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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镇篮球竞赛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朗镇篮球竞赛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朗镇篮球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杜绝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大朗篮球协会、竞赛合作伙伴、赛区承办单位、参赛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4年中国篮协审定的《篮球竞赛规则》,结合我镇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办单位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裁判员、参赛队和竞赛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应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联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的纪律委员会负责竞赛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大朗篮协发布。竞赛纪律委员会在接到、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等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 在经过调查、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主办单位审批的例外)。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得到有关方面书面报告的事件,竞赛主办单位在核实情况后,有权参照本规定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为规范大朗镇的篮球比赛秩序,《大朗镇篮球竞赛违纪违规处罚规定》可作为镇内各类篮球比赛活动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含警告和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含内部通报批评);

三、罚款(扣比赛保证金);

四、取消优秀赛区相应奖项评选资格;

五、停止参加比赛若干场(追加的停赛可延续至下一年的比赛) 和取消比赛资格;

六、责令更换或取消主场;

七、取消参赛资格若干年;

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六条 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声像等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球迷在比赛场外发生的违纪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承办赛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运动员参与或组织赌球活动并打假球或“默契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球员处以罚款5000元,并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事端,对竞赛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5000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可追加停赛2至5场的处罚,严重的取消比赛资格。

第三条 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引发事端,对联赛造成重大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取消本赛季或下来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四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违反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在资格上不符合规定的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其上场参加的比赛均计为0:20告负。

第六条 比赛中,运动员个人第一次因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管理(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导致观众骚动进而谩骂或攻击裁判员的,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在同一场比赛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处以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三次违反的,处以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七条 在比赛场馆内,与对方运动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持球、掷球攻击对方身体,或向对方吐口水、做不文明手势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5000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追加停赛1至5场的处罚。

第八条 运动员出于报复目的,故意推或拉倒对方,或对对方队员有意使用拉、打、钩、踢、绊、膝顶等恶意动作,造成对方队员猛烈摔倒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伤人行

为犯规后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处以警告、罚款3000元。追加停赛1至5场的处罚。

第九条 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第二次出现第八条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1至5场的处罚或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条 在比赛中,凡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与对方运动员有顶、推、击打、踢、踩、绊等伤人行为并引起观众骚动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行为犯规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十一条 在比赛中,凡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与对方运动员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恶意伤人行为且情节恶劣者,并致对方运动员受伤(伤情必须经主办单位指定权威医疗机构认定)不能正常参加比赛连续两场(含当场比赛)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二条 在竞赛期间,凡故意对比赛技术代表、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及下一年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在连续两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出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取消参加镇内比赛若干年。

第十四条 在比赛中,双方各一名运动员出现打架,除参赛队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五条 在同一个赛季中,所有运动员在内的个人累计出现第二次打架,除参赛队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及下一年参赛资格。

第十六条 在比赛中,一方有两名(含)以上运动员(包括替补席上的人员)出现打群架,除参赛队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及下一年参赛资格。

第十七条 在比赛进行中或结束后,出现主队运动员怂恿、煽动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或其他严重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或出现客队运动员向观众席投掷物品、做下流手势、言语对峙或冲击观众席等行为者,除参赛队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受到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当出现第十七条的情形并且运动员与观众发生肢体冲突的,除参赛队将受到5000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及下一年参赛资格。

第十九条 在比赛中或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因发泄不满,故意损坏赛场比赛器材、广告机(板)、桌椅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受到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二十条 竞赛期间,运动员比赛服装(款式、颜色、号码)不统一,不能参加比赛该场的比赛,需经组委会同意方可上场比赛。如比赛期间发现服装不统一,没经组委会同意,该运动员不能参加该场余下的比赛,并给予全队一次技术犯规。

第二十一条 比赛期间,运动员不能佩戴金属或易致伤的硬件,经裁判员劝告而不更改的,取法该场的比赛资格。

第二十二条 竞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竞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包括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在内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或比赛中断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竞赛期间,运动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或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联赛纪律委员会和大朗篮协审批。

第三章 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及参赛队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在赛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对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并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和追加停赛1-3场的处罚,另视情节,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的权利。

第二条 在赛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对竞赛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并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和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另视情节,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的权利。

第三条 参与或组织赌球并指使或授意球队打假球或“默契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在裁判员、技术代表等相关人员还没有到赛区报到前,或者到达赛区后,主客队教练员、领队或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如打电话、发短信、授意他人等)与临场裁判员、技术代表等相关人员发生非工作性接触,参与或组织宴请、送礼、消费甚至贿赂等活动意图谋求不当利益,对有此行为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并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涉嫌触犯法律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在一个赛季中,第一次出现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组委会要求参加的竞赛工作会议、或其它各类会议的,处以警告的处罚;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1场的处罚。

第六条 运动员发生打架等严重违纪违规事件,都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的责任。领队、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及时有力制止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属于领队、教练员或随队人员怂恿参与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事件,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0—5000元。

第七条 在赛前联席会公开指责裁判员工作,无端评论主办单位,对竞赛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累计第二次及以上违反,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比赛中或比赛期间,对临场裁判员有侮辱、指责性行为者,或用手及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到记录台不礼貌质问干扰记录台工作者;到记录台指责裁判员者;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除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予以警告、判罚技术犯规或取消比赛资格犯规)。还将对有关违纪者罚款500—2000元,停赛1—5场,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比赛中,在球队席上有超出竞赛规程规定的人员就坐,经临场裁判员提醒、管理后无效,对其领队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和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的处罚;在同一个赛季中,同一个球队累计第二次(及以上)出现违犯,除每次处以参赛队2000元罚款外,还要对其领队处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竞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3场的处罚。

第十一条 在比赛中,用夸张的举止挑逗观众的不良情绪来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造成观众情绪失控出现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二条 竞赛期间,第一次出现教练员对场上运动员多次出现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和管理,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管理不力,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的处罚。

第十三条 竞赛期间,累计第二次(及以上)出现第十二条情况的,对场上运动员多次出现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和管理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管理不力,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在比赛中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席成员),教练员和领队未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领队和教练员分别还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若干年的比赛资格。

第十五条 在比赛中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席成员),教练员和领队未予制止,反而予以支持或参与其中,领队和教练员分别还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比赛中断后,因不满裁判员的判罚和/或其它各种理由,以其行动阻碍比赛重新开始,除按照规则判罚外,还要对教练员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经裁判员提醒无效,确认为罢赛的,取消该队的本次比赛的比赛资格及取消下一年的参赛资格,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对参赛队按照《竞赛规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竞赛期间,凡故意对技术代表、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至3000元、追加停赛1至5场的处罚;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故意

伤人行为,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至5000元、追加停赛1至5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凡有迹象表明比赛中一方或双方消极比赛,经竞赛纪律委员会调查审议认定为消极比赛的,对消极比赛的参赛队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情节恶劣者取消比赛名次,或取消该参赛队下一年的参赛资格。给予指使参与消极比赛的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有确凿的假球证据,比赛结果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引起观众和社会舆论强烈不满的,经竞赛纪律委员会调查审议被认定为打假球的,对参与打假球的参赛队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取消本场比赛成绩和本赛季名次,并给予指使或参与打假球的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停止参加联赛工作2年的处罚。

第二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罢赛处理。

1、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他理由进行纠缠、不听劝阻造成比赛延误,在临场裁判员或技术代表通知该队进入比赛后仍继续延误比赛者的;给予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停赛、取消参赛资格或罚款的处罚。

2、某队因某种原因中断比赛,在临场裁判员通知该队主教练进行比赛的1分钟内,该队仍主动放弃比赛的,即按该队罢赛处理,取消该队的本次比赛的比赛资格及取消下一年的参赛资格,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3、比赛前1分钟,运动员签到不够5名的,并没有合理原因向组委会解释的。

4、因球队自身原因,主动放弃参加竞赛规程已列入的某次比赛或某场比赛的,该队须在赛前24小时内申请,经主办单位同意,按弃权处理不

予其他处罚,弃权队以0:20告负,积1分。未经主办单位同意弃权者,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及取消下一年的比赛资格,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5、因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或工作人员引起的罢赛,对其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参赛队继续参赛的可对参赛队不作处罚。如参赛队整体罢赛的,将对参赛队的资格和运动员个人作出严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因参赛队自身原因,擅自在比赛期间(比赛进行时除外,将按罢赛处理)决定中途放弃继续参加联赛的,扣除保证金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在竞赛期间,观众投掷杂物,进场内干扰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记录台工作人员的;观众间发生较大范围的混乱,严重影响比赛的,领队及教练员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对参赛队一方的观众在一分钟内没有及时制止的,取法该队该场比赛的资格,以0:20告负,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永远取消该队所属社区、村主场申报资格,情况严重的,取消若干年的参赛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竞赛期间,教练员和/或领队和/或工作人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大朗篮协审批。

第四章:对其他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一条:除按竞赛规程(规则)所规定的人员可以入座球队席外,其他人员不能入座球队席。违规经警告不改者判罚主教练技术犯规1次,经清理5分钟仍然不离开者,再次判罚主教练技术犯规1次,直至离开。

第二条:各队的领队在比赛中必须到场,如比赛中出现是村民小组以上干部对临场裁判员有侮辱、指责性行为者,或用手及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到记录台不礼貌质问干扰记录台工作者;到记录台指责裁判员者。将加重处罚,停赛2场以上,并直接追究领队和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对赛区的处罚

第一条:赛区出现安全和下列赛场秩序问题的,组委会给予承办单位相应的处罚:

一、个别观众谩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向场内投掷少量杂物、出现局部秩序混乱,未被及时制止;出现短时间断电和器材故障但能及时修复,比赛基本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较多观众投掷杂物,严重影响比赛;个别观众进场内干扰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工作;观众间发生较大范围和混乱,未被及时制止;器材严重损坏,造成比赛中断的,给予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000—3000元。

三、比赛中多次出现投掷杂物,中断比赛;观众冲入场内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比赛,赛区制止不力的,安保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3000—5000元,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第二条:所有处罚自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纪律委员会的处理为最终决定。罚款将在保证金处扣除。

第三条:纪律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不准参加该次比赛的评奖活动。

第四条:每支参赛队在比赛前交纳5000元的保证金。 第五条:本规定由大朗镇体委负责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参赛队、运动员、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违规被处罚的金额在各参赛队交纳的保证金里扣除。如本次比赛的罚款不够扣的,剩下的罚款在下一次篮球赛中交纳的保证金里一并交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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