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主管的各社会团体:
内蒙古纪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纪发[2010]8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根据《通知》精神,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
作方案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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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团体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纪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社会团体 “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纪发
[2010]8号)要求,特制定内蒙古发展改革委《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治理范围包括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成立的、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包括:内蒙古县城经济发展促进会、内蒙古可再生能源发展协会、西部开发促进会、北方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内蒙古招投标协会、内蒙古工程咨询协会、内蒙古价格协会、内蒙古低碳经济发展促进会、内蒙古新蒙商联合会、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文化建设促进会、内蒙古宏观经济研究协会、内蒙古信息协会等12个社会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社会团体违返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小金库”,时间追溯到2007年底以后。“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详见内—2 —
纪发[2010]8号文件。
三、专项治理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8月开始至2010年底结束,主要分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8月底),制定《内蒙古发展改革委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方案》,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并将《方案》在内蒙古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布,以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
自查自纠阶段(9月底)。各社会团体要按照《方案》及时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结束后,各社会团体要认真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内纪发[2010]8号文件附件一),并于9月25日前报发展改革委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组)。各社会团体负责人对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在上报表格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发展改革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对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并上报有关报表。
重点检查(11月底)。在自查自纠和内部检查的基础上,做好迎接自治区社会团体 “小金库”治理领导小组的重点检查。—3—
整改落实阶段(12月底)。主要是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四、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详见内纪发[2010]8号文件“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项专项治理工作在发展改革委党组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由发展改革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不再成立新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同时增列纪检组长铁刚同志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副组长。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66592
28、6659432。举报信箱:设在发展改革委办公楼B座二楼东侧步行梯间东墙。
附: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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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