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三
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姓别年龄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如下:
□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每月元
□救济金每月元
□其他收入每月元
□无收入
□申请人家庭人口:人
□家庭月平均收入元
□家庭月基本开支元
申请人家庭现有价值千元以上财产状况:总价值元
其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如下:(单位:元/月均)
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元,年度总收入元。
申请人家庭每月基本经济开支:(单位:元/月)
申请人家庭自有房产地址:
产权证书编号:建筑面积:M²使用状况:□自用□出租
另需说明的事项:特此证明。
出证单位:
(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证单位(公章)
出证单位联系电话:
年月日
出证单位:
(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证单位(公章)
出证单位联系电话:
年月日
备注:
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由其供养的尚在求学的成年子女、与其
共同生活并由其供养的其他人员或未成年申请人的父母。
2、出证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出具经济困
难证明的单位。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本市经济困难证明的出证单位为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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