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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2: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 活动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中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对促进各项工作具有实际效果。

第三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应当遵循合理设置、总量控制、规模适当、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评选对象应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体现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 第四条 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查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统一由各单位组织人事机构负责。

各地(州、市)党委办公室(厅)负责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本地的协调管理,承办自治区协调小组赋予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自治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面向社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变更、调整,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规定可以表彰、但未经批准的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等,只评定成绩(等次)、不举办表彰会议的,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设立、变更、调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九条 自治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变更、调整,属于党群等系统的,由自治区党委向中共中央提出申请,属于行政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立项意义和依据、活动周期、评选办法,以及是否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等。

第十条 有关社团申请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同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面向企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同时提交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设立、变更、调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名称与项目内容相符合;

(二)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

(三)项目评选程序严格、合理;

(四)项目规模适当,名额从严控制,奖项设置合理,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

(五)项目周期设置科学,一般应在3年(含)以上;

(六)符合国家、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原则上不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地(州、市)级党委、政府(行署)按归口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不得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在报送上级的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全国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明确要求同时表彰的,只按要求推荐,不得搞层层表彰;明确要求同时表彰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应当从严把握,总量控制,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设立、变更、调整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地、各部门、单位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分别由秘书长批转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协调小组。

(三)协调小组于每年2月份对办公室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提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自治区级项目,按办文程序分别于3月底前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批。审批结果分别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批结果,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函复主办单位。

第十七条 除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不单独审核、审批临时提出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请。

第十八条 对涉及范围广、活动成本高、社会影响大的项目,协调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当年度实施、已经申报备案的保留项目,以及经批准新设立、变更、调整、退出和撤销的项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新疆日报》进行公布。 第五章 项目的退出和撤销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拟不再举办的项目,向协调小组申请退出。

第二十一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协调小组提出撤销意见,按项目审批程序、权限,经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被撤销后,一般不再批准同类项目申请。 第六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保留的项目,主办单位在每个实施年度的1月份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新设立和变更、调整、退出、撤销的项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全国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举办单位要严密组织、认真实施,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指导、审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批准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举办面向本系统的评选表彰项目。系统评先评优工作一律纳入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正常考核奖励,不举办表彰会议。

不得将面向社会的评选表彰活动变相成为主办单位系统内部的评选表彰活动。 党政机关不得依托社团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明确立项的外,各部门、单位不得举办面向乡镇、街道、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十条 除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外,各部门、单位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下级不得自行配套开展上级机关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十一条 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表彰副厅(局)级(含)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表彰人数的20%;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表彰人数的25%。

对推荐表彰的干部,主办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推荐表彰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环保、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主办单位应就项目评选范围、条件、办法、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将评选结果在公示前5个工作日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表彰结果须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部门、单位不得从任何渠道列支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未经批准或者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予以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主要决策人进行问贵。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尽量挽回影响。

对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摊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经费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财务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度。

协调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分别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群众举报的未经批准或者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自治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本细则所称自治区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门、单位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新闻媒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自治区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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