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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6: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安乐死的看法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在中国安乐死的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通过安乐死的定义,我们知道,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就我本人而言,我十分同意实施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可以使人摆脱极度疼痛,它是对病人人格的一种尊重。人的一生会受到很多的痛苦,当这些痛苦已经达到了所能承受的极限,与其继续受折磨不如选择个痛快。如果病人同意,我觉得安乐死是很人道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安乐死是对病人的一种解脱。当一个病人已无望治愈,并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时,此时勉强延长并没有体现生命的美好,而是“生不如死”的痛苦煎熬。既然与死神的抗争已毫无意义,既然生命的美好已无法珍惜,与其在病魔面前遭受屈辱,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磨难,不如遵从死神的召唤,主动结束生命,以换来人格上的尊严。从这个角度讲,“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格更高层次的尊重。

其次,安乐死是自由选择权的一个实证。作为一个人,他享有神圣而不可侵犯的生命权。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最神圣的天赋权利;它是生命得以存在的载体和标志;它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也就是说患者有自主选择生命的形式。同时生的快乐与死的安详自古是人类追求的理想。

并且,安乐死实现了对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现在的中国医疗资源等是十分有限的。将大量医疗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病症的人,或者用于维持那些植物人以及重残儿童的生命,其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与其那些把有限的医疗资源支付给身患绝症、已没有治疗价值的病人的做法,不如把这些剩下的医疗资源用于那些生活在贫困地区、因缺医少药而得不到良好治疗便死亡或残疾的人。

最后,安乐死对于病人家属也是一种解脱,是对一个生活质量低下的人的解脱。病人家属出于爱心、良知和人道,以巨大的精神、经济负担为代价,换来病人痛苦生命的延续,无疑是与理智背道而驰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因给病人及家属带来更多的痛苦而从根本上背离了人道。

虽然我十分地同意安乐死,但是安乐死如果真正地在中国实施,其判断依据、实施条件等是十分笼统、含糊的。

首先安乐死是针对不治之症的病人,针对现在飞速发展的医学而言,对于不治之症的判定是困难的。利用这个漏洞,也许不法分子和丧尽病狂的家人会和医生勾结,给病人下发患有不治之症的通知,在给病人实施安乐死后,对病人的器官进行买卖。这是我们难以防患的。

其次安乐死是病人提出申请,在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病人在患有极度痛苦疾病的情况下,我们难以判断病人提出安乐死是否是在其头脑清醒的情况下。

现代国外最主要的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国际人类生命组织“生命第一”的主席马修·哈宾格神父提出“滑坡理论”认为:一旦生命不再被视为上帝的神圣赐物,一个社会将不可避免的以各种形式拥抱死亡。如果同意积极自愿的安乐死,就会滑向非自愿的安乐死。如果同意非自愿的安乐死,就会滑向“草菅人命”。如同现在的很多行业 规则被滥用一样,安乐死合法化后无法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同样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也认为:在医生可以主动杀人的社会中,病人总是心存恐惧,他们常常担心医生会不会对他们下手?换而言之,你不知道医生来看你,是为了治疗你的病,还是来取你的生命。你也不能保证医疗事故不会用安乐死来作外套而合法化。无论如何,杀死病人都与历时数千年的医学伦理相抵触。我认为这种理论清晰地展现了安乐死合法化以后将产生的后果。

其实现在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是支持安乐死的,在饱受痛苦的疾病时,与其痛苦地等待死亡,等待这个必将到来的事实,不如选择安乐死,选择一种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都有利的方式。反对安乐死的人大多数并不是反对安乐死这种方式,而是在安乐死的实施过程中,它的法律的漏洞实在太多,容易使太多的人钻空子,通过这个漏洞来谋取自己的利益。

我认为如果要实施安乐死,在法律上安乐死必须有一个明确定义,安乐死是出于人道主义动机为解除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治疗的病人的极端痛苦,在不违背本人意愿的前提下,由医务人员提供的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加速结束或不再延长死亡过程的医疗性服务,是特定情况下维护病人利益的最高体现。在法律上应该明确安乐死是指自愿安乐死。只有自愿安乐死才能体现它是权利主体积极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才能体现它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才是高呼人权的标榜法治的国度里给予人权的真正尊重,只有给安乐死立法,才能规范现实中的安乐死行为。才能区别于与真正意义上的安乐死相近似的相关行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程序。所以说如果要实施安乐死就必须加强安乐死的法律规定,使违法分子没有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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