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以适应推进“固本强基”战略和构建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新格局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经公开考核后,择优选调部分工作人员。
一、选调范围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党政群机关、镇乡(街道)正科级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选调名额
市委组织部机关选调公务员共7名,其中综合业务岗位6名,干部档案管理岗位1名。
三、选调条件
㈠政治素质好,中共党员;
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㈢年龄35周岁以下(1972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
㈣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有基层工作经历。历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㈤符合体检标准,身体健康。
报考干部档案管理岗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档案专业毕业,或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非档案专业毕业,但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
1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职位报名。
四、选调程序
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笔试和面试、体检、组织考察、试用、办理正式调入手续等程序选调公务员。
㈠ 报名流程
考生必须先在指定的网站规定时间内,先完成网上报名信息填报并上传指定要求的电子相片,然后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完成报名资格审查手续。
㈡ 网上报名网址及时间
电信用户:http://202.98.58.98/bbs/plus_cqzkwebbm.asp
网通用户:http://58.17.183.18/bbs/plus_cqzkwebbm.asp 2008年2月6日至21日,上午9:00-23:30。
网上报名时需上传的电子相片格式要求为:
(1)规格
482像素(宽)×689像素(高),分辨率350dpi; 相片尺寸:35mm×50mm。 (2)颜色模式:24位rgb真彩色。
(3)压缩方式:采用jpeg压缩技术,压缩品质因子70(一般相片的文件容量在20k~30k字节之间),符合iso dis 10918-1要求。
(4)一般性要求: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2 (5)头像大小及位置
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279像素±19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11像素~33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323像素,当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距离与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保证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323像素,特殊情况下可部分切除耸立过高的头发。 (6)背景、边框
白色背景,无边框
相片样式
㈢ 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2008年2月23日至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重庆市市级机关综合楼20楼2009办公室(渝中区上清寺人民路252号)。远郊区县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到重庆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可就近在本区县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联系人:于晓光、侯德玉
联系电话:63896799 63895387 邮
3 编:400015
㈣ 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
1、先网上完成网上报名,并打印一份《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报名表》,同时务必将网报时的自已的编号记录下来,以便资格审查时使用。
2、到资格审查地点时,带上填报打印好的《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报名表》,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工作证原件,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
3、由市委组织部人事处、干部监督处负责资格审查。
4、选调职位与报考人数比例应分别达到1:3以上,方能组织考试。
(五) 考试(具体时间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www.daodoc.com上另行通知)
1、笔试。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和命题公文,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其中,综合基础知识40分,公文写作60分。笔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不能纳入面试范围。
2、面试。面试人选按选调职位人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两个职位确定面试对象。
3、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六) 体检
根据选调职位人数,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
4 差额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按照(渝人发„2005‟25号)文件要求进行体检。
(七) 考察
由重庆市委组织部组织考察,部务会按照不低于选调数量50%的差额确定初步人选,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部务会确定试用人员名单。
(八) 试用和办理调动手续
按照有关程序规定,重庆市委组织部对拟选调的人员实行为期半年的试用期(采取借调方式),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六、纪律要求
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是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最佳结合,提高干部人事工作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选调资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2008
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