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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请

发布时间:2020-03-03 10:18: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2-07-25 09:33: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服务贸易产业发展,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两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自治区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我区注册成立的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商务厅、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专项资金给予奖励的额度,每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内容

(一)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1、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凡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单位,对相关认证及认证维护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2、服务外包企业租用数据专线的给予租赁费用补贴。

3、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购置必要的设备。重点对服务外包企业交换器、服务器、网络传输设备等购置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4、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对服务外包企业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洽谈会、论坛等各类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参加国家、自治区重点支持的国内外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展览会、博览会、论坛、洽谈会等,对展位费、展位特装费、人员费、宣传推介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对经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给予前期费用补贴;对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人员就业前业务培训给予一定的资助。

3、对开展对外劳务派出人员适应性培训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四)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重点对公共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等公共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支持文化产品出口。

1、对图书报刊互联网出版物、影视作品与节目、动漫游戏音像制品等文化出口产品而投入的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2、对境外推广发行图书报刊及互联网出版物、影视作品与电视节目境外落地播出、商业演出与商业艺术展览项目,对赴境外人员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3、对为开拓国际市场而在境外设立的专卖店(柜)的场地租赁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对年度服务贸易(外包)出口创汇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七)对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八)支持服务贸易(外包)产业战略规划、研究等活动。

(九)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经营一年以上,根据企业纳税额、注册资本和营业额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业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依法在我区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有固定工作场所;

(二)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

(三)依法从事服务贸易(外包)活动。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

1、2);

(三)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有效凭证、费用发票;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年度申请、拨付。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资助要求的服务贸易企业和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将有关资料分别报送所在地州市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项目资助资金的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

自治区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和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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