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兹有本乡(镇)村组村民,拥有一块宅基地,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经该村委会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该宅基地自年月由该村民占用建房使用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符合一户一宅、村镇用地规划、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核定其为合法使用,现村委会已出具证明并公告,且公告期内无异议,经本人民政府审核,情况属实,同意其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特此证明
证明人(乡镇签字盖章):
年月日
《1982年之前宅基地确权证明乡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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