博士后招收的计划数。

2.各中层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后上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进站考核通过后,须与学校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合同书。四类博士后在进站考核通过后,须与学校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第三章 组织实施

4 第八条 各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成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校外专家组成的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负责博士后的进站、中期及出站考核。

第九条 进行各类考核时,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的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出站考核时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在站时间及管理

第十条 在站时间

(一)一类、三类和四类博士后的正常在站时间为2年,进站后因承担项目需要,可根据项目种类、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延长在站时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二)二类博士后的正常在站时间为2-3年,二类博士后为专职科研人员,不承担教学任务。出站考核达到优秀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出站考核达到合格者自动转为三类博士后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无故转为计划外博士后身份,否则须根据进站时与学校签订的工作合同进行相应的违约赔偿。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薪酬

(一)一类博士后

学校为每名一类博士后每年投入30万元人民币,共投

5 入2年。投入经费包括薪酬和待遇两部分,薪酬投入(税前)约为每年18万元;待遇投入(包含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约为每年12万元。各中层单位与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表现自主匹配补助。

(二)二类博士后

1.二类博士后的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生活补贴与业绩津贴。基本薪酬参照我校讲师的标准制定并根据我校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进行相应的浮动;生活补贴为每月1500元;业绩津贴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参照我校教职工标准发放。

2.基本薪酬与生活补贴均按月发放,基本薪酬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24个月。

3.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可根据二类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表现自主匹配补助。

(三)三类博士后

三类博士后的薪酬待遇分为工资、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共发放2年。其中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等的单位缴存部分由学校负责缴纳。自然科学类博士后的工资由流动站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出资,出资金额每年不得少于7万元人民币;人文社科类博士后的工资由学校和流动站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出资,学校出资金额每年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合作导师及流动站所在单位出资金额每年不低于1万元

6 人民币。

(四)四类博士后

四类博士后的培养经费由申请者本人自行筹集。

第十三条 待遇

(一)一类与三类博士后

一类与三类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学校的周转房或自行租住其他房源,在站期间其子女享受与我校在编教职工子女同等的入学与入托待遇。

(二)二类博士后

二类博士后的保障待遇比照我校当年新入职同类教师的标准执行。

(三)四类博士后

四类博士后不享受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的各类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各类博士后延期在站期间的薪酬待遇由本人、合作导师或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自行筹集。

第六章 科研成果奖励及工作量计算

第十五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纳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且合作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成果,由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共享科研成果奖励,博

7 士后所得奖励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科研成果奖励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且合作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成果,在学校对合作导师进行业绩考核时,可按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计算。

第十八条 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的工作量按照指导博士生工作量的50%计算。

第七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九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进站后按照吉林大学讲师的任职条件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二十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站时间满24个月后,可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委托学校评审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类型及结果

(一)考核类型

各类博士后的考核分为开题考核、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各类博士后进站前进行开题考核,进站第十二个月进行中期考核,期满出站前一个月进行出站考核。

(二)考核结果 1.进站考核与中期考核

8 各类别博士后进站考核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

2.出站考核

一类、三类和四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二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标准

(一)开题考核与中期考核

各类博士后须向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提交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报告,考核合格者方可通过。

(二)出站考核

一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成果须达到其所在中层单位以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破格副教授业绩条件方可通过。

二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成果须达到其所在中层单位以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副教授业绩条件方达到优秀标准;达到三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条件,方达到合格标准。

三类、四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基础标准如下: 自然科学类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方达到出站考核标准:

1.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2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含通讯作者)。

2.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

9 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含通讯作者),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人文社科类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方达到出站考核标准:

1.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3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及集刊)。

2.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和一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及集刊)。

3.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及集刊),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4.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

各中层单位及博士后合作导师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的考核标准并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10 第二十三条 各类博士后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者,取消申请者进站资格;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未通过者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开题考核通过者方可进站,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通过者方可提交出站申请,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出站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8篇: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具体包括: 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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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系(所)为面试通过的待进站人员发放《给待进站人员的信》,院、系(所)根据待进站人员确认的进站时间,通知其准备进站审批材料。京外人员应到清华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

(五)院、系(所)向校博管办报送申请材料如下:

1.《拟录用博士后登记表》

2.《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和报送)

(六)院、系(所) 招收不同身份申请人员的补充说明:

1.企业联合人员:与企业联合招收的人员主要由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院、系(所)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查,并将商定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审核。

2.在职人员: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人员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院、系(所)必须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入境等手续,并应为外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

六、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一)学校每月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报批手续(寒暑假除外),各院、系(所)应在每月最后1个星期一将进站审批材料交博管办,进站报到时间一般在次月上旬。留学回国、企业联合、二站、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办理进站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拟进站人员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下(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办公室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 6.来校前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7.《流动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8.《流动站审批意见表》

9.《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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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院、系(所)每年3月和9月对进站一年左右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考《博士后中期考核参考标准》),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将《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交博管办,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博士后本人。

2、各院、系(所)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人数不超过当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并报博管办备案;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各院、系(所)要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和分析原因,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等;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退站。

(三)博士后年度考核

在站博士后还应参加院、系(所)组织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填写年度考核表。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对考核合格者将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其它

1、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一式四份),院、系(所)保留一份用于博士后出站评审,交博管办一份备案,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各一份。

2.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按退站处理,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

博士后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第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在第一站进站起薪执行16级薪级工资。具体详见《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清校发[2006]64号)。

(二)住房

博士后住房配备基本家具、电器、电话等设备,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租借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医疗待遇

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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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由院、系(所)报人事处劳资科。

3.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探望配偶或旅游应尽量利用假期,相关手续办理与教职工相同。

(二)出站后出国:博士后出站后出国,必须将本人的人事关系和户口转出学校,到当地办理出国手续。博士后本人的人事关系应转到家庭所在地人才流动中心,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派出所。

十、科研资助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

博管办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8月),博士后须按博管办通知的时间及时进行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表交院、系(所)。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二)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是江苏省中大集团资助的博士后科学基金,主要用于相关专业的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具体办法见《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按博管办通知时间申请。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适合申请其中的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其它校内外基金均在院、系(所)和科研院办理。

(四)财务处对博士后所申请到的各种基金的使用,均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但经费使用时应有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具体办法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十一、博士后出站

(一)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当月计起满24个月即为应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出站、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的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被批准出站时间。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二)博管办在博士后应出站时间前两个月将《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发给院、系(所),由博士后合作导师转交博士后,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院、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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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电器及电话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五)校医院负责博士后的医疗。

(六)国际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的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有关出国的事宜。

(七)科研院协调各院、系(所)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和成果奖的申报等。

(八)幼儿园、附小和附中负责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园和入学相关事宜,包括政策咨询、接收和转出手续的办理。

(九)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出等手续。

(十)图书馆负责接收博士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十一)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事业编制教职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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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发布单位:厦门人事局时间:2007-04-24查看次数: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厦人[2007]50号

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现将《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6]14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7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厦门市人事局考核推荐,由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经厦门市人事局核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厦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由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博管办)负责。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 我市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厦门市人事局研究,征求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意见后,报福建省人事厅和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四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六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与市博管办的工作联系,配合市博管办做好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设站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重点,制定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根据各设站单位的计划编制年度博士后补助经费预算。

第八条 设站单位要为进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在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同时,积极培养本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博士后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 设站单位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

第十条 设站单位每半年填报一次《福建省博士后站点招收博士后情况表》(福建人事人才网下载),由市博管办汇总,报送省人事厅。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工作站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时,应先将申请进站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博管办。经市博管办初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相关手续。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到市博管办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厦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核准表》;

2、《博士后申请表》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复印件;

5、《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6、《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7、《博士后工作站科研人员登记表》;

8、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三方协议书。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每半年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并向市博管办报送《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要重点做好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个环节的工作,并通知市博管办参加。

第十九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末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向市博管办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等出站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末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二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经费、博士后补助经费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设站单位使用补助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企业设

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7号),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补助经费200万元,主要用于建站后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如博士后办公室装修、购买空调、电脑、生活设施、办公用具等)的费用不能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200万元补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已启动后,由设站单位将建站报告、补助经费使用计划及申请拨款报告报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的拨付首期补助经费100万元;待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由设站单位申请,经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且首期补助经费使用合规的,再拨付第二笔补助经费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补助经费应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五年内按规定使用完毕。五年内未使用完的,市政府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补助经费使用完毕后由设站单位对该补助经费进行清理,并委托市审计局或市人事局认可的事务所对补助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市博管办备案。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及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市博士后人员按经费补助形式分为自主招收和政府补助两种类型。市政府每年给每个工作站5个补助指标,超指标招收为单位自主招收,自主招收人员的经费由单位自筹。以下情况视同自主招收:

1、延长在站时间的博士后人员;

2、二次进站(包括进本市其他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

3、设站单位合资与合作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4、其他单位挂靠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5、设站单位人员进本单位的工作站。

第四十条 经厦门市人事局核准,列入政府补助指标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市政府每人发给10万元补助经费。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每次2。5万元。经费发放与博士后人员的定期考核相结合,在站博士后人员每半年考核一次,经考核合格后,由设站单位向市博管办填报《厦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人事局的拔款函及《厦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向设站单位拨款。

第八章 评估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市博管办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博士后工作站评估工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工作站、管理人员和在科学技术、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上报人事部撤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对设站两年后仍未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和工作站,取消其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停拨尚未拨付的经费并取消该设站单位以后三年内申请政府科技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厦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9日施行的,由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20篇: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讨论稿)

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聘资格

(一)经国家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一级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可招聘博士后。

(二)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为在岗博士生导师,并能够提供博士后在站期间所需要的科研经费、工资及津贴和日常公用经费。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不超过40岁)。确因科研工作需要,且申请人符合我校科研型教授的任职条件,经博管会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2周岁。

(二)在职人员必须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在获得博士学位所属一级学科作博士后(企业博士后除外)。

三、进站程序

(一)公布计划。各学院于每年9月底前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统一公布。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学校公布的博士后招聘信息向流动站提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审核。各学院组织考核小组,对拟招聘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按岗按需择优招聘,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人事处。

(四)学校审批。学校每季度末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审批手续。

(五)进站。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由学校人事处发录用通知,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一个月内与合作导师签订《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一式四份,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进站手续。

四、年度考核

(一)博士后参加所在学院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中国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二)年度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的博士后总人数的15%。

(三)年度考核优秀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

五、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

1、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9级,薪级工资执行16级,绩效工资及工作津贴等由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核发。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不低于3000元/月。

2、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下年的1月起执行。

3、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岗位绩效工资及津贴等全部由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承担。

4、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发基本工资,合作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二)住房

1、学校免费为博士后提供住房,具体标准视房源情况确定。博士后凭人事处的录用通知到后勤基建处办理租住博士后公寓手续。校内博士后公寓的调整、维修和日常管理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校外博士后公寓的调整由人事处负责,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2、博士后公寓仅供在站博士后租住,各设站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和转租,违反规定者,学校有权收回其公寓,并进行相关处理。

3、博士后本人或配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学校不再解决其住房。

(三)医疗

1、在站博士后人员与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2、在职博士后的医疗待遇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

(四)户口迁移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北京市公安局介绍信入我校集体户口。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农大派出所或东升派出所办理户口暂住手续。

2、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全国博管会开具的介绍信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4、单身或配偶不随迁的博士后,按我校教职工待遇享受探亲假。

六、出站与退站

(一)工作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时间自博管会批准下月起计算。

(二)出站审批

1、本人申请。博士后期满出站,应在出站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博士后出站报告》。

2、学院评议。由所在学院组成的5-7人考核小组对其工作表现、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评议,评议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3、出站审核。学校对博士后出站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办理各项离校手续后,再报博管会批准并颁发《博士后证书》。

4、提前出站。若因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学院负责人同意,学校审批,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5、延期出站。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提出书面申请,学院负责人核实同意,学校批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学校提供的免费住房待遇。

6、档案转移。博士后的档案材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转入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三)退站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1、年度考核不合格;

2、违反学术纪律;

3、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4、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30天以上;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7、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出站手续的;

8、违反法规校纪的。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办理离校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逾期不办的按失业人员将其关系转至其户籍所在地。

七、企业博士后

(一)为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我校支持各流动站推动产学研结合,积极招收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管理按博管会文件精神执行。

(二)学校人事处负责与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签订协议。

(三)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在站期间人事关系及户口放在企业,并由企业管理。

(四)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标准为8000元/年,导师指导费不低于12000元/年。

八、其他

(一)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我校流动编制定期聘任人员。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工作需要出国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可按学校出国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归按自动退站处理。

(三)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必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入境等手续,并为外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合作导师负责。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在站期间完成,出站后获得)所取得各类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九、本规定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

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十、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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