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评估,应在该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内容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以及公众满意度调查。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评估通过后报国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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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对象以教育部与广东省签订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上所列单位为准。
第五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范围,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以上所指学校除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外,还应包括辖区内的直属中小学、未纳入备忘录的开发区、高新区等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对于因新建或即将撤消原因造成的年级建制不全的学校,在计算差异系数时可按现有年级数与当地相应小学和初中学制年数的比例,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折算。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附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方案》)第二部分有关说明,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第六条
不得将小规模学校在教育事业统计中随意变更为教学点。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七条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体系。
— 2 — 共有11项指标,具体如下:
1.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校舍(不含宿舍)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5.1㎡,初中不低于6.8㎡。2013年9月1日之后的新建学校,应达到标准化学校标准。
2.体育活动场地:小学18班以下须设1个不短于80米直道(不少于4道)运动场,小学18班以上、初中24班以下须设1个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初中24班以上设1个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或不少于10512平方米田径场地。小学和初级中学除田径场地外,须按规模至少设置2个及以上标准篮球场或体育场地面积达1710平方米以上(体育馆按实际活动面积计算)。地级市中心城区的中小学,因历史原因,确无条件的,至少须设置2个标准篮球场或体育场地面积达1710平方米以上(体育馆按实际活动面积计算)及1个60米直道(不少于4道)运动区。2013年9月1日之后的新建学校,应达到标准化学校标准。
3.实验室(科学教室):初中应设有理、化、生实验室/探究室(含仪器室、准备室),初中19班以下生物实验室/探究室可与化学实验室/探究室合设。小学应设有科学教室。
4.计算机教室:学校应设有1间计算机教室。31班以上初级中学应增设计算机教室1间。
5.音乐美术教室:学校应设有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各1间。 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分别不低于550元、850元。
— 3 — 7.生均图书册数:小学20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 8.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30%以上的学校,小学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
9.师生比:城市小学达到1:20.6,县镇、农村小学达到1:23.3;城市初中达到1:15.3,县镇、农村初中达到1:18.1。
10.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小学、初中学历达标率分别达到100%。
11.生均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年省规定标准。 第八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体系及要求,应按照附件《督导评估方案》第一部分表Ⅳ和第二部分的有关说明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和质量与管理等方面,共4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总分为100分。
第十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 4 —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具体要求应按照附件《督导评估方案》第三部分进行。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基本标准评估中9项以上(含9项)达标、小学和初中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
55、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高于8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
第十二条
未完成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任务、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低于80%、“三个增长”近三年中有两年存在不达标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县域不得申报,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评估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围绕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情况,按照《督导评
— 5 — 估方案》要求进行自评,并主要依据督导评估指标,撰写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自评报告,同时填写《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第十四条
市级复核。县级人民政府自评达到要求后,将《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及自评报告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复核。市级复核时,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县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县级上报的材料不规范、没有达到基本均衡县评估要求的县,即终止市级复核。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级不予申报,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复核通过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出具推荐意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督导评估申请。
第十五条
省级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发布公告、到实地进行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评估的县,由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
向省级提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申请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其中表Ⅵ的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由省级评估组完成(一式十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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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评报告(独自成篇)(一式十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市级复核情况报告(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市人民政府推荐意见(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相关说明材料,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只需上报电子版,包括文头和文号,用PDF格式);
(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督导评估的函(一式一份)。
第十七条
已通过广东省教育强县或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督导验收的单位,应单独进行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
第十八条
申报广东省教育强县、推进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先进县督导评估的单位,应同时申请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认定(即两评合一)。
第十九条
没有通过广东省教育强县或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督导验收的单位,原则上应与教育强县或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督导验收一并进行。如果达到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通过省级评估后,也可按程序单独申请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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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申报时间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5月30日前接受申报,6月至8月对申报的县进行材料审核和督导评估。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当年8月底前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报,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认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奖励制度。对通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认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结合创强争先给予奖补。
第二十二条
督导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即终止省级评估,并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省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情况。对小学差异系数大于0.60、初中差异系数大于0.50的已认定县,将及时予以警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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