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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奖项评比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7: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荣誉奖项评比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崇尚先进,弘扬正气,打造高效、务实、卓越的企业团队。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体员工的创业激情,围绕建设和谐快乐企业、打造川东最大的盐化工生产基地目标而努力奋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久蓬盐化人(2006)177号《员工奖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中“个人荣誉奖”的细化规定,同时对单位荣誉奖进行规定。

第三条

员工(单位)荣获各种荣誉奖的通用条件。

(一)个人荣誉奖的通用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廉洁自律,风气正,作风实;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和市场经济意识,积极支持参与企业改革。

2、热爱本职工作,能熟练地掌握本职业务(专业)技术,主人翁责任感强;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好,出勤率高,实干精神强,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好。

3、坚持依法办事,组织纪律好,无旷工行为,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行为。

4、安全生产好,无大小事故发生;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好,未出现劣次产品和工作推诿现象。

5、热爱祖国、热爱企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积极参加公司文化建设,“四有”职工作用发挥好。

(二)单位荣誉奖的通用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廉洁奉公,政令畅通,作风正派,勇于进取,改革创新和市场经济意识强,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高,为公司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显著贡献。

2、领导集体战斗力强,风气正,凝聚力强,充分调动和发挥了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出色地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3、重视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全年安全生产指标达到“四无”,产品质量达到公司内控标准以上。

4、法制、综治、维稳工作扎实,效果好,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经营稳定、治安形势好。

5、组织机构健全,制度落实,工作活跃。带领职工支持企业改革、参与企业改革,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6、单位无违反国家政策、公司制度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事件发生。

第四条

员工(单位)荣获各种荣誉奖的特殊条件见第二章各奖项具体规定。 第五条

员工(单位)获得荣誉奖后,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采用“通报表扬、物质奖励、考察旅游、宣传报道”等方式进行奖励。四种奖励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一并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层级员工和各处(室)、厂、中心、公司,各党支部,各团支部,各基层工会,各女工小组。

第二章

奖项

第七条

“三·八”评比表彰。

(一)“三·八”红旗手:在公司女员工中每二年按2名进行评比表彰,首次在2010年“三·八”节进行评比表彰。其中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按1︰1的比例评比。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奖金300元的方式进行奖励,宣传其先进事迹。其条件是荣获“先进女职工”称号,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公司改革、发展、建设中奋力拼搏,开拓进取,艰苦创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文明家庭:在公司双职工家庭中每年按6户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奖金150元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是夫妻双方都是公司在岗员工,且夫妻双方在工作上相互支持,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尊敬长辈,爱护子女,邻里团结,举止文明。

(三)先进女职工:在公司女职工中每年按其总数的10%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奖金100元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是综合素质高,爱岗敬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好,家庭和睦,团结友爱,明礼诚信。

(四)先进女工小组:在公司各基层工会女工小组中每年按其总数的30%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奖牌、发给200元奖金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是单位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好,女工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很好的榜样作用。

上述奖项由公司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公司工会委员会审定并命名表彰,表彰经费在公司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五·一”评比表彰。

(一)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在公司工会委员、各基层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中每年按其总数的15%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150元奖金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是热爱工会工作,并在其中做出表率作用。

(二)岗位能手:分别为管理能手、创新能手、安全能手、质量能手、技术能手、服务能手、操作能手。在公司各条线中每年按照各项能手3~5名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150元奖金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必须是所在线上的拔尖人物,表率作用发挥好。

(三)先进基层工会:在公司各基层工会中每年按其总数的30%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奖状、发给300元奖金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是单位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好,员工队伍稳定,员工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很好的榜样作用。

上述奖项由公司工会办公室承办,公司工会委员会审定并命名表彰,表彰经费在公司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五·四”评比表彰。

(一)杰出团员:在公司团员中每二年按1名进行评比表彰,首次在2010年“五·四”节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奖金300元的方式进行奖励,宣传其先进事迹。其条件是荣获“先进团员”称号,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公司改革、发展、建设中奋力拼搏,开拓进取,艰苦创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先进团员:在公司团员中每年按其总数的15%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100元奖金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是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好,在青工中起到了骨干、示范作用。

(三)先进团支部:在各团支部中每年按其总数的30%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奖状、发给300元奖金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团的工作有特色,团员队伍稳定,团员中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很好的榜样作用。

上述奖项由公司团委办公室承办,公司团委审定并命名表彰,表彰经费在公司团委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七·一”评比表彰。

(一)优秀党员:在公司党员中每年按其总数的20%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奖金150元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是党性观念强,积极参加党的活动,模范作用发挥好,群众中威信高,工作业绩好。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在公司党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中每年按其总数的30%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奖金150元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是热爱党务工作,党性观念强,党的活动开展好,模范作用发挥好,群众中威信高,工作业绩好。

(三)先进党支部:在公司各党支部中每年按其总数的30%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奖状、发给300元奖金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是党支部工作有特色,党员队伍稳定,党员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有战斗力,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好。

上述奖项由公司党政办公室承办,公司党委审定并命名表彰,表彰经费在公司党的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年终评比表彰。

(一)先进员工:在公司各层级员工中每年按公司领导总数的10%~20%、中级管理人员(技术带头人)总数的10%~20%、其他员工总数的5%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奖金200元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是勤于学习,钻研技术;团结同志,协作配合;爱岗敬业、忠诚企业;业绩突出,效果明显。

(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司各专业技术人员中每年按其总数的15%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奖金150元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是在推进公司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增效降本、经营管理、文化建设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者。

(三)先进单位:在公司各处(室)、厂、中心、川密公司中每年按处(室)总数的25%、二级单位总数的40%进行评比表彰。采用通报命名、颁发奖状、发给奖金500元的方式进行奖励。其条件是生产经营业绩好,管理规范,队伍稳定,安全质量无事故,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上述“先进员工、先进单位”奖由公司工会办公室承办,工会委员会审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由公司行政和公司工会联合命名表彰,表彰经费在公司行政员工奖励经费中列支。“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奖由人文处承办,公司专业技术考核小组审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由公司行政命名表彰,表彰经费在公司行政员工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标兵评比表彰

公司标兵:在公司员工中从二0 0六年起每两年按员工总数的1%进行评比表彰。其中公司领导、中级管理人员(含技术带头人)、一般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含班组长)、女员工都应有一定的比例。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奖金500元、四川省内旅游的方式进行奖励,宣传其先进事迹。标兵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⑴ 坚持在生产岗位工作,优质、高产、低耗、超额完成任务,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积极参加技术、业务学习培训,创新创效,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效果明显,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了突出贡献。

⑵ 在科研技术工作中,解决了重要生产工艺技术难题,完成重大创新科研项目,在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创造了突出的经济效益。

⑶ 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在深化改革,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扩大销售,建立管理流程,运用国家政策等方面为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作出了突出贡献。

⑷ 在公司党、政、群、后勤以及公司其他方面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该奖项由公司工会办公室承办,各基层工会推荐,工会委员会审查,7个工作日公示,总经理办公会审定,行政和工会在当年底联合命名表彰,表彰经费在行政员工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评比表彰

劳动模范:在公司各层级员工中从二0 0六年起每四年按员工总数的0.5%~1%进行评比表彰,首次评比表彰在2010年“五·一”节进行。其中公司领导、中级管理人员(含技术带头人)、一般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含班组长)、女员工都应有一定的比例。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发给奖金1000元、四川省内(外)旅游的方式进行奖励,宣传其先进事迹。其条件是符合“标兵”条件且事迹特别突出,为公司做出了较大贡献者。如近4年内两次获得“标兵”者原则上直接命名表彰。

该奖项由公司工会办公室承办,经各基层工会推荐、工会委员会审查、7个工作日公示、总经理办公会审定,行政和工会在评比当年 “五·一”节联合命名表彰,表彰经费在员工奖励资金中列支。获得该奖项后,将作为优先推荐对象参加上级劳动模范的评比,如在下一个四年内无重大贡献或十分突出的表现,原则上不参加该奖项的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

突出贡献奖:对在防洪抢险,抗震救灾,见义勇为,保护他人、企业、国家利益等事件中,有重大贡献和突出表现的个人或单位据实进行奖励。采用通报命名、颁发荣誉证(或奖状)、发给奖金500-5000元、安排休假5-10天、召开表彰大会、先进事迹报告会的方式进行奖励,宣传其先进事迹。由涉及单位与人文处承办,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适时表彰,表彰经费在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荣获本办法表彰的个人、单位须具备个人(单位)获奖的通用条件,同时还要具备各奖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获县(集团)级及以上组织表彰奖励的个人或单位的荣誉奖、成果奖及其他奖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获得公司总经理奖、劳动竞赛奖、技术创新及合理化成果奖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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