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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职工医保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5: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太原市城镇职工医保有关政策

一、办理住院

(一)参保患者持入院证、医保手册、医保卡在医保住院审核处审核、登记后

去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医保手册留存在所住科室。

(二)出院时凭押金收据和医保卡到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因单位欠

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自己垫付,出院后到医保中心报销。

二、住院就医

(一)参保患者使用的甲类药品及甲类检查治疗费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支

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市医保在职人员分别为82%、86%、90%,退休人员分别为91%、93%、95%;省医保在职人员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85%、90%、94%。

(二)参保患者使用体内置放材料时,主管医生填写《省、市医保特殊检查项

目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由医保科按规定审核备案(离休干部须到市医保中心离休科审批)。

(三)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因我院条件所限需外检时,主管医生填写《省、市

医保特殊检查项目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由医保科按规定审核备案后方可外出检查,患者在办理出院手续前需凭结果到我院医保科报销外检费用。

(四)出院带药应符合规定(限口服药):

省医保:急性病不超7天量,慢性病不超15天量,品种不超4种市医保:急性病3日量,慢性病7日量

三、参保人员住院需要自付的费用

(一)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二)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院,在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在职人员自付分别为18%、14%、10%,退休人员减半;省医保在职人员自付分别为20%、15%、10%,退休人员分别为15%、10%、6%。

(三)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自付比例:市医保个人负担10%;省医保个人负

担5%,其余的纳入统筹账户;使用丙类药品及检查全部由个人负担,主管医师需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四)体内置放材料费:省医保个人负担10%(国产)、20%(进口);市医保

个人负担规定标准价格的20%及差额部分。

四、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年,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年。

五、参保患者急诊费用管理

参保职工因危、急、重病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后转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费

用可并入住院费中(入院后第二日,来医保科办理转入手续);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到医保科报销。

六、市医保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待遇

(一)离休干部使用医保药品,不论甲类、乙类均可记入统筹账户。

(二)个人支付10%的诊疗项目有:彩超、CT、数字减影、核磁共振,单光子

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三)个人支付20%的诊疗项目有: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

中子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加速器、r-刀、x-刀。

(四)器官移植或体内置放材料,国产类个人支付15%;进口类个人支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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