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家川初级中学违纪学生处罚规定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学生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创建文明校园,塑造我校的良好形象,特制订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点名批评,给予警告处分,并写出书面检查。
(一)上课、自习时间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听从老师的教育和管理者;
(二)课间在教室内外喧哗、追逐打闹者;吃零食,乱扔纸屑、果皮、食品袋屡教不改者;其它不遵守学校纪律和规定者;
(三)无故旷课一节或经常迟到、早退者;
(四)不团结同学且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五)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六)不文明不礼貌,粗鲁野蛮,脏话满嘴,行为嚣张者;
(七)在墙壁、门窗、厕所、玻璃上乱涂乱画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并回家反省3-5天,写出书面检查,在学校大会上公开检讨。
(一)不服从老师教育,顶撞老师或无理取闹者;
(二)在校内做买卖赢利或借钱取利者,行政处理之外没收其非法所得;
(三)开学后不按时到校,无故旷课三天者;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重者;
(五)违犯考试纪律,情节较重者;
(六)参与吸烟、喝酒、赌博、有恋爱行为者;
(七)与同学闹意见不经过老师调解而嚷架打架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已经不适宜留在本校,劝其退学,另择校就读。
(一)打架斗殴,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打人致伤、致残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思想品行恶劣,起哄闹事,辱骂殴打老师者;
(三)称王称霸,串连、勾结、密谋策划殴打学生者;
(四)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后果严重者;(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赔偿责任);
(五)包庇坏人坏事,知情不报,窝藏、转移、出售赃物者;
(六)在校期间,以欺骗、蒙哄、越墙的方式擅自离校者;
(七)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八)有第
一、二款所列行为而不服从学校的处理决定者。 实行此条例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并备有详细材料,经校委会统一研究决定。
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劝退学生)确有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表现,1个月后可由班主任向学校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经班主任、政教处、校长逐级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后,可撤销处分。未撤销处分的学生,操行评分不及格,只能随班试读。
符家川初级中学政教处
201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