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击剑项目运动员注册和交流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9: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击剑项目运动员注册和交流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国击剑竞赛工作发展的需要,保证击剑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加强参赛资格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促进中国击剑运动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击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击剑协会主办、批准的各类击剑比赛、综合性运动会(以下统称为“击剑比赛”),均须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三条 运动员必须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及经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击剑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成年、青年和少年击剑比赛的单位具有注册资格)进行注册。

第四条 中国击剑协会对击剑运动员进行注册资格的审查、注册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注册程序和管理范围,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运动员予以注册,并颁发注册证。

第五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注册证由中国击剑协会统一颁发,由各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 1 —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运动员注册,以运动员或其法定监护人与代表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为基本依据。

第七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9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1至9年)。

第八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按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统一格式起草、签定(见附件1)。

第九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可以与其它注册单位签定新的协议。

第三章 注册时间

第十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击剑项目的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此时间内到中国击剑协会办理运动员的注册和确认手续。其它时间提出的注册或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参加少年赛的运动员可在赛前进行临时注册,但所有的注册手续均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下一个年度确认期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

— 2 —

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击剑协会提出申诉,并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可在下一年度注册期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注册费用

第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执行,每人次20元。

第五章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

第十四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应出示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解放军运动员首次注册应出示户口迁出证明原件。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的年龄为准。

第六章 注册优先权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

1至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年; 4至6年(含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年; 7至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年。

第十六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运动员只能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

— 3 —

表资格协议。

第十七条 续签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十八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运动员,但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注册期内,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运动员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注册期截止之日起终止。运动员可在下一年度注册期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定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七章 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第二十一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未注册过、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或终止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二十二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已注册或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和与运动员注册单位的输送协议进行注册。输送协议须由运动员所属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及运动员本人三

— 4 —

方共同签定。此类运动员在解放军服役满4年,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服役不满4年,如没有得到原注册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退伍后2年内只能代表入伍前注册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八章 高等院校学生注册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入校前已代表其它具有注册资格的非院校单位注册的,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在校期间不得代表第三方注册,终止学业后,其注册决定权属入校前代表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未注册过、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或终止的运动员,代表学校注册后,经学校同意,也可代表其它具有注册资格的非院校单位进行注册,注册期为2年至学业终止。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学校,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在下一年度注册期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九章 俱乐部运动员的注册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应于年度注册期开始前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注册参赛的申请、省级体育局批准件、营业执照、地方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件。经中国击剑协会批准后,方可在注册期内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俱乐部和运动员的注册。

— 5 —

第二十六条 注册申请一经批准,俱乐部在批件有效的年度注册期内进行正常注册。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注册的费用:审批费500元/次,年度注册费500元/年。运动员每人每年20元注册费。

第二十八条 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及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认可注册的“单位”的注册运动员,也可代表击剑俱乐部进行注册。

第二十九条 首次代表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俱乐部。

第三十条 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注册时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定。

第十章 外籍运动员注册

第三十一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可以申请注册外籍运动员。申请注册时,须提交外籍运动员所属(国家或地区)击剑协会的转会证明、双方单位的签定的协议书及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

第十一章 交流

— 6 —

第三十二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三十三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三十四条 交流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见附件2)。 第三十五条 交流协议须经中国击剑协会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新注册单位凭有效交流协议及代表资格协议书在年度注册期内到中国击剑协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年,方可注册到原注册单位或再次交流到其它单位。

第三十八条 交流协议期满后,原注册单位如愿意继续留用该运动员,须与该运动员签定新的代表资格协议书。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的,原注册单位享有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按1年计算。

第十二章 非交流变更注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非交流变更注册是指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运动员有权自主选择并变更新的注册单位。

第四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运动员可在当年的年度注册期办理新的注册手续:

— 7 —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

入校前未注册过的高等院校学生终止学业的;

服役满4年后或入伍前未注册过的解放军运动员正常退伍的; 两个注册年度内代表单位未安排参加全国击剑比赛的。 第四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运动员可在下一个年度注册期办理新的注册手续:

注册单位未能在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1年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的;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的; 少年赛运动员未在年底的年度确认期办理确认手续的;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注册单位未在年度注册期内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保留注册优先权的报告的。

第十三章 注册程序

第四十二条 所有需要进行注册的运动员须填写运动员注册登记表(附件3)并加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章。在申请注册时同时交纳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的电子文件(软盘)。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应出示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2寸彩色照片1张、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年度确认的运动员须提交注册证及有效代表资格协议书的复印件。

— 8 —

第四十五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已到期的运动员仍代表原注册单位的须提交注册证、重新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

第四十六条 交流运动员须提交交流协议书、代表资格协议书、原注册证、2寸彩色照片1张。

第四十七条 非交流变更注册单位的运动员须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证明原件、运动员本人申请、2寸照片1张、代表资格协议书。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远程注册的办法、程序按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参加比赛

第四十九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内至少参加一次全国击剑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五十条 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在年度注册期内明确的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击剑比赛。

第五十一条 高等院校、击剑俱乐部参加全国击剑比赛必须经中国击剑协会批准并且只能参加批准范围内的比赛。

第五十二条 击剑俱乐部不具备参加全国锦标赛以上级别比赛的资格。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参加锦标赛以上级别的比赛,只能代表具有参赛资格的单位。

— 9 —

第五十三条 除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可以在一年内即代表俱乐部又代表具有锦标赛参赛资格的单位外,其他运动员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赛。

第五十四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五条 外籍运动员参加全国击剑比赛,应符合中国击剑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章 裁决和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击剑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五十七条 中国击剑协会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运动员,给予停止本年度比赛及停止下一年度注册资格的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五十九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十条 对于采用非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的单位,视性质、轻重分别给予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伪造户籍证明、隐瞒真实年龄的运动员给予停止4年注册资格的处罚。

— 10 —

第六十二条 对中国击剑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议。

第六十三条 有关规定相违背,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第十六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体育总局

— 11 —

击剑运动员的体能训练研究

击剑运动员的体能训练研究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羽毛球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全国高尔夫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全国台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运动员注册协议书

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击剑知识

击剑心得体会

全国龙舟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击剑项目运动员注册和交流
《击剑项目运动员注册和交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