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流程及要件
一、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二、要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申请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6.申请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说明
(1)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2)新住所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参照城镇房屋规定办理,没有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提交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3)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注: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流程及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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