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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请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6: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克拉玛依市专利实施项目及专项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8-7-22

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和专利项目实施,加速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拥有自主专利的企业持续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03〕 103号)和《克拉玛依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克财发〔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实施项目是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已公开,并纳入自治区或市级专利实施计划项目中,正在组织实施的专利项目;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用于资助本市辖区内专利实施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来源

(一)克拉玛依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中安排的专利实施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核拨的专利实施专项资金;

(三)其他来源。

第四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自治区和市级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各类经济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深度开发项目、专利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第五条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年度总额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实施资助的项目数量、规模等确定。一般占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总额的3~5%。

第七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以专利实施项目为依托,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本市辖区内注册或在自治区注册但在本地纳税并有固定办公地点;

(三)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合法使用者,其专利有效且不存在权属争议;

(四)具备基本实施条件,主要包括:有实施场地、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实施专利的技术人员等;

(五)未使用同一个专利项目进行重复申请。

第九条以下情况给予重点资助

(一)获国家专利奖的项目;

(二)国家或自治区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实施的专利项目;

(三)国家或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专利项目。

第十条申请承担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克拉玛依市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审批表;

(二)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专利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审核;

(五)如实施他人专利,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并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六)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七)实施的专利属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第十一条申报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全套申报材料交至指定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初审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准备七份申报材料交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底或次年一季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经专家论证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专利实施项目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签订“克拉玛依市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合同书”,按合同约定期限拨付专利实施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利实施项目及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项目、课题、人员、经费、仪器设备、实施场地“六落实”,并按要求及时足额匹配相应的自筹经费。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不得挤占或挪用该项资金。因项目承担单位执行合同不力等,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资金流失,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当年6月30日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项目实施中期总结,11月30日之前报送项目年度总结和相关财务报表。

(一)项目中期总结主要包括

1.专利实施项目进展情况表(包括取得的阶段成果、存在的问题等);

2.专利实施资助资金支出明细表;

3.资助资金下半年计划安排表;

4.下阶段专利工作计划等。

(二)项目年度总结主要包括

1.单位年度专利工作总结及今后企业发展思路;

2.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中解决的技术关键和取得的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取得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3.专利实施资助资金支出明细表(零余额);

4.下年度专利工作计划;

5.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期满的,需提交全套结题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重大专利项目实施周期可延长至三年。实施期满,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同行专家,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申请和承担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市知识产权局将停止资助并如数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造假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利实施资助资金项目。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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