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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通河县有机食品基地开发生产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1: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通河县有机食品基地开发生产协会章程

宗旨

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县生态农业,实现绿色和有机食品产业化,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同步发展,为此成立通河县有机食品基地开发生产协会,是农民团体组织《以诚信服务人民,以质量走向市场》为宗旨,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再创通河辉煌。

第一章协会名称和依据

第一条,协会名称:黑龙江省通河县有机食品基地开发生产协会。

第二条,协会住所:通河县清河镇。

第三条,业务范围:有机食品生产销售、有机茶叶批发销售、山野菜加工销售、生态养殖加工销售。

第四条,协会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

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会长会议并由全体会长通过并做出决议,如减少注册资金,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内通知债权人,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协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法人:会长、会员、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法人:会长、会员姓名: 法人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资额: 法人:何洪超230103196005242426货币50万 会长:赵永贞

会长:姚书林

会长:于占河

会员:参加生产有机食品人员。

第六条:协会成立后,应向会长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二章 会长的权力和义务

会长享有如下权利:

l、参加或推进代表团体会议享有表决权。

2、了解协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会长或监事会长。

4、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获取利润分配。

5、协会终止后,依法分得协会的剩余财产。

6、有权查阅团体会议记录和协会财务报告。

会长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以农民利益为主,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3、必须承担协会团体的好与坏,大小事宜。

第三章法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法人转让出资由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法人向会长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全体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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