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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中山环保局

发布时间:2020-03-03 23:15: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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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2017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以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走访两种形式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含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以下违法排污行为的:

1、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2、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

3、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二)涉及电镀、线路板、漂染、洗水、化工、造纸、制革、肉联厂等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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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四)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变更燃料导致工业企业烟囱冒黑烟的。

(五)排放含重金属(重金属是指铅、汞、镉、铬、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砷)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情况的。

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举报的,给予表扬,但不给予奖金。

第四条 举报受理地址:中山市民权路46-48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一楼信访室,邮政编码:528400,咨询电话:0760-12369,0760-12345。

第五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者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对应证据(如摄像、图片以及其他佐证),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资料。举报人未能提供上述真实个人信息的,按照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初步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立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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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情况属实的,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公开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相关情况。

第七条 举报人依法受到保护,环保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被举报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程度,对举报人给予适当数额的奖励。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对应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的20%发放奖金(封顶奖金为人民币10万元/宗)。征得举报人同意的,也可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前,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开展立案工作或调查取证工作的,或违法排污行为处于复查期间或按日连续处罚工作期间的,同样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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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由本人亲自领取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当出示相关证明并签署代领人真实姓名。

第十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第一举报人统一领取奖金。不同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的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故意谎报行为并造成扰乱公务等严重后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经查举报内容不实,从查证之日起半年内,不受理该举报人的有奖举报,该举报人的有奖举报信息将转为一般环境信访案件处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或在受理举报、查处过程中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推诿拖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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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支付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奖金被骗取的,应当追缴奖金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

日起施行,(中环[2015]92号)中有关《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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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中山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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