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粱本清,男,汉族,1962年4月5日生,合肥庐阳区网通丝印器材经营部职工,住长丰县罗塘乡鲁周村吉东组,联系电话13966795803梁翠。
案由与要求:
申请人与胡志理、徐庆雪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缓交诉讼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被告胡志理、徐庆雪交通肇事,造成两处八级、两处十级伤残,部分护理信赖,经济损失巨大,各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医疗费和各项赔偿。申请人的劳动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现已无法工作和劳动,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望贵院批准为盼!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10月2日
附:《证明材料》一份
《民事 7缓交诉讼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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